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取样:
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见证人人员:① 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 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 填写《见证取样委托单》。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 (4)试验报告: (5)报告领取:
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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