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路法》、《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规范公路建设单位公路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公路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为公路的建设、使用、养护、改建、扩建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办法,结合我局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自项目的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1.3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公路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切实做好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本办法规定了公路建设单位公路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管理条例、职责及控制措施,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档案的汇总整理、验收和移交的一般原则。
2规范性应用文件
交通部2004年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交办发[2004]446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交办发[2001]390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国档 [1988]4号文《基本建设项目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DA/T 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2002年印发的新档发[2002]21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办法》
新疆交通厅公路工程质监站2005年出版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资
料汇编》
1996年高管局印制的乌鲁木齐—乌奎高速公路公路《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GB/T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及技术资料编制指南(上、下册)》
3档案管理职责
3.1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建设单位竣工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公路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施工、监理部门的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3.2 公路建设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公路工程项目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3.3 公路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对竣工资料的指导、检查、验收工作。
3.4 各项目执行办公室按照本“编制办法”负责对施工、监理和 其他有关单位竣工资料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整理和编制交、竣工资料。
3.5 各项目监理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和档案整理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6 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3.7 公路建设单位和各公路项目执行办要建立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层层建立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从立项到竣工,每个工作程序要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8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建设单位应切实负起具体管理档案工作的责任,将其纳入公路建设工作的全过程,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建立与工程档案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
指导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和项目档案管理。
4 档案管理控制措施
4.1 公路建设档案工作应于公路建设同步,即所有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应加补充协议,要对工程档案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合同管理的原则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对工程进行考核和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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