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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的效应研究

2020-12-12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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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6总第348期 商业研究 文章编号:1001—148X(2OO6)16—0170—06 我国金融监管的效应研究 朴明根,王春红,邹立明 (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金融监管问题是我国成立三家独立监管机构以后引起广泛注意的重大研究课题。金融监管从制度、 机构、政策和法规等多个层面上需要加强。由于我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模式。因 此,在没有固定模式的情况下进行创造性探索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最大特点。当然,在建立过程中 借鉴发达国家拗II是应该的。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是时代赋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金融监管;效应研究;存款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3O.2 文献标识码:A Effectiveness Research of Chinese Financial Supervision PIAO Ming-gen,WANG Chun・hong,ZOU Li-miIlg ( £ ofEconomics,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Shandong 266071,China) AbI出麓ct:Financial supervision has calledmuch attention sincethe establishmentofthreeindependentfinancial regulatoryin- stitutions.Financila supervis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 many ways including mechanism,framework,policy and laws.It is unwise to just copy the model of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bec_.auge fothe particulariites ofChina’s own economic situations. So it is vital to make creative exploration the characteristic of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ivew fothe experiences andofdeveloped countries.Establishing andimplementignthefinancila supervision systmeis a glorious al-duous historicaltask. Key words:financila supervision;effectiveness research;depesit isnuratw.e system 所谓金融监管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业的效应分析 管和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两部分。金融监管按行业不 我国和其他大多数二元经济国家经过努力已经建立 同可分为对银行业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和对保险 了基本的金融法规体系,但是金融法规还不够健全。理 业的监管等几种。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金融监督和金 论和实践告知,金融秩序是法制秩序。金融监管、风险 融管理两部分。 防范亟需用法律来规范,使其整个过程都受到法律的制 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意外事件进行快速 约,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相协调,以有效防范金融风 反应是防范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大多数发达国家在 险。为此,笔者认为如下几个问题是二元经济国家必须 经历了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后,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 解决好的首要问题:首先,建立健全金融法规是金融监 危机再次发生,尽可能地减少经济动荡,从银行恐 管活动基础。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和金融实践,目 慌、倒闭事件和不断的金融危机中吸取了教训。建立 前我国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了一整套金融法规和金融监管体系。这些防范金融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险的基本制度体系经过多次实践的检验,不断完善, 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 日臻成熟。这些理论与实践对于像我国这样的二元经 共和国保险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济国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馈款通则》、储蓄管 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的特点,各国普遍加强对金 理条例》等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必须对金融机 融业的监管。如果某一家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等 构的市场准人、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到市场退出管理等 问题,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恐慌和挤兑风潮,严重的甚 多方面使用法律规章和条例来加以确认、规范和保障。 至可能带来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和金融危机。所以说, 其次,国外发达国家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的重要经验教 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防范金融危机的核心工作之一。 训之一就是建立和健全金融法规体系。完善的金融法 收稿日期:2005—12—06 作者简介:朴明根(1958一),男,吉林省延边人,青岛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金融学硕士生 导师,日本下关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研究方向:金融危机的成因机理和传导机制及其防范。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总第348期 朴明根:我国金融监管的效应研究 ・171・ 规,确实起到了确保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有效防范金融 危机的连锁效应,如果发生金融危机直接影响社会稳 风险的良好效果。如美国从1863年以来已经建立非常完 定。投资者利益保护论则根据信息不对称的金融业特 善的法律体系,其中主要的有《全国货币及银行发 点,强调保护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利益 (1863--1964)))、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1927年的 傻克法登—佩柏法》、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的 晰业法》、1995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和修正法案》 和1989年的俭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加强法》等。最后, 各国独立制订的金融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应的国与国之间 的多边协议是限制和控制国际游资的有效武器。目前, 世界金融市场发展势头极其迅猛,国际巨额游资四处游 弋,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这都需要制订相应的金融 法规来加以规范。特别是最近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下的 大批国外游资的流入应该引起我国的注意。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对金融业的效应分析 所谓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 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施加影响的机制 论强调,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的利益。 管制供求论把金融监管看成是存在供给和需求的特殊 商品,如监管机构提供供给,以满足金融业和消费者 的监管需求。公共选择论强调“管制寻租”的思想, 即监管机构和被监管的金融业都寻求管制以牟取利 益。监管者提供监管的目的是获益,而被监管者利用 监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中还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是监管成 本问题。监管成本过大,金融监管就不成立或没有必 要。当然,监管的社会效益应该考虑。问题的关键是 怎样在低的经济成本下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经验告 知,监管越严,其成本越高。金融监管的成本,主要 表现在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和道德风险等三个方面。 目前,国际上有单一监管和多头监管两种金融监 管制度。大多数二元经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监 以及监管体系的组织安排。金融监管制度是实施金融 法规的基本保证。有法不依使得本已不健全的法规变 得更为混乱。金融监管是为了解决金融业出现的问题 而产生的,其内容也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为了加强对金融业的执法力度,有效防范金融危机, 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力度。金融监管包括系统性监管、 审慎性监管和业务发展方式监管等三种类型。其中, 审慎性监管是金融监管中的核心。所谓审慎的金融监 管是金融风险监管,是对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 能力与状况的监督与管理。审慎监管规则是金融监管 管制度。单一监管制度的监管机构一般是中央银行, 也有专门设立的机构。多头监管制度主要在美国和加 拿大两个联邦制国家中实行。美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实行双轨制,即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金融机构的注册 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管。 通过以上的分析研究发现,建立金融法规体系、 审慎监管体系和金融安全网是我国防范金融危机的最 有效途径。规范金融业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 金融监管、风险防范法制化是目前国际金融的基本潮 流。先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然后以该法规来约 束、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对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来说是 当务之急。但是,制订金融法规要配套成体系,要以 防范金融风险为导向,要以国际惯例、通行法则为参 的重要内容,它具有如下含义:如果金融企业依法经 营,则监管者不必干预;如果违法经营,则监管者必 须采取纠正措施。审慎外部监督管理的目标不是保证 每家银行都生存下来,而是确保银行体系的整体健康 发展。在过去10多年,金融监管中审慎监管方式发生 了很大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审慎性主要体现在 照。中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许多旧的金 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性和经营活动的稳定性的评价方 融法规已经不适应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也跟不上国 面。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审慎性管理是一个持续 的金融监管过程,目的是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比较 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根据金融机构统一评 际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国 际经济、金融形势。这一点说明,我国的立法机关还 任重道远,金融业的内在脆弱性使得一个小小的触发 级体系(U网RS)制定的骆驼氏评级体系(CA臌S)。 金融监管必须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依法监 因素便能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所以金融风险的立法 防范必须是全面、充分的,这就要求金融法规要成体 管的原则,即依法管理才能保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 系,更不能相互冲突。 性、强制性、一贯性和有效性,而金融机构必须接受金 三、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效应分析 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二是合理、适度竞争原则,即保护 目前国际上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大概有如下几种 金融机构之间的合法竞争,但是防止破坏性的竞争,限 模式: 制竞争但不消灭竞争;三是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 一是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行统一 的原则,即首先坚持自我约束,同时自我管理的不足用 监管,如英国、挪威、瑞典等国家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外部强制管理来弥补;四是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率相结合 二是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和证 的原则,安全稳定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五是综合配 券分别实行监管。如德国、美国和我国等国家。我国 套原则,即金融监管必须把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 近几年设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手段配套使用,并尽量坚持一致性和系统性。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家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是金融风险论、投资 机构,从此,分业监管体系基本建成。目前,我国实 者利益保护论、社会利益论、公共选择论和管制供求 行分业监管的依据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仍处于 论等。金融风险论强调,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具有 较低层次,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渗透不深,但三家监管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172・ 商业研究 2006116 机构的监管职能部门应加强横向联系,对金融机构作 国经济必将融人世界经济体系,也就必须遵守国际经 充分监督,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三家监管机构应 济的各种“游戏规则”。因此,参照巴塞尔协议体系 该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协调、联络小组,其工作重点是 制定中国的金融监管政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监管信息共享,监管行动配合。 也是金融稳定的需要。 三是中央银行兼任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 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的金融监管应涵盖最低 监管。如设立三家独立监管机构以前的我国。有的国 资本充足率、金融机构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质量、 家则实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实行监管,而保险和证券 流动性和金融市场纪律等内容。最低资本充足率是中国 另设监管机构,如西班牙、希腊、荷兰等国家。爱尔 的金融监管政策的重点问题。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生存 兰则采用银行和证券由中央银行监管,而保险则由政 和发展的基础,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确定最 府部门监管的模式。 低资本充足率是必要的。目前,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中 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是专门 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巴塞 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是我国下一步的目标。建 尔协议》规定,跨国业务量大的银行的资本金不少于加 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功能监管(所 权风险资产的8%。1998年,国家发行2700亿元^民币 谓功能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的金 特别国债,用来向国有商业银行注入资本,以使其基本 融机构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业务,而对“边界 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协议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 性”金融业务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 行,从技术层面来看,受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较高的呆 之间的配合的监管法律体系)。不仅能有效进行金融 坏账比率和巨额存贷差等存量的约束。所以,不但要考 监管,而且能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且对于我国防 虑资本的绝对比例,而且还要考虑改进贷款评估、资产 范金融危机。有效遏制国外金融风险因素的流人都具 分类方法、相应的会计准则等手段提高银行资产质量。 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对于我国商业 四、我国金融监管政策对金融业的效应分析 银行来说,存在前提条件的约束问题。因为,我国商业 金融监管制度建立后,政府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 银行普遍存在很高的不良资产率和巨额存贷差问题。较 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其政策,以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当 低的资本充足率使存款^承担极大的风险,如果国有商 然,在实践中应该坚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应变性的有机结 业银行遭遇特别情况而破产,将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合。在这方面,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政策体系的 监管机构的监管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 颁布过于滞后,则对将来金融风险的增量遏制不能够起 评估程序,对自身的资本充足率做出正确的评估。在实 有效作用;如果过早也同样起不到作用。 施监管时应坚持如下几个厉.贝4:一是银行必须具有正确 世界各国政府特别是二元经济国家政府,在制定 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完整程序;二是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 其金融监管政策时,应该根据国际上通用的相关标准 评估结果经常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改进;三是银 并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其中,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 行应努力争取其资本超过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的比率; 协议所规定的标准是我国和其他二元经济国家制定金 四是监管机构的干预应该走在银行评估之前。金融市场 融监管政策的主要依据。早在1975年,有十国集团 纪律的核心问题是信息披露问题。由于金融业信息不对 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 称问题严重,为了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金融机构应 会”。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 及时披露自身经营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尔召开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 五、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的效应分析 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 金融监管机构的制度化监管包括上面已经论述的 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12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 制定并发布审慎监管政策和实施检查监督。制度化的 “巴塞尔提议”。1988年7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 金融检查监督主要包括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 会,在“巴塞尔提议”的基础上通过“关于统一国际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 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 力、清偿能力、流动性、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协议”。这是第一个对国际银行业发展起作用的国际 问题。我国近期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非现场检查和分 间协定,对于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产生 析体系。非现场检查和分析主要采用把金融机构的资 深远的影响。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 本充足率情况、资产质量情况、管理水平情况、流动 本协议草稿第二稿,准备征求各方意见后原定于 性情况和收益率情况等进行分类评级和综合评级。为 2001年末正式发布,2O04年全面实施。2001年6月 了评级的公正和科学,应让外部审计师来进行或主要 巴塞尔委员会决定,于2OO2年定稿,2005年开始实 负责。常规性审计也可以交由外部审计师来审计,但 施(由于种种原因该计划又推迟2OO6年开始实施), 外部审计师的审计不能代替金融监管者的现场检查。 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各发达 尽管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进行严格的监管,但仍 国家比较成功的经验的总结,是宝贵的实践成果,是 有一些银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陷入困境甚至出 增强银行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的国际间的法律武器。 现危机。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对危机银行可通过接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各种承诺的到期,我 管、兼并和破产等三种方法来处理。此外,为了保护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总第348期 。 朴明根:我国金融监管的效应研究 ・173・ 存款人的利益,可以考虑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在实际 lO万及lO万元以下的存款给予全部赔偿(但由于存款 经营过程中,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其风险的 分散、支付赔偿方式的转变等原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存在一方面给己身的稳健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另一 的实际赔偿比例一般达到99%以上)。 方面又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带来难题。维护银 (二)日本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评析 行经营安全的措施很多,其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目 1970年7月,日本金融体制研究会提出设立存款 前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 保险制度的建议;1971年4月,日本有关机构决定实 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金 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1971年7月,日本存款保险公 融机构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 司正式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受大藏省的监督和领 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 导,其拥有4.5亿日元的注册资本,这些资本来自政 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 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日本存款保险公司设 一一种银行制度。如何构建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 名理事长、一名理事和一名监事:理事长是公司代 摆在政府和金融业界面前的一大难题。 表人,总管公司业务;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监事监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评析 察公司业务。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保险资金由日 1829年,纽约州建立了安全基金以对付可能出现的 本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承担;为了保 银行倒闭现象。该基金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管辖 证赔付,保险费的支出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存款保险 区内的银行必须认购一份股份;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基 公司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要进行有限监管;所有的 金;管辖区内的银行必须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呈送有关 私人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 财务资料。然而由于运作方法较为繁琐,该方案不久就 (三)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思 宣布作废。1907年,奥克拉荷马州宣布实行存款担保制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银行 度。其基本内容如下:州银行按日平均存款余额的一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信 比例出资(早期为1%,后来调整为5%)建立基金; 心。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万亿大关,储 当基金被耗尽时,会员银行必须予以补充;成立州银行 蓄存款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银行 委员会专门管理基金。1933年,美国政府成立联邦存款 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一般来说,普通储户并不了解银 保险公司,次年成立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1970年成 行在资产业务中所承担的风险,认为钱存在银行里是最 立全美信用社股份保险基金。至此美国永久性的存款保 安全的,殊不知银行也和其他工商企业一样风险多多。 险制度被确立。2o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大批商业银 随着金融风险意识的增强,储户将慢慢了解到存款风险 行在竞争中纷纷破产(截止1988年,破产银行数多达 白g存在。当众多储户同时认为自己的存款面临某种风险 1 500家),而商业银行的大批破产直接导致了联邦存款 时,挤兑风潮就有可能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 保险公司的亏损。为此,美国于1989年和1991年分别 保险制度对提高公众信心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次, 颁布了俭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和佩邦存款 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对银行的规范管理。 保险公司改进法》,进一步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联邦 目前,国际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包括预防性监管、 存款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三人 经营过程监管和事后补救三种。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事后 组成,其中一名由货币总监兼任,另两名由总统提名、 补救措施的—个重要方面,在整个银行监管体系中起着 议会批准、总统任命。理事会的主席从后两名中产生, 很重要的作用。当银行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存款 理事会的三名成员不能同属一个政党。三名理事的任期 保险制度可有效地防止挤兑风潮,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 为6年,总统在任期内无权对其进行随意撤换,这就保 稳定。目前,我国尚未实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所以我 持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政策的连续性。联邦存款保险公 国银行的事后补救完全由中国人民银行来承担,这使其 司在全国设有6个办事处,专门负责本辖区的业务。联 经常处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两难境地。实行存款保险制 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进行 度可使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功能更加突出,这 保险赔偿。当有投保商业银行破产时,联邦存款保险公 对于完善我国银行业规范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最后, 司以向收购破产银行的银行提供贷款的方式减少其损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器。金 失,有时甚至直接购买破产银行的部分资产;联邦存款 融体系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社会的各个经济细胞都与金 保险公司可用其闲置的保险基金购买国库券等政府债 融体系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商业银行又是金融体 券;提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向资金紧张的 系的主体。若一家银行破产倒闭,往往会引起多米诺骨 投保机构提供贷款;为了应对赔偿需要,用现金或存款 牌效应,其影响面和损失的扩散面是极为广泛的。一国 的形式留下一部分保险金(备付金)。美国联邦存款保 的金融体系将会遭到强烈冲击,甚至会引起整个社会经 险公司的运作。保险费按O.23%的费率每半年缴纳一次 济的动荡不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将因某一家银行 (按投保银行每年合格存款的日平均余额计收);为了降 经营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压缩到最小范围。发挥社 低投保银行的成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把净保险费(保 会生活稳定器的作用。 费收入一营业费用一保险损失准备金一弥补过去超过准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具体 备金的损失)的60%返还给投保银行;现行政策规定, 实施。该机构的组织形式、组织体系、资本金构成、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174・ 商业研究 20o6/16 基本职能和设立模式等都是要探讨的问题。 第一,其组织形式应高度集中统一。目前,各国 的除邮政储蓄局之外的所有存款机构(邮政储蓄局的 所有存款均需上缴中央银行,故无须参与存款保险), 的存款保险制度都是由中央或联邦高度集权、统一实 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行管理的,不带有任何地方性或区域性色彩。这是由 以及国外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的分行。将这些存款机 金融业务广泛、深刻的全国性所决定的。我国存款保 构全部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理由如下:此举有利于其 险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也必须本着高度集中的原则, 内部的公平竞争,可有效防止垄断现象的发生,有利 将权力集中于中央,范围覆盖全国,实现统一组织、 于我国银行业的长远发展;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 目的在于保持整个存款机构集体的稳健经营,而非对 统一制度、统一操作运行。 第二,其最高决策机构应是公司管理委员会,由 某一类存款机构进行特殊保护,故所有存款机构都应 其负责重大决策和公司业务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由 参加存款保险制度体系;足够的规模是存款保险制度 央行行长提名,国务院总理任命;主席由委员会选举 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 产生,国务院总理任命。为加强运作监督,公司还应 设立监事会,监事长由央行行长及财政部部长定期轮 任,成员则由有关的金融管理部门代表、存款机构代 表、金融学家等组成。 第三,存款保险公司应具有多重职能。其基本职 能是补偿存款人利益损失以维护社会信用秩序。除此 之外,它还具有以下职能:监督被保机构安全经营, 敦促其对金融风险事先防范;人民银行应授予存款保 险机构一定的检查监督权,使其得以对被保险机构的 清偿能力、信贷质量、盈亏状况、风险自控能力等进 行定期检查监督;同时一旦发现问题,存款保险机构 有权运用手段制裁或提请人民银行采取相应处置,救 助和接管发生信用危机的机构,对已经出现的金融风 险进行控制和化解,如对出现信用危机的被保机构通 过存人资金、提供贷款、回购证券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需要停业整顿或破产倒闭的被保机构进行接管,帮 助其整顿提高或进行破产清理。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模式可以有以下四种。混合 型,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负责 存款保险业务。中央银行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负责对投保机构的监管,而具体存款保险业务, 如收取保险费、对投保机构的破产清算、支付赔偿等 则交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来完成;存款保险 机构附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即在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各地区机构内分别设立相应部门负责本辖区的 存款保险业务,但要求将普通保险业务、存款保险业 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存款保险机构附设在中央银 行体系内,也就是在中央银行内部设存款保险司,省 级分行设存款保险处,县支行设存款保险科;存款保 险业务由单独设立的机构负责,即独立于现在的中央 银行,也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目前建立的存款保险 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这种模式。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应采取 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机构先在人民银行内部设 置,职能由人民银行兼管,人民银行总行设存款保险 司,各二级分行设存款保险处;第二步,在时机成熟 的情况下,将存款保险机构的人员、职能、业务从人 民银行逐渐分离出去,按照最终目标模式建立独立的 存款保险组织体系,独立行使存款保险职能。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应包括金融体系内 第四,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问题。从长远 看,我国应实行与资本充足率、经营风险等因素挂钩 的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 单一存款保险费率制度,即各存款机构按照相同的费 率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此制度操作简单、计算 方便,但其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金融自由化和业务多 样化趋势的形成使存款机构的经营活动出现了很大的 不确定性,单一的存款保险费率无法反映出不同存款 机构的经营态势和风险状况,效益不佳和风险较大的 存款机构将从中受益。换句话来说,单一存款保险费 ‘率制度的实施使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存款机构对那些 经营不善的同业者们进行了补贴,这显然违反了公平 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则。单一存款保险费率制度将引发 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即在此制度下,各参保机构会 尽力从事风险较大的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利润,而置 存款人的利益于不顾。此时,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 衷就会落空。 基于单一存款保险费率的以上缺点,经济学家们 都认为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制度更有利于金融业的长远 发展。对于我国来说,不够完善的金融体系使单一存 款保险费率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只有根据资本充 足率、贷款质量以及经营服务水平等要素将各银行划 分等级,给予不同的保险费率,才能促进其稳健经 营。所以,我国建立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制度是国情的 要求。 我国必须结合宏、微观金融形势来制定适当的保 险费率,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与单一 存款保险费率相比,差别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问题要 复杂得多,诸如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状况、经营管 理质量等一系列因素都应被考虑在内。差别存款保险 费率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级别的确定、变 量的选取以及数值的评估都是较为繁难的工作,并且 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时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理赔问题。存款保 险的范围一般包括:国内所有的本币存款和外币存 款。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期,由于我国的金融市 场还未完全对外开放,存款保险的范围暂时应定为各 种定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即以保护本国居民的利 益和本国银行的安全为主。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个人储 蓄存款已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占银行全部存款的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总第348期 朴明根:我国金融监管的效应研究 -175・ 70%以上,若个人储蓄存款有了保障,银行的压力就 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期,我国应采用何种理 会减轻。我国目前存款保险的种类应以个人储蓄存款 赔方式?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看,笔者认为,针对我 为主,企业存款为辅,具体应包括:活期存款账户、’ 国的具体国情和对各种理赔方式的比较,我国应对不 整存整取账户、零存整取定期存款账户、存本取息账 户,等等。待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比较成熟时,存款 保险机构可根据需要使存款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外币存 款、我国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的存款以及中外合资银 行的本外币存款等。综上所述,在我国保险制度实施 的初期,存款保险的范围不宜过大,以免发生存款保 险机构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进而加大银行经营的 风险,使存款保险机构失去意义。 不同国家保险理赔的方式有所不同,这不仅表现 在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不同,更主要的是理赔思路的 不同。根据理赔金额的不同,理赔方式可分为全额保 险和部分保险两种形式。全额保险就是在国家法律规 定的最高限额以内给予100%的赔偿,采用这种方式 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此方式的缺陷在于:该 方式在限额以内全额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则不予赔 偿。这对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实现了全部保障,大额存 款人却遭到了损失(且其存款的数额越大,受到的损 失就越大),这就促使大额存款人想办法规避超额部 分的损失(即将一笔资金分存到多家银行或者分几个 账户分别进行存款)。这样 来,即使是大额存款人 也不会去关心银行的经营状况,银行倒闭的风险也随 之加大,存款保险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部分保 险是指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以内给予部分赔偿,即 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英国和瑞士就是采用这种方 式的国家。若再进行细分,部分保险又可分为三种形 式: 第一种是限额赔偿。即由国家对倒闭银行的存款 人的赔偿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存款数量在最高限额内 的存款可获得全额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只能获得部 分赔偿。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使大额存款人在存 款时比较银行的安全性,把存款存到更安全或利息率 更高的银行中。另外,该方式通过让大额存款人承担 部分风险来强化银行的自律,促使银行采用更稳健的 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 第二种是按比例赔偿。这一方式规定存款保险机 构按一定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而没有最高限额的限 制。例如,德国规定投保银行破产时,按该银行资本 的3o%加权平均计算每一存款人应得的赔偿金额; 意大利的理赔方式为2亿里拉以内100%理赔,2—8 亿里拉按75%理赔。这种方式使大部分存款人都承 担一部分损失,存款数量越多获得的赔偿金额也越 多,但该方式没有一个数额限制,会加大存款保险机 构的风险。 第三种是按比例有限额的赔偿。该方式规定投保 银行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按存款的一定比例计算赔 偿金额,但同时规定每一存款人获得的赔偿的最高限 额。如英国规定按存款的75%给予赔偿,但同时规 定给予每一存款人的赔偿限额不超过20 000英镑。 同的存款对象采用不同的理赔方式。 对于我国的企业存款应实行有限额赔偿,即规定 一最高限额,在限额以内全额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 按比例赔偿。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允许存款人自己 对其保险,并由存款人向保险公司缴纳这部分保费。 当然在最高限额的确立上,可根据不同的地区给予不 同的最高限额。 对于我国广大居民的个人储蓄存款,可实行按比 例有限额的赔偿方式。当投保银行倒闭时,对居民存 款的每一账户可按75%至80%计算应得赔偿金额, 而最高限额可根据现行银行账户均存款来确定。 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应考虑其金融资产中银行 存款占主导地位这一特点,因此对其实行“保底”、 “递减”、“封顶”的赔付方式:“保底”即对于存款人 在倒闭银行的存款债权之和小于或等于法定限额的部 分给予全部赔偿;“递减”指存款债权之和超过法定 限额的部分按适当比例赔偿;“封顶”是指在同一次 清算中同一存款债权的最高获赔金额是法定的。采用 ‘保底”、“递减”、“封顶”的赔付方式有利于避免大 额存款人比小额存款人地位更优越,同时降低存款人 的道德风险程度,促使存款人事前主动关心银行的安 全性。 参考文献: [1] 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1994. [2]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1988. [3]朴明根.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 研究,2O04,(10). [4]张碧琼.经济全球化风险与控制[M].北京:中 国社会出版社,2ID0o. [5] 高成兴.动荡、调整、展望[M].北京:中国经济 出版社,1999. [6] 刘海藩.中国金融问题:风险控制与化解[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7] 石俊志.金融危机生成机理与防范[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8]余永定.中国应从亚洲金融危机中汲取的教iJIl [J].金融研究,2OOO,(6). [9] 戴相龙.亚洲金融发展与合作[J].金融研究, 2001,(8). [1O]黄达.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11]刘鸿儒。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M].北京:中国 金融出版社,2000. [12]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M].北京:经济科学 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阿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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