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分局 二、责任人
支队长、副支队长,局属各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六)《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七)《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1.排污者应当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见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见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于变更前15个工作日内或者改变后3个工作日内履
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核定
1.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⑴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
⑵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⑶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横算办法计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⑷对餐饮、娱乐、服务等难以监测的第三产业小型排污者,按照省环保厅或者市环保局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计算所得的抽样测算数据。
2.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据,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3.对拒报和谎报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其排污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三)排污费收缴
1.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
2.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费书”,到财政部门制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环境监察部门缴纳排污费,承办单位应当向排污者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象征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一般缴费书”于2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款项缴纳至财政部门制定的商业银行。
3.排污者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承办单位自逾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
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排污费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的例会制度,内部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本单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本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关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接受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六)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乱收费; 2、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排污费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4.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本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审批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本单位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
较轻的,由本单位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本单位班子成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由局纪检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图
排污者
申报 阶段 申报登记
审核 阶段 环境监察机构对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
审核后的每月或季的排污情况 排污者月或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的依据: ①自动监控数据 ②监督性监测数据 ③物料衡算数据 出《排污核 定通知书》 每月或季 向排污者送达 核定排污者月或季的实际排污情况 排污者7日内向承办单位申报异议 复核 核定 变更申报
核定 阶段 接申请10日内做出并送达复 核决定 复核 计算确定排污费 按月或季计算,经五级审核后确定排污费并公告
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征收 阶段
排污者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商业银行加纳排污费。 提出减免缓申请。 批准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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