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公司先进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在矿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本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公司、****集团、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劳模、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矿领导担任主任,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先进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申报各级劳模、先进的审查,提出初评意见,报矿党委审定。
第四条 矿工会负责先进评选的具体工作。按照先进评审办公室的要求,制定矿先进评选管理的有关制度并检查落实;建立劳模、先进的管理档案;协调和处理劳模、先进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选原则
第五条 评选先进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推荐、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第六条 推荐地市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人选,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党委同意,方可上报。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评选先进的基本条件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和优良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积极为矿发展建言献策,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八条 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第九条 其他评选条件,按矿、****公司、****集团当年下发的评选文件执行。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各级政府表彰的劳模、先进集体(工作者)的评选推荐程序,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进行逐级推荐、预审、评选、上报、审批,并报矿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公司及**** 公司表彰的劳模、先进集体(工作者),根据下发文件的名额、结构、要求、条件,逐级评选、公示、上报、审批。
第六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地级以上发文表彰的先进、****集团公司、****公司党政工发文表彰的先进、**** 公司党政工发文表彰的先进,由矿工会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地级以上表彰的单项先进、****集团公司、****公司部室发文表彰的单项先进,由各部门归档管理,
报矿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要建立矿劳模、先进档案,加强对劳模、先进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十五条 要保护劳模、先进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劳模、先进参与改革创新活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大力弘扬他们的精神。
第七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六条 劳模、先进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表彰的劳模、先进,由矿根据当地政府的奖励标准和要求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荣获矿及以上各级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颁发荣誉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劳模、先进的奖励均从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二十条 劳模、先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或主要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劳动教养处理的; (四)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非法离境者、改变公民身份加入外国国籍的。
(六)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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