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笔者分析了我国资本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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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资本市场法律监管体系总概
现行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主要分四个层次:国家法律:《证券法》、《公司法》等,行政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其他规范文件及法规解释: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办法》,这些规则给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受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的局限及中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的局限,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存在问题。
二、资本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国资本市场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但发展之迅速,由于受经济体制转轨特殊性和资本市场规范经验的欠缺所限,中国资本市场别无选择地走上“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出现了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的局面。一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法律文件缺位,如《国债法》、《期货法》等基本的资本市场法律尚未出台,这严重地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全面规范化发展。二是各项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些结构层次上的矛盾。中国目前已经颁布的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百多件,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所占比重不足10%。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效力层次太低,缺乏权威性,直接导致了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难以有效地为资本市场的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实际操作性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在立法定位上和具体条文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公司法》赋予了国有公司特权地位,《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有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公司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而《证券法》实际上是一部证券管理法,对于证券交易则无具体、翔实的规定。《证券法》将法律责任重点放在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上,对民事赔偿只作简略的、操作性不强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对投资者造成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相关条款。在国外成熟的市场环境下,无论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或是中介机构违规违法,他们不但会遭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而且投资者还可以控告他们要求赔偿损失。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违规违法后,大多只受到行政处罚,投资者的损失则无法挽回,反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所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对《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证券监管机构的某些强制执法权限问题做出必要的修改,《证券法》在交易制度的安排、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举证制度设计等方面也仍存在一些缺陷。另外,《公司法》在中小股東的权利保护、上市公司的退市等等许多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方面缺乏规定;
3.缺乏与《证券法》配套的实施细节和相关法律,如美国证券法律体系中有《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我国则没有相应的规定。
4.与《证券法》相关的《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
三、解决资本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1.在立法方面,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亟需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抓紧制定《国债法》、《期货法》、《证券交易法》等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文件,尽快出台《投资银行法》、《投资顾问法》和《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等单行法。在立法理念上,应当转变计划经济下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对待的立法思路,向权衡各市场主体利益的思维模式转变。充分贯彻和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应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粗放式立法模式,使法律条文更具可遵守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内容上,对现行立法缺失的方面予以补足、修改不利于资本市场发展的条文。如证券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就亟待全面规定。
2.加强超前意识,作好立法规划,虽然西方成熟市场的发展一般都要经过“问题一反思一立法”这样一条法律规范化的道路,但是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有大量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参考,则没有必要等到市场出现波折或问题面临之后再来立法加以规范,而完全可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以及对前景的客观分析,科学规划,适当地超前立法,完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使之能较好地应对证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可预期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3.制定与各项法律配套的实施细节与相关法律,立法过程中要注意与WTO法律相适应,特别是WTO规则的透明度要求,我国在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方面,需特别注意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及时公开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缔结的足以影响其金融政策的协定,并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让WTO其他成员及其有关个人、企业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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