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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2024-03-20 来源:易榕旅网
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惊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惊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重大惊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别良社会妨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惊险源要紧包括: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者深度虽别脚5m,但地质条件和身边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或者跨度超过18m(含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 (七)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虽别脚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 (八)施工升落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九)附着式升落足手架、吊篮足手架工程; (十)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惊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实际事情对前款所列重大惊险源范围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治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重大惊险源进行监督治理。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现场可能浮现的惊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对重大惊险源登记建档,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惊险源登记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惊险源的治理制度,明确具体治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惊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案、操纵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重大惊险源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经单位施工安全治理部门与工程技术治理部门(或者设备治理部门)共同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审查接受,加盖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专用章后,方可实施。

对建设部《惊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方案的附件。

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惊险源公示制度,重大惊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惊险源名称、浮现的时段、涉及的惊险因素、操纵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惊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惊险源的治理台帐。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编制重大惊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重大惊险源事情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有重大惊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惊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惊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公司每月很多于一次,项目部每周很多于一次,有重大惊险源的施工作业,须有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事情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惊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重大惊险源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觉的咨询题,应当马上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别力的,应当责令临时停止施工作业,以《监理快报》的形式及时将有关事情报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惊险源的治理事情作为《监理月报》的必报内容上报。

第十三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重大惊险源治理台帐,将重大惊险源作为监管的要紧内容之一,进行定期或者别定期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治理的考核内容,予以发布或者通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法的规定对重大惊险源进行治理,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别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按照别良行为记录方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重大惊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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