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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合同范本

2023-07-09 来源:易榕旅网


合同编号:

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日 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承包人资质情况

1.1资质证书号码:

1.2发证机关:_

1.3资质专业及等级:

2、劳务工作对象及工作内容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劳务分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1 1)、 ;

2)、 ;

2.4劳务分包具体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土方工程:

a、基坑的清槽、跟槽、修边,承台、土方开挖时的测量;

b、室内、外所有回填土的全部工作内容;

c、施工场地内遗撒土的清理;

d、配合土方工程施工的其它工作。

(2)钢筋工程:

a、钢筋放样、配料、加工制作、钢筋试验取样、二次搬运(包括场内全部水平及垂直运输)、绑扎、焊接或机械连接(乙方自备机械,并负责套筒保护帽的回收与利用);

b、搭、拆能保证安全及施工需要的所有自用操作脚手架;

c、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钢筋废料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2 d、浇捣砼过程中派专人看钢筋,并随时调整被移位的钢筋;

e、检查验收等与本分部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

(3)脚手架工程:

a、结构工程中所有的脚手架、安全防护所用的脚手架的搭拆工作;

b、防护用的脚手架等如现场需要不得拆除;

c、脚手架拆除后全部架管、扣件的清理、清洗及按规格堆放整齐至指定地方;

d、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4)模板工程:

a、所有模板(包含站台雨篷圆柱钢模)的组装、放样、加工、制作、就位安装、检查验收、拆除、清理、码放、刷油及维修;

b、清扫墙、梁、柱模板接缝的漏隙并及时用水清洗;

c、浇捣砼过程中派专人看模、随时调整、加固模板;

d、模板超高增加的人工等全部工作。

3 (5)混凝土工程:

a、混凝土进场后的检查验收、就位、浇筑;

b、水泥及商品混凝土场内外全部水平、垂直运输;

c、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则包括泵车垫楞,放、收卸料滑槽,搭、拆混凝土输送管架,安装、拆卸、清洗输送管等一切配合用工;

d、混凝土浇筑前清除模板内杂物、弥补缺失的垫块、检查砼标高及轴线控制;

e、混凝土浇筑后及木工拆模后遗撒混凝土清扫、打凿;

f、成品基层平整度的处理,混凝土的养护;

g、试块的制作、拆除、养护和标识,试模的清理和刷油;

h、清理或清洗振动器、振动棒、混凝土输送管、料斗、滑槽、配料场;

i、在甲方指导下自行清凿及修补出现的胀模混凝土。

(6)±0.00以下砌体工程“

a、砌体施工前的全部工作;

4 b、砂浆的制运、砌体材料的准备等全部工作内容。含场内的全部材料搬运和半成品的取放;

c、砌体工程的施工全部工序,包括构造柱、地圈梁等现浇工程。

d、砌块试验取样,砌筑砂浆试块的制作、拆除、养护,试模的清理和刷油。

(7)乙方应保证施工过程各道工序衔接顺畅,以及与其他施工队伍的配合。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各工序涉及的所有相关工作。

(8)结构施工图、建筑施工图纸、给排水与动照、通风与消防、变电设备构架基础图上所有洞口的预留、预埋及相应洞口的清理、封堵、修补工作。

(9)各项施工材料的场内外二次搬运。

(10)工程的测量放线由甲方布网,其它工作由乙方独立完成,除全站仪外的测量仪器及工具由乙方自备,甲方只对乙方测量进行复测。

(11)乙方自备施工机械与工具,负责机具的操作、维护与检修,料具的整理。

(12)工程施工期间所需临时驻地、加工场地等由乙方负责。

(13)工程结构施工期间因雨季、夜间施工而增加的各种用工及费用。

(14)乙方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全部工作,如:施工现场清理、钢管刷漆、材料码放、废料清理、试块制作及养护、配合装卸车、成品保护、与结构有关的安全防护架的搭拆等。

5 (15)乙方自行解决工程施工期间临水、临电,并保证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满足国家质量、规范要求及甲方的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乙方自行办理政府部门及施工需要的各种手续。

(17)结构、装修、水电安装施工期间的一切整改费用。

(18)乙方施工人员的办公、差旅交通、劳动保护、医疗费用、交叉作业引起的误工、返工费用。

2.5劳务作业人数:

2.5.1房屋及变电设备基础工程: 人,其中木工 人,钢筋工 人,砼工 人,瓦工 人,水电工 人,其余 人。

2.5.2站台雨篷工程: 人,其中木工 人,钢筋工 人,砼工 人,其余 人。

3、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款总额暂定为¥ 元,大写: 。

其中:1、综合工费为¥ 元,大写: ;

2、临水、临电、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措施费为¥ 元,大写: 元。

6 4、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年 月 日,牵引供电房屋 年 月 日满足设备安装条件, 年 月 日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

总工期必须保证在合同约定工期范围内,各阶段节点工期按发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时间进行控制。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工程创优目标:质量综合评定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6、其他管理标准

安全管理标准:公司三体系文件及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

文明施工标准:公司三体系文件及相关的文明施工标准、要求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专用条款;

7 (3)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生效。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8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专业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9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2负责组织现场各协作单位的协调管理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

9.3负责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已完工程组织验收;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工程中间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负责协助和配合承包人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9.4统筹安排、协调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仅指水源、电源引入施工现场范围内)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0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按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及时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9.1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提供施工所必须的建筑主轴线、标高控制线等,建筑细部分线由承包人测设,发包人复核)、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扣款。

11 10.2按工程进度计划组织配备齐全本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的除发包人供应物资外的所有劳务、小型机具、工具用具、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材料等,保证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人员进场和撤离须随时与发包人联系,不得使用无手续人员,施工工程中不得频繁更换施工作业人员。主要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电工、焊工、驾驶员、安全员等)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

10.3承包人负责购置的周转材料必须满足甲方要求,周转材料进场后及时向发包人物资部门报验。

10.4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10.6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7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0.8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机械设备、材料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9按照发包人下发的安全技术交底及工期要求,保证各种机具就位、对位、调配;按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

12 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10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合同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机具、设备、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2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3按照发包人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选择经发包人同意的离加工区最近的电源、水源接口,由承包人负责从接口处搭接至加工区内并承担电缆、水管管道等相关人工及材料费。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与自身施工有关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达到安全标准和发包人要求;在施工中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执行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各项要求,保证三体系在本工程中的有效运行。

10.16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3 10.17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及技术交底完成建筑物轴线以外的所有细部放线,配合发包人常规测量、检验等相关资料的整理。

10.18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10.19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工期与进度

11.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开工和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如期开、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3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发包人提出对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进行重大修改,重大增加工程量,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14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4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期顺延。在正式开工前七日内,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间,承包人在进场前视为无费用发生,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此为理由的任何索赔。

11.5已开工工程若因发包人引起的原因中途停建、缓建,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一个应做到的合理截止部位,按已完工程数量对承包人办理结算手续。

11.6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1.7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一旦收到发包人或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则必须立即执行,而不得以价格未确定等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施工。否则,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2、质量与检验

12.1承包人应确保所完成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满足发包人创优规划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 12.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各种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图纸及发包人下达的技术交底施工,并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相关部门检查。

12.3隐蔽工程或者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应积极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验收,验收合格并得到发包人许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发生的整改费用。

12.4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中提出的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3、安全施工

13.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2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承包人要定期组织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

16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若防护设施搭设不能满足施工生产和规范要求,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3.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等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3.5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14、文明施工

14.1承包人在组织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所在地以及发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发包人形象管理的要求。

1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14.3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予以保持、维护,工地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周转材料,应按规定码放整齐,严格实行标识制度。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现场指定地点。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道路通畅。

14.4承包人作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举止文明、行为规范,不打架、不酗酒、不聚赌、不

17 偷盗、不传播淫秽物品,禁止非承包人人员在工地留宿。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负。

14.5承包人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搞好食堂卫生,减少疾病,防止中毒事件发生。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15、事故处理

15.1因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未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同时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如因发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15.3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8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4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和顺延工期。

17、质量保修

17.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7.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7.3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重新交付(承包人所承担的费用以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实际费用为准)。

19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1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20 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1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承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9.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0、保险

20.1发包人按照国家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本项目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21 20.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0.3承包人按国家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相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1、索赔

21.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1.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

22 了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18.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2、争议

22.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3、合同解除

23.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3.2在承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发包人的总承包合同解除的。

23 23.3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3.4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认可后可以解除合同。

23.5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满足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手续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3.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4、人员

24.1发包人项目经理为 ,职务: 。

24.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 ,职务: 。

24.3发包人现场生产经理 ;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 。

24.4承包人应与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签订合同后 3 日内,承包人应将在本项目上的所有人员明细表、身份证、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交发包人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符。无身份证、无劳动合同、无岗位证书的“三无”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24.5承包人工地代表及各工种专业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跟班作业,每月出勤不少于25天,离开工地时应向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请假,并另行安排人员负责工地工作。施工期间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施工管理、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离现场,如有人员变动,需书面报告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调离,并在3日内向发包人备案。

24.6承包人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施工要按发包人要求佩戴工作卡、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工种、所属分包企业。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逐人记录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定期编制考勤表、考核表报发包人备案,保证及时足额发放进入发包人现场施工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等。

24.7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要求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进入发包人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相

25 关保险,将缴费收据复印件、缴费名单报发包人备案。

24.8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在每个生产班组或作业点、每道生产工序必须设置1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

25、图纸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开工前 7 天,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 1 套,图纸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复印或加晒,费用自理。施工中所需的标准图集、图册由承包人自行配备,当需要由发包人提供时,承包人应支付相应费用。

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6.1本工程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为:1、钢筋工程:钢筋、套筒;2、混凝土工程:水泥、砂浆、石子、砂、商品混凝土;3、模板工程:模板及配件;4、脚手架工程:碗扣架及扣件、U托、钢管、钢管扣件;5、砌体工程:页岩砖、砌块、砂子、水泥;6、装修、照明、给排水工程材料;7、施工机械及设备:混凝土泵、泵管及其配件、8、安全文明施工:油漆、密目网、安全网、围挡板;

26.2承包人应在正式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专业经理、物资部、工经部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更换或调整。

26 26.3承包人应设专人向发包人办理限额领料手续,材料进场后,其数量必须由双方签字认可。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并负责机械和周转材料在使用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保管、保养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

26.4发包人将所供材料提供至现场规划位置后由承包人组织卸车并运至施工场地或加工场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5本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剩余部分或产生的废料,均由发包人统一回收,承包人无权进行处置。

26.6承包人应完成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所有己方提供的机械及辅助零星材料、工具用具等的进出场、操作、组装、运行,场内调运、维修和保养;完工后的清场、结构表面的处理、与之相关的垃圾清运(运输到发包人规定的垃圾堆放区)、场区内保洁及与其有关的所有配合工作。

26.7发包人供应材料消耗量的控制

(1)钢筋用量根据图纸钢筋净用量(含搭接)增加 3 %的损耗同承包人实际领料量相对比,超出损耗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节余部分按当期钢筋市场总价的50%费用计入承包人结算价(判定依据:领料量=图审量×(1+损耗率);领料量=下料单 +废钢筋量,双重控制);钢筋损耗率=(钢筋领料量-钢筋图纸计算净用量)/钢筋图纸计算净用量)。

(2)钢筋套筒用量损耗率为 1 %,超耗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节约部分按采购价的50%奖励承包人;如发现现场有乱丢乱放现象,发包人收集、回收一个按购买价的2倍从最终结算价扣除。

27 (3)混凝土浇注过程中的落地混凝土要及时回收利用,不得浪费。浇注完毕后,要及时清场,施工范围内不得出现无用的混凝土。否则发包人按发现一处罚款 1000 元处理。因混凝土浇注、振捣引起的不合格而发生浪费的材料及人工,一律由承包人自负。浇注完的混凝土承包人要及时进行养护,因养护不到位而发生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4)没有发包人下发的拆模令,承包人不准私自拆除模板

27、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27.1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零星材料、低值易耗材料、机械、工具用具包括但不限于: 除甲方提供材料设备外所有材料及设备。

27.2承包人需在接到图纸后 3 天内提供进场计划清单,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的上述用品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使用证、验收证、产品合格证等足以证明其质量和完好程度的证明资料。

27.3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后24小时之内通知发包人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不得使用,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现场临设

28.1现场临水、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 28.2为满足标准化工地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生产加工区必须设置围挡,围挡布置及加工棚搭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3生活区及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合同价款及调整

29.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方式计算:

29.2本合同价款为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合同范围内所需的全部用工。

(2)本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的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外的所有零星材料、低值易耗材料。

(3)本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的所有机械、工具用具及其使用费。

(4)发包人供应材料运到现场后的卸车、运输及保管费,材料的场内二次或多次水平、垂直倒运费。

(5)工程现场范围内因交叉施工引起的对其他分包人的协调、配合、服务的费用。

(6)承包人自己施工范围内的渣土、垃圾清运费用。

29 (7)由承包人负责的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8)夜间施工费、雨季及高低温施工费等措施费用。

(9)规费、管理费、利润等间接费用。

(10)税金: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11)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

29.6合同价款组成

计算规则:工程量按照《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计价规则据实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9.7施工中发生的签证用工单价:无签证用工

29.8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办理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的差异,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多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据实调整;

(2)施工变更和洽商须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承包人因没有遵守此条款而引起的任何返工、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承包人自负;

30 (3)发包人追加的合同外项目引起的费用。

29.9施工变更、洽商和合同外项目的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项目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

(2)合同中只有类似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办理;

29.10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因工程数量变化、追加合同外项目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外,不得调整。承包人不能因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变动、政府税费调整、施工难度增加及对工作内容理解偏差为由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将承担以下风险费用:

(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图纸等任何错误的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造成的错误或失误;

(2)本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他与本工程雇佣劳动力相关的税费、政府收费或货币的贬、升值;

(3)本合同履行期间,材料、机械设备和取费费率等价格要素的波动;

(4)承包人对工程难度估计的不足;

31 (5)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0、工时及工作量的计量

30.1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的,由承包人按 月 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确认。

30.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用工以及停工、窝工,应在发生后 10 日内报发包人,如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上报,发包人可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这部分的费用结算,将不再对这部分的费用进行支付。

30.5对未经发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时和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1、结算及支付

31.1本合同采取“月份计价,工程竣工末次计价”的计量支付办法。

31.2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 25 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发包人应当在书面确认后 30 日内支付已确认的合同价款 80 %。

32 31.3工程整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 7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 15 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并经双方确认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 95 %。

31.4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 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 30 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

31.5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只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单价为合同价 80 %,未完成部分不进行结算,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1.6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据合法有效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收款发票及相关票据,发包人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4.2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32、奖惩

32.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质量标准、创优目标,按工程结算价的 5 ‰予以奖励。

32.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工程结算价的 5 ‰予以奖励。

32.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完成施工内容,无任何安全质量问题,按工程结算价的 5 ‰予以奖励。

32.4除非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否则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工程的部分或全部

33 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一经发现罚款 10 万元并终止合同。

32.5承包人无论在生活区或现场,皆应无条件地遵守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凡有打架斗殴、滋生事非、盗窃财物和聚众赌博行为者,处承包人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2.6为便于管理,承包人必须设 2 名管理人员,保证24小时在现场,每发现一次不在现场罚款 1000 元。

32.7受到上级部门、单位通报有安全质量问题的,针对每项问题罚款 5000 元。

32.8严禁酒后上岗,酒后上岗作业,每次罚款 1000 元。

32.9不正确使用或不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及进入施工现场不穿工作服的作业人员给予 500 元处罚,1次连续发生3人及以上时,每次罚款 2000 元。

33、违约责任

3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如因建设单位工程款不到位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在 6个月内,发包人不构成违约。

(2)因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经双方确认后

34 累计造成停工超过总工期的 10 %,且所影响工序在关键线路之上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应支付由此引起的窝工费用。

(3)由于甲方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无,如发生另行协商解决 。

33.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每次验工计价承包人需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清单及票据经发包人确认后计入。

(4)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

35 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5)承包人未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6)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3.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4、其他

34.1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三 份,发包人执 二 份,承包人执 一 份。

3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

(1)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合同;

(2)如果签订了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35、补充条款

36 35.1 / 36、附件

附件一: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二:廉政协议书

附件三:承包人承诺书

附件四:工程量计价清单

37 附件一:

安全管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书。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通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发包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2、在施工现场和工程施工中,加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3、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需符合劳务用工规定,按国家及当地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劳务注册和相关保险等。

4、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及基本操作教育培训与考核,未

38 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工程开工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冬雨季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含专家论证方案),要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并由甲乙双方的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6、工程开工前要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7、必须坚持“验收合格,才能使用”的原则。对各类、暂设电气设备设施、各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使用。

8、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照本协议规定报告。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建设部和市政府与行业部门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等。

2、监督、指导和协助乙方对管理与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规定与准备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方面的学习资料、试卷和发放安全生产教育片等。

3、对施工现场实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指导,发现有隐患或重大隐患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或立即停工整改。对不接受整改或逾期不改的乙方有权进行经济处

39 罚。

4、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不严、未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违反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无任何手续的零散工、未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及违反安全技术交底、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拆改安全防护设施等,如发生伤亡事故或连续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伤亡事故的乙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仟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所发生的事故等级及所造成的后果,有权终止合同,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与审批。

6、负责按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由甲方项目部有关人员书面交到乙方所属施工队的管理人员(含班组长),并履行签字手续。

7、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临电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检查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2、乙方的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务用工规定,所报人员花名册应与实际相符,不得擅自

40 更换。作业人员调换时,应提前报甲方,经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严禁私招乱雇无任何手续的零散工上岗作业,否则有违规行为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负主要责任及承担一切损失。

3、落实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由乙方的管理人员(含班组长),按甲方项目部有关人员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到同一工种的所有作业人员,并将所有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书面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签到表)报给甲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4、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将考核后的人员列表报甲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未进行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作业人员不能安排上岗作业。

5、对特殊工种(架子工、电工、电气焊工、信号工等)的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上岗。

6、乙方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手持电动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作业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服从甲方项目部或甲方安全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根据隐患程度接受相关的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态度蛮横、无证上岗、野蛮施工、违法乱纪等违反甲方项目部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5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甲方将其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对甲方项目部不安全的指令有权拒绝。在危及人身安全与设备或建筑设施时,有权采取停工措施,并有权书面要求甲方项目部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和安全防护设施。因不服从甲方

41 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其他事项

1、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中有关条款与国家和当地政府及行业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等不符时,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付完工程价款费用后失效。

甲 方: (盖章单位) 乙 方: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日 期:

42 附件二:

廉政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和《项目经理部廉政工作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发包人遵守的条款

1、不准对外部协作队伍从事有偿的中介服务。不准推荐亲戚在外部协作队伍内承接工程施工。

2、不准到外部协作队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私自无偿占用外部协作队伍的财物。

3、不准接受外部协作队伍食宿接待。

4、不准接受外部协作队伍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5、不准接受外部协作队伍赠送的土特产及其他物品。

6、不准接受外部协作队伍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其它不健康活动。

43 7、不准对协作队伍吃、拿、卡、要及故意提出额外要求,不得接受协作队伍的钱、物和回扣。

8、不准采取非法手段从协作队伍提取现金。

二、承包人需遵守的条款

1、不准向发包人人员请客送礼及行贿。

2、不准对发包人人员的服务工作给予有偿报酬。

3、不准报销应由发包人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无偿向发包人人员个人提供人力、财务。

5、不准无偿向发包人人员及亲属个人提供旅游服务。

6、不准对发包人人员举办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其它不健康活动。

7、不准向发包人人员提供参与赌博、嫖娼、看黄色录像、书刊和吸毒品及参与非法的组织活动的便利安排。

8、不准接受发包人人员吃、拿、卡、要和故意提出的额外要求。

9、不准虚假、冒报补偿项目资料。

44 10、不准向发包人提供虚假款项资金。

三、制约措施

1、发包人违反应遵守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检举和告发。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经承包人检举和告发,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发包人索贿人员要向承包人支付2倍的索贿款额。

2、承包人违反遵守的条款,发包人有权拒绝和处罚。承包人人员贿赂发包人人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使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本协议甲乙双方相互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双方条款现象发生,请及时同纪检监察部门汇报,严格查处。

4、公司将每年不定期的进行抽查检查。

5、项目经理要定时向职工和公司纪检部门汇报协议执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付完工程价款费用后失效。

甲 方: (盖章单位) 乙 方: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45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日 期:

46

附件三:

承包人承诺书

项目部:

我方 ,对 合同 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和签订合同时,已充分熟悉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作内容,已踏勘过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对现场的施工条件已熟知,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已预估。

2、承包人承诺,不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未成年工(18岁以下)。

3、承包人承诺,若因己方原因造成本工程在检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等)时未达到要求,除必须接受相应罚款外,自愿担负发包人在处理其后工作发生的所有费用。

4、承包人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在合同外安排的工作,发生的计时用工数量及单价按本合同约定计算。

5、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农忙时期、春节或其他节假日时段内的用工紧张状况,并应提前做好安排,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工期。如因农忙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满足发包人的工程进度和质量等要求,发包人无需经过承包人同意即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6、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季节性施工、夜间施工、既有线施工、上级相关检查及工地活动所引起的降效费、窝工费、抢工费及相关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等。决不以此为由在结算中向发包人追加

合同价款。

7、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各工种、各分包队伍交叉施工的影响,决不以此为由在结算中向发包人追加合同价款。

8、发包人支付的合同款项必须优先用于工人工资的发放,如有不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承包人应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发包人直接发放的工人工资从应付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承包人必须予以确认。

承诺人: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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