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协议书
卖方: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宜宾籍“川宜港268号”自卸船卖给乙方,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价格:经过甲乙双方商定,宜宾籍“川宜港268号”自御船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捌佰元整(35.88万元)。
二、付款方式:乙方首付25.88万元购船款给甲方,剩余10万元购船款待甲方在宜宾海事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和配合乙方办理好过户手续后,乙方则付清购船余款10万元给甲方。
三、手续办理:甲、乙双方到宜宾海事管理部门办理下户手续;甲方负责注销船籍,并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完善该船的手续。
四、经济责任:该船自乙方在甲方香炉滩码头接收船前发生的债权、债务、规费及其它费用均由甲方自行负责,接手后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安全责任:该船在乙方从甲方香炉滩码头驶离之时起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甲方船上的所有设备、设施全部移交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一方向另一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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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付违约金伍万元(5万元)。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并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且甲、乙双方各执存壹份。
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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