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建材门市楼二三两层楼(除二楼厨房、卫生间)。
第二条 该房屋租凭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清。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海韵食府餐厅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六条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第七条 甲方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八条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及设备设施.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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