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
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 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
1、方向: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1、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非法人报约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也视为出版单位。
主办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管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2、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
1、申请:主办单位
2、审核同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 90天
4、登记、领取出版物许可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60天
5、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出版单位的管理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与终止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1、地方单位的报纸、期刊变更刊期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中央单位在京和在外地的报纸、期刊变更刊期的:
(二)出版单位的其他管理制度 1、出版单位法人制 2、编辑责任制度
3、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备案制 4、三审制及三校一读制
5、日常监督管理(年检报告制)
6、出版单位不得出售或转让本单位名称、书号或者刊号、版面。
重大选题备案制
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三审制
是指责任编辑(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均可担任责任编辑)对书稿进行初审(一审),编辑室主任(副主任)或由出版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复审(二审),社长或总编辑或者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终审(三审)。 三校一读制度
是传统的校对工作制度。一般书刊都必须至少经过三次校对(初校、二校、三校)和一次通读检查后,才能付印;重点书刊、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出版单位内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
电子原稿 人机结合 黑马校对软件 (杂志版)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一、禁载条款等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任
1、予以取缔。
2、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3、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及专用工具。 4、罚款
4、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禁载条款”
1、行政处罚:责任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2、刑事处罚: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诽谤罪、侮辱罪等等。
三、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
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四、出版单位买卖书号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基本知识
1、著作权又称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并称为知识产权的三套车。 2、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 3、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著作权法》所确立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品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包括的权利:四项人身权和十三项财产权
四项人身权: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3项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
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需要明确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作者:创作作者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另有规定除外。 著作权的保护期
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四项人身权利没有保护期。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的50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 侵权责任
一般性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讼诉的途径,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广告设计,文章引用 构成犯罪 举证责任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定使用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四、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合理使用都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如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则不能对该作者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1) 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2)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5判断标准 编辑 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合理使用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
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
首先,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则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其次,合理使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十二种,而法定许可的范围较窄。
再次,前者是任何人用,后者是传播者的特权。
学术不端行为
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抄袭行为。 7种表现形式:
1、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2、伪造篡改实验数据。
3、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4、重复发表论文。
5、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的不负责任。 6、在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 7、过分追求名利和助长浮夸之风。
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 账号为:HBYSCHECK, 密码为:rxqjnq53
查重率:30% 15% 50% 刊号
国际标准刊号ISSN ,国内统一刊号CN (中国的简称)
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是根据国际标准ISO3297制定的连续出版物国际标准编码,其目的是使世界上每一种不同题名、不同版本的连续出版物都有一个国际性的唯一代码标识。
CN刊号标准格式是:CNXX-XXXX/S,其中前两位是各省(区、市)区号。
后四位是序号,一律从0001~9999,其中0001~0999为报纸,1000~5999为印刷版连续出版物,6000~899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9000~9999为有形电子出版物(如:光盘)。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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