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式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即保险⾦额,亦即保险⼈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责任之最⾼限额。依保监发16号⽂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之最⾼赔偿限额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其他车辆之最⾼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个档次,且最⾼不超过1000万元。
因被保险⼈对交通事故发⽣所占责任⽐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境况,故被保险⼈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不可作简单⽐较。举例以明之,假设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保险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车辆发⽣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20万元,若保险车辆承担10%的次要责任,则其赔偿额为2万元,远远低于责任限额,保险公司绝不可能就2万元之外的损失进⾏赔付;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发⽣承担同等责任,则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为10万元,与赔偿限额相等;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则其向受害⼈承担的赔偿额为20万元,远远超过责任限额。
基于控制道德危险发⽣,防⽌保险车辆因投保引致事前防损意识、事后减损意识削弱,保险公司赔款除在责任限额(保险⾦额)与被保险⼈应负赔偿责任双重限制之内,往往还需扣除⼀定免赔额。保险实践中,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额内实⾏绝对免赔率。其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当被保险⼈按事故责任⽐例应负之赔偿责任超过与低于责任限额时,以下公式:
当被保险⼈按事故责任⽐例应负之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时:保险公司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当被保险⼈按事故责任⽐例应负之赔偿⾦额低于责任限额时:保险公司赔款=被保险⼈应负赔偿⾦额×(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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