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吊装作业要求
本标段起吊物主要是轨道车、平板车、混凝土运输罐车、焊轨机、钢轨、轨排、轨料、周转材料、钢材、机具等作业。吊装轨排最长25m,重13.4t,吊装最重轨道车24t;起吊作业前必须先进行试吊,经过试吊方能进行正式吊装。
桁架式起重机必须安装有行程限位、最大吊重重量限制装置,防止作业人员超荷载吊装,失控发生事故。
钢轨、轨料吊装
首先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吊点,吊钩固定牢固,并经自检和现场负责人检查合格,方能进行钢轨吊装。起吊前必须进行起吊设备检查,通过检查和运转正常后,方能进行起吊。
钢轨起吊必须先进行起吊重量、起吊挂钩、起吊钢丝绳、行程限位装置等检查,同时验证起吊物是否平稳牢固,严禁在起吊车旋转半径内站立非信号索工以外人员。
1.起吊作业必须执行“十不吊”规定
1.1“十不吊”规定
(1)“十不吊”之外的注意事项
(2) (1)吊小型物料,无法捆绑的,如扣件、砼保护块、不足1米长物料应采用吊斗将被吊物装进吊或吊笼进行吊运作业。
(3) (2)小件物料捆绑要求:①必须是双吊点两吊点在同水平位置上。②拴钢丝绳两根钢丝应从同一方向穿绕被吊物使其被吊物处处于平稳状态才能使钢丝绳越捆越紧达到被吊物牢固、稳妥、安全吊运。③信号工及施索人员应注意关节点即U型卡螺栓未栓牢不得
起吊。钢丝绳有无断丝,发现有钢丝断丝应停止使用。④被吊物吊至停靠点指挥人员应停靠点是可以安全停放吊物,确认无误,能发指令下放被吊物。 1.2运行记录
起吊司机按岗位责职严格岗前检查、重点部位,即主钢丝绳、吊勾、限位限制、行程限位、力矩限制、旋转限位、确认无误方可进入吊装作业。禁止带病运转,做好运行记录。
1.3维修保养
起重机械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传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于易损件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机械安全正常运转,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二、安全技术措施
(1)吊车在作业前应检查电源、油、水状况,限制限位是否灵敏可靠,检查完毕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试吊,试吊后确认完好,再进入吊装作业。
(2)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机、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检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3)大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信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4)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
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汽车式起重机除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6)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7)起重机运行道路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8)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符合方案要求。
(9)起重吊装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10)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不应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时歪拉斜拽,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应绑扎平衡、牢固,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应加衬垫,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装气瓶等必须用专门吊篮。
(11)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加转应平衡,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12)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操作控制器时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
(13)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处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14)起重机在安全保护装置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严禁带病作业,在作业中严禁对传动部分、运动部分及运动件所在区域做维修、保养、调整等工作,传动部分应润滑良好。
(15)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6)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设置信号传递人员。在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17)下班或换班,保证关机、断电、车门上锁。 (18)吊装作业时严禁站人和行走。被吊物体上若有人或浮置物,机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19)易燃易爆物品,如氧气、乙炔瓶不能绑扎起吊。 (20)长度不足1.2米的物体必须用吊篮装载才能起吊。严禁长、短不足1.2米物料混绑起吊。
(21)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起吊过程要平、稳、缓。 (22)起重吊装时应划定危险作业警界区域设置警戒线,悬挂或张贴明显的警戒标志,安排监护人员进行专人警戒,防止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时造成的落物伤人事件。
(23)不能用吊篮或吊笼吊人上落、工作中应听从指挥、看清信
号。听到停止呼叫或看到停止信号时司机应立即停止操作。
(24)起重吊装于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措施防止高处坠落。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站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平台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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