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8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二、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一)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8元,新建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由转让和买受双方各承担50%。
(二)租赁手续费。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次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次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次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350元。租赁手续费含证书工本费,由出租人承担。
(三)房屋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三、降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
(一)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其收费标准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保障性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审查机构收取超限高层工程抗震专项审查费,按建筑面积0.6元/平方米收取,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精神做好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71号)、《关于降低房产抵押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3号),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审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57号)同时废止。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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