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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生产实习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学校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并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各实习环节、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
第八条学校要明确管理顶岗实习的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实习单位都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安排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学习的最后一学年进行。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安排学生学习的最后半年进行,实习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并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 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结果(13)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顶岗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到酒吧、夜总会、
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顶岗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未成年学生要求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有正当理由,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并自理住宿及其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校应将考核要求提前告知学生。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中职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顶岗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实习管理细则 一、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学生生产实习是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一环。学生参加生产实习的过程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过程;也是经受社会实践锻炼,培养职业意识,养成良好职业纪律、职业习惯,接受社会挑战,成为合格公民和员工的过程。为了加强学生生产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规范学生在校外生产实习期间的行为,使学生能够顺利、安全地完成实习任务,特制定本细则。
二、实习生推荐条件和原则 1、推荐条件
由学校推荐实习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习前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学生。
(2)顺利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成绩要求(不及格科目应在生产实习前学校组织的统一补考中进行补考,补考合格予以推荐。补考不合格学生必须先在校内进行不带薪实习,但在毕业前有一次补考机会)。
(3)通过学校规定的所有工考,取得学校规定的所有技术技能证书。
(4)在推荐之时没有任何处分。 (5)已向学校交清规定的各项费用。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均在校进行不带薪实习,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学校推荐实习的学生如需自行安排实习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2、推荐原则
学生实习的推荐工作主要由班主任根据招生就业办的要求组织,招生就业办、教务科、学生科和其他任课教师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对学生实习单位的推荐采用择优推荐的原则。即思想素质好、学习好的先推荐,并推荐至相对好的实习单位;思想素质差、学习差的晚推荐,并推荐至相对差的单位,甚至不推荐。
具体做法是:根据实习前综合考核办法,对所有学生进行考核分类,作为推荐与否和为其选择适当企业的依据。 A档学生:学校将其推荐到最好、最合适的企业去; B档学生:学校将其推荐到比较好、比较合适的企业去; C档学生:学校将其推荐到一般的企业去;
D档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再教育,合格后再推荐到相应的企业。 三、实习生管理要求
1、学校根据实习单位的条件和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报名,经过双向选择,确定实习单位。
2、学生一旦确定了实习单位,就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报招生就业办、教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习单位。
3、实习期间必须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听从老师和实习单位师傅及领导的指挥,虚心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
4、实习期间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文明实习,安全生产。
5、实习期间必须发挥吃苦耐劳精神。不得迟到、早退、无故请假、旷工、怠工。
6、实习期间不得与企业领导发生冲突,有问题可与班主任联系。
7、实习期间不得带非企业人员进入企业,不得把企业财产带出企业。
8、实习期间必须始终保持一个学生的形象。
9、实习期间必须住在学校或实习企业安排的指定地点。未经老师同意,不得自行寻找住宿,不得私自搬离安排的宿舍。 10、实习期间如企业有厂车的必须乘坐厂车,不得乘无牌照机动车。
11、实习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定期与班主任联系,汇报有关实习情况,必须每月写一份实习小结给班主任。
12、实习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移动通讯号码,如有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动,必须事前通知班主任,以便班主任进行动态管理。 四、相关处罚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制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遵守校纪校规,如违反,学校将对其按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者,受学校通报批评: 1、在实习单位闹-事、酗酒、赌博,情节较轻者(未被实习单位取消实习资格)。
2、在实习期间,违反相关操作程序者(未被实习单位取消实习资格)。
3、不按规定乘坐厂车,擅自行动,造成一定影响者。 4、受到实习单位批评并通报至学校者。
5、经学校、企业认定有其他违纪行为情节较轻者。 (二)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者,受学校警告处分: 1、在校外打架,造成一定后果者。
2、在实习单位闹-事、酗酒、赌博,情节较重者(未被实习单位取消实习资格)。 3、无故旷工者。
4、已被实习企业录用,不去上班者(体检不合格者除外)。
5、变动通讯方式或信息,不通知班主任,并长期不与班主任联系者。
6、因自身原因被实习单位取消实习资格者(未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7、经学校、企业认定有其他违纪行为造成影响者。 (三)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者,受学校记过处分: 1、不服从学校、实习单位管理情节严重者。 2、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厂者。
3、被实习单位取消实习资格造成一定影响者。
4、实习期间不与班主任保持联系,不向班主任上交思想汇报、实结等材料者。
5、经学校、企业认定有其他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四)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者,受学校勒令退学处分: 1、擅自在住宿点留宿异性同学或朋友者。
2、在实习单位闹-事、酗酒、赌博、偷窃,造成严重后果者。 3、经学校、企业认定有其他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 (五)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者,受学校开除学籍处分:
1、行为符合学籍管理中开除学籍规定者。
2、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者。
3、实习期间有打架斗殴、抢劫、放火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传唤、处理者。
注:在实习期间因违纪被用人单位取消实习资格及私自离职的学生,必须返校接受学校处分,并参加校内实习,直至处分撤销(撤销处分由实习指导教师、实习班主任给主导意见,由校务会审定)方可外出实习,实习单位由家长自行负责安排,直至实习成绩合格,发放毕业证书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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