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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9-06 来源:易榕旅网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08.02 2012.08.02 公墓殡葬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维护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推进殡葬改革,特制定《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陕西省民政厅 2012年8月2日

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扎实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利民为民便民服务主题,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和推进殡葬改革,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人文殡葬”和“惠民殡葬”的要求,从今年6月份启动公益性公墓建设,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的目标。 三、总体要求

(一)建设原则。坚持节约土地、绿化环境、经济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合理规划、分步实施、逐年投入的原则。

(二)建设标准。公益性公墓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和当地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城镇总人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规划建设规模。

城市公益性公墓以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骨灰存放格位和生态葬法墓穴数量不得低于墓穴总量的50%。墓区绿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绿化面积不低于30%。骨灰安葬应使用可降解的环保材料。

公益性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设立规格统一的卧碑,严禁修建超大面积墓、家族墓和豪华墓。

(三)建设选址。公益性公墓选址应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优先使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距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外;距水源地、河流堤坝1000米以外;距铁路、公路主干线、居民区两侧500米以外。

(四)审批程序。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在试点期间仍按照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城乡建设、土地、文物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其他有关材料。

(五)规范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设在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处(所)内,县区级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一般应在5人以上,要合理设置岗位,提供经费保障。坚持保本原则,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定,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其建设和管理与经营性公墓必须严格分开,两者距离应原则在1公里以上。

(六)设施要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建设规模设置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停车场等。不得修建与公益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物。

(七)经费补助。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墓园建设,设区市政府要配套一定的补助经费。 四、具体安排

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各地人口密度、火化量、入墓率及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各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注重社会效益。火化率高、人口密集、经济发展较快、旅游热线地区可适当多安排建设;殡葬改革滞后、人口稀疏、经济欠发达地区缓建。2012年省财政安排资金7000万元,补助25个县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具体见附件。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2012年6月-2012年8月)。各地做好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及报批工作,完成墓区规划和平面设计。

(二)检查落实(2012年9月-2012年12月)。省上组织对上报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批。批建项目在2012年10月底前必须开工建设。12月份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落实以奖代补资金。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整改,确保达到建设要求。

(三)验收启用(2013年1月~2013年6月)。各设区市、县(市、区)对新建公益性公墓初步验收后,由省民政厅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启用。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考核和督促检查。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市、区)是公益性公墓建设责任主体,市级对县区级进行督查,省级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原则上,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要在12个月内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统筹解决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公墓建设费用采取政府投入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严禁挪用补助经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三)整章建制,加强管理。设立服务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公益性公墓管理和服务队伍,确保群众放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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