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实现员工薪资与岗位责任、工作绩效有机结合,保证薪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一级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 )。 (三)区属国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含),通 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二章薪酬管理与体系
第三条薪酬分配取决于企业整体经营业绩的完成程度及同行业的整体工资水平,遵循注重业绩兼顾公平的原则,体现责任和激励相匹配的原则,依据员工的价值创造能力、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位置与表现以及价值创造的结果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
第四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利益与责任相一致、薪酬总额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倡导奉献精神;
(五)坚持薪酬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五条薪酬管理制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岗位因素:员工所在岗位的层级和责任;
(二)绩效因素:员工及所在企业完成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的情况;
(三)市场因素:企业所属行业在本地区的岗位薪酬情况。 第六条区属国有企业的薪酬体系分为年薪制和岗位薪资制。 (一)区属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年薪制。根据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按照区国资委核定的年薪标准和考核办法执行。
(二)除实行年薪制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实行岗位薪资制。 第三章岗位薪资制核算管理
第七条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薪资制,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比例约为4:6 )第八条基本薪酬是员工年度基本收入,按岗取酬,是岗位不同价值的体现。由区国资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所需的要求,参照本地区、同行业相关标准,结合区属国企实际情况,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据各企业上一期末在编在岗人数及基本薪酬发放情况,核定各企
业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九条绩效薪酬是对企业员工完成年度各项任务指标及贡献的奖励。由
区国资委根据各一级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以及已核定的人员基数,审核确定各一级企业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各子企业由一级企业负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子企业年度绩效总额。为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各企业在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本企业考核制度和员工的年终考核情况自主发放。
第四章年薪制核算管理
第十条年薪制适用于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一条年薪制薪酬构成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比例约为4:6 ),具体标准由区国资委根据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核定。
基本年薪是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以上年度区属国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由区国资委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薪酬分配一级企业董事长的年度薪资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薪资分配系数为董事长的0.9 ~0.95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薪资分配系数为董事长的0.6 ~0.9 ,由区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考核后发放。企业每月按规定标准发放基本薪酬,次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根据区国资委的核定标准兑现绩效薪酬。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按市场化同行业标准协商执行,并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
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薪资分配系数为一级企业董事长的0.5~0.7 ,由一
级企业考核后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审核确定,合理拉开差距。根据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划分的竞争型企业市场化公开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可按照市场化同行业标准协商执行,报一级企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以三年为一个任期,任期激励收入是对一级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以三年为周期的薪酬激励,是与一级企业负责人任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一级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标准以内确定。
第十四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和风险防控意识,对一级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及廉政风险保证金制度。经营及廉政风险保证金分为个人缴纳和企业缴纳两部分,实行专户管理,企业设置单独核算科目。
第十五条任期激励收入、经营及廉政风险保证金由区国资委另行明确。
第五章企业福利
第十六条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工会福利和其他福利。
1、法定福利。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支付的部分。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和夏季高温费补贴。
2、工会福利。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3、其他福利。包括体检、学历技能教育等。 第六章员工薪酬调整、晋级或降级
第十七条薪酬整体调整是基于企业经营效益、发展状况及地区行业薪酬
水平,依据有关政策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并结合员工的综合表现,对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员工,可提拔晋级。
第十九条员工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扣除当年全部绩效薪酬,次年起降低一个级别任职,无级可降的予以扣发次年50%绩效薪酬。
对于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员工按《劳动法》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薪酬管理的其他事项
(一)员工试用期工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待试用期满后转为相应所聘岗位工资,不得补差。试用期间,员工不参与企业绩效考核与分配。
(二)绩效薪酬预发标准为各级别年度绩效薪酬的50%,按月预发
(三)岗位变动的薪资变更以月为时间单位,以次月执行新的薪酬等级。
(四)薪资发放日为每月10 日。
(五)职工入职、离职日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日计发。 (六)下列事项,须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1、个人收入所得税 2、缺勤
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等其它法定由个人承担的金额。
4、其他需在工资中扣除的项目。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奖惩形式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分为:通报表扬、奖金、加薪、晋升等。
处罚分为:警告、经济处罚、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一)为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者; (二)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为企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者; (四)改进企业管理成效显著者;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当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国 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嘉奖:
(一)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或称号的; (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任务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自主创新、经营管理、节能减排、降本增效、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经审核确认有其他特别突出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企业负责人相应的惩处:
(一)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二)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
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三)企业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以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五)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惩处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为全面了解及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工作效率,各企业均应制定整体的绩效考核管理方案,明确绩效考核管理程序的策划、绩效考核目标设定、绩效考核的实施等。一级企业须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子企业报一级企业审核同意,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一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委实施。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一级企业实施。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 的,扣减30%以上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负责人绩效年薪增长应当与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和经济效益提高相匹配。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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