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条件养护:指砼试块的养护条件与浇筑完后的砼的养护条件等各方面相同. 同条件养护系指试块和构件在同样温度、湿度环境下进行养护,作为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临时负荷和继续施工及结构验收的依据。同条件养护试块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温度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天,也不宜大于60天。 2、同条件试块分为:同条件拆模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
同条件拆模试块强度作为梁板(水平向)构件、悬臂构件底模拆模依据。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2 板 >2,≤8 >8 ≤8 梁、拱、壳 >8 悬臂构件 — ≥100 ≥100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50 ≥75 ≥100 ≥75 同条件养护试块作为结构验收的依据。
3、同条件混凝土试件留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011版)附录D,D.0.1明确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
① 留置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其共同选定的依据是什么?同条件养护试块是为了验证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强度,因此其选定的依据应服从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中,GB50204—10.1.1明确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
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因此应邀请设计单位参与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选定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建议按施工流水段确定留置部位) ②留置数量: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D.0.1第3条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数量不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重要性及结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要求正确留置。(建议留置数量同标养) 4、检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10.1.3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10.1.4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判为合格;10.1.6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重要提示: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混凝土同条件养护的相关资料,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强度应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保混凝土施工资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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