为推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规范垃圾焚烧处理,特制定垃圾焚烧管理制度。 一、垃圾焚烧范围
垃圾焚烧炉主要处理村民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塑料制品、可燃包装材料等,不包括建筑垃圾、玻璃酒瓶、动物尸体、国家命令禁止不允许焚烧的垃圾及其他不可燃对环境影响严重需要进行填埋处理的垃圾。 二、垃圾焚烧责任人
垃圾焚烧工作通过与我镇政府签订外包合同的方式确定垃圾清运员,由垃圾清运员负责垃圾焚烧。 三、垃圾焚烧监管管理
垃圾焚烧监督管理人员的组成从各村村委会中选择一人组成,按照垃圾清运就近原则组建监督小组,负责日常垃圾清运登记和焚烧监督管理工作。 四、垃圾焚烧炉残渣、废料处理规定
垃圾焚烧后的残渣、废料处理按照“无害化、原生态”处理原则,由垃圾清运员在非水源保护、非居民住宅区进行填埋处理或者运往垃圾填埋场处理,杜绝作为农作物田间废料。
五、其他要求
1、垃圾清运员负责垃圾焚烧炉周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2、垃圾清运员有权针对各村垃圾中建筑垃圾、玻璃酒瓶、动物尸体、国家命令禁止不允许焚烧的垃圾及其他不可燃对环境影响严重需要进行填埋处理的垃圾提出异议。 3、焚烧炉的日常监督纳入垃圾清运员的年终考核。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XX镇人民政府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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