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管理规范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县教育局关于建立义务教育资助制度的相关要求,切实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特定此方案。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和残疾学生。具体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以及残疾;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
对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资助办法和审批程序
义务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低保证、孤儿证明或残疾证等有效证件,由学校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三原县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学校拨付补助资金。
(一)积极宣传,把上级部门文件贴于学校门口,做到家喻户晓。
(二)召开学校家长会。 (三)提交申请。
(四)领导组审核,确定受助对象。 (五)领表填写,提供有效证件。
(六)上交审核,完善学生信息档案。
(七)资金一到位,立即发放到学生监护人手中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学生信息建设。
学校要认真做好在园学生信息和受助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二)加强资金管理。
资助经费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资助经费管理细则,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及名册登记、档案保管工作。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学期末或学年末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公示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老师及学生家长的监督。
(三)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四)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充分认识建立义务教育资助制度的重大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群众广泛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评审领导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学校主管扶贫领导 成 员:校委会成员
XX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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