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讲义
侯宇尧
一、现阶段为什么要开展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2006年,我们用了一年时间完成了由以期限管理为基础的贷款四级分类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贷款五级分类的过渡,彻底摸清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底数。
在全面推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同时,如何全面真实地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质量,彻底摸清全额资产风险状况,提高整体抵御风险能力,成为当前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的当务之急。
一是非信贷资产现状堪忧,亟待摸清风险底数。
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总额25406亿元,占全部资产总额的40.3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包括了除信贷资产以外的所有表内外资产项目,项目众多,数额巨大,形态各异。由于长期不受重视,放松管理,其潜在巨大风险已经日趋显现,亟待实行风险分类,以摸清底数,制定防控对策。
二是监管滞后,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促进非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
长期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普遍注重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全面实施风险分类,对非信贷资产却疏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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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非信贷资产已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制度最为欠缺,隐藏风险最为严重,内外部监管最为薄弱的领域。中国银监会成立不久,刘明康主席指示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其风险的防控。唐副主席于2006年初提出全面排查和掌握农村信用社的总体风险状况,根据会领导的指示精神,合作部扎实抓好农村信用社监管,决定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实施风险分类,以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全额资产经营优势,促进资产多元化发展。
三是条件成熟,适合全面推行风险分类。
1.全面推行的贷款五级分类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提供了基本条件。一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全体人员对风险分类的思想认识已经有了一个较全面地提高;二是风险分类的相关制度、流程也基本建立;三是“123工程”的实施,培训了一大批业务骨干,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提供了人力保障。
2.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业务结算网络系统,为全面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提供了硬件保障。
3.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近期试点,如湖北省从2004年底开始全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初级分类,到2006年选取部分地区实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试点,现已有一定的成功经验,这些都为全面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的业务品种相对于其它银行类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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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较少,特别是一些分类难度较大的中间业务和衍生业务所形成的资产基本没有,因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对简单易行。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目的:
1、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2、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3、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
4、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充足性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5、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适用范围
(一)分类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全国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乡镇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统一法人社、地市联社、省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都要对非信贷资产实施风险分类。
省联社是法人机构的概念,包括非法人的清算中心和地市办事处。
(二)分类资产
《指引》要求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各类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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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类。其中: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无风险或风险很低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三、分类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
(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
(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
四、核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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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是:
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
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
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
五、分类方法
大家知道,对于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是按照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进行的,而非信贷资产比信贷资产复杂得多,有的资产有交易对手,但大部分资产是没有交易对手的,因此,我们要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
(一)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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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亏损挂账等。
(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 ×100%。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
(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专家组可由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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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由于无风险或风险很低,风险分类时可直接依照账面价值法认定为正常类。
但在分类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出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不能划分为正常类,这部分资产性质其实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再是存放中央银行或存放联行性质,有的已变为投资性质或结算保证金性质,比如,前些年信用社在人民银行融资中心的钱,现在融资中心没有了,这部分资金就不应该仍放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而应该根据资金的性质调到相应的科目。
这里所说的分类标准就是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专项央行票据
根据风险分类法,确定“专项央行票据”风险类别为: 1.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2.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 因为,兑付期可以看作是账龄,兑付期内没有风险,超过兑付期,虽然人民银行允许其延期,但也意味着这部分资产已面临风险,到期可能不能兑付。当然,这部分风险并不是因人民银行没有能力兑付造成的,而是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
(二)同业债权
“同业债权”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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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调出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联社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因为都有交易对手,因此,可以根据交易对手履约情况和还款能力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1.拆放同业
(1)正常类是指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
②拆借未到期。
③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 ④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
(2)关注类是指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②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③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合作。 ④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
⑤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
(3)次级类是指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
②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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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机构足额收回债权。
③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④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
(4)可疑类是指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
②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③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⑤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
(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
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
②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
③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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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
④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债权。
⑤因上述①至④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⑥由于上述①至⑤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
2.“存放同业款项”
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1)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逾期超过180天的,应分为损失类。
这里要关注的是“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不包括到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没想支取而逾期的部分。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这种情况最多的是农行与信用社脱钩时遗留下来的资金纠纷。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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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
3.“买入返售资产”
(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其余分为关注类。
(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少分为次级类。 (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至少分为可疑类。
(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分为损失类。
(三)待处理抵债资产
“待处理抵债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待处理抵债资产由于没有交易对手,对其进行质量分类主要运用可变现净值法,并考虑资产状况、处置变现难易程度、可收回价值与账面价值对比情况等因素,逐笔确定预计损失,进行质量分类。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分类标准为:
关注类: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不低于其账面价值。
次级类: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低于其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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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类: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变现后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
损失类: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
为了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处置抵债资产,《指引》规定未在有关规定时间内处置的抵债资产,至少应下调一级。如根据预计损失率,某笔抵债资产应划分为次级类,但由于该笔资产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置,那么该笔资产的最终分类结果应为可疑类。
(四)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及投资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标准。
凡表内应收利息在90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对应的主债权五级分类情况。如某笔次级类贷款,其表内应收利息最高只能划分为次级类。
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利息全部划为损失类。
(五)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和暂付及应收款项。主要根据资产的账龄,运用风险分类法,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质量分类。账龄分类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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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类 资产对象 待结案诉讼费 案件挂账 其他 正常类 关注类 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 账龄在3个月账龄在3个月账龄在1年账龄在2以内(含) 至1年(含) 至2年(含) 年以上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2年以上 账龄在2年以上 账龄在1年以内(含) 账龄在3个账龄在3个月账龄在6个月月以内(含) 至6个月(含) 至1年(含) 具有以下特征的直接认定为损失类:
(一)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执行终止不能弥补的损失。
(二)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止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
(三)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损失。
(四)因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
(五)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
(六)投资类资产
“投资类资产”指债券投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对投资类资产要根据投资品种和交易目的分别采用风险分类法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质量分类。
1、债券投资
(1)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即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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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等直接划入正常类。
②其他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前景和信用等级等,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分类依据主要有二个:一是债券评级结果;二是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其分类标准如下:
正常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评级高于BBB-及Baa3(含),或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类:债券评级高于BB-及Ba3(含),或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
次级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但债券评级低于B+或B1(含),或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含)以上。
可疑类: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者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内,但已经宣布违约;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以上至2年(含)以内。
损失类:债券融资方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的,且没有债券偿还能力以及融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债券投资;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款项逾期2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
(2)对于以交易为目的、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即交易账户的债券投资),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分类时点证券市场收盘价格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100%)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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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可划分为正常类。 若公允价值呈不利变动趋势,可划分为关注类。 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可划分为次级类。 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之间的,划分为可疑类。
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2、股权投资
(1)对于可以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其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
正常类:公允价值高于投资的帐面价值,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关注类:公允价值虽高于投资的帐面价值,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次级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
可疑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
损失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2)对于无法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
预计损失率=[(投资的帐面价值 - 每股净资产×本机构持股数)/投资的帐面价值]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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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债权产权是否明晰以及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正常类:持股净资产总数高于投资的帐面价值,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关注类:持股净资产总数虽高于投资的帐面价值,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次级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被投资单位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30%(含)以内。
可疑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30%-90%(含)以内。
损失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90%以上。
(3)对于无市场公允价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被投资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具有以下特征的划分为损失类:
①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②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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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③通过拍卖、出售、协议转让等形式处置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④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而形成的损失。
⑤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 3、入股联社资金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4、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原则上不高于相应主债权的五级分类情况。
(七)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委托及代理资产应依据操作风险进行质量分类。主要看委托资金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
1、对于按委托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指定贷款单位(投资项目)、用途、期限、利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若有关法律文件齐全,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按约定尽到管理职责的,直接划分为正常类。
2、出现法律文件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3、对于经法院判决应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预计损失率30%(含)以内的,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
4、经法院判决应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预计损失率30%-90%(含)以内的,划分为可疑类。
5、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垫款并确实无法增补贷款基金(资金)的,划分为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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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际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假委托实自营、假委托实垫款,按照贷款或投资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7、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八)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1、只针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定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账面价值(此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据以进行质量分类。
为了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充分使用固定资产,在对固定资产进行质量分类时还考虑了闲置时间的长短。
正常类: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无产权争议,房产类固定资产有产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有所有权证;
关注类:房产类固定资产暂无产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暂无所有权证,但无产权争议,且正在使用或闲置时间在6个月至1年以内,评估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
次级类:存在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
可疑类: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的固定资产;
损失类:二年以上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固定资产。
2、账面上反映、但房产实际上已卖给职工的房屋,全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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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改”类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 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金[2001]28号)有关意见,对已批准为损失但尚未消化完的房改损失,直接认定为损失类。
(九)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指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或虽交付使用但工程未决算的各项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按照专家判定法进行分类。
对于“在建工程”,考虑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评估成本过高,因此,没有象其他商业银行一样,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进行分类,而是主要看在建工程是否正常建设进行分类。
正常类:法律手续齐全、运行规范、正常建设; 关注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个月(含); 次级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至6个月(含); 可疑类:非正常原因停建6个月至1年(含); 损失类:非正常原因停建1年。
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
(十)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进行分类。一是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进行分类;二是按照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长短预计损失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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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的、且预期可收回金额(即可变现净值)不小于账面价值的,划为正常类。
2、实际受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的,按预计损失率[公式:(1-实际受益期/规定摊销期)×100%]确定风险类别(预计损失率分类见“固定资产”)。
次级类: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 可疑类: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 损失类: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固定资产。
3、对未摊销完毕的可能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无形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按照预计损失率进行质量分类,分类标准同上。
4、对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视同正常类资产,原则上不作预计损失;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应按照账面价值100% 预计损失,划为损失类。
5、对其他无形资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并预计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由于市价波动、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预计损失,按照预计损失率进行质量分类,分类标准同上。
6、以下项目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十一)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指已经对与经营有关的事项支付了一定费用,但效果不仅在本期体现,还可有益于以后各期的资产。按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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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确定分类标准。
“递延资产”在正常摊销的基础上认定为正常类;如因网点撤并或其他原因导致摊销期间无法正常摊销的,划为损失类。
(十二)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按照账面价值法,依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反映的金额,损失部分直接划为损失类,盈余部分最多划为关注类。
(十三)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按照可变现净值法,进行质量分类。 1、可变现金额等于或超过账面价值,且清理手续齐全,划分为正常类;
2、可变现金额虽等于或超过账面价值,但清理手续存在瑕疵,划分为关注类。
3、现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分为次级类;损失率在30%-90%(含)的,分为可疑类;损失率在90%以上的,分为损失类。
(十四)历年挂账损失的分类
本指引按照账面价值法,历年挂账损失直接划为损失类。
(十五)特别规定
(一)未准确核算的项目,或由于分类所需的资料不全,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非信贷资产的有关制度
规定的,除已划分为损失类的,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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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机构
(一)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在监管机构指导下,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实施。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分类认定。
(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风险分类工作小组,负责辖内风险分类的指导、监督工作,对初分意见进行初审,对可疑风险分类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
大额非信贷资产计入损失类应向省级联社报备,起点金额由省级联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八、操作规程
风险分类一般分为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程序: 初
分 1.核对会计核算科目 2. 收集整理资料 3.提出初分意见 4.上报初分结果 22 / 26
1.审核初分结果 2. 实地核查 初 审 3.确定初审结果 4.上报初审结果 认定 (一)初分。
1.核对会计核算科目。初分人员对会计核算科目的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
2. 收集整理资料。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
(1)背景资料。主要包括: 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
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
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等;
非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理情况。
(2)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
主要法律文书; 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
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 本机构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
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
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
3.提出初分意见。初分人员依据分类标准,对风险分类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并按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
4.上报初分结果。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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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表》及其他资料呈交风险分类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二)初审。
1.审核初分结果。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对上报的初分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分类理由的充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2.实地核查。根据初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分结果不准确或有疑问的,要逐笔实地进行核实,并形成风险分类核查报告。
3.确定初审结果。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4.上报初审结果。将初审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连同核查报告一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认定。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确定认定结果。
九、管理考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管理、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董)事长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职责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员,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省级联社主要负责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风险分类,提高非信贷资产管理水平;农村信用社(支行)主要负责本社(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管理工作。
(二)动态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分支机构和基层信用社建立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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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原则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每年进行一次,但对于拆放、投资、抵债资产等风险较大的项目则须按季进行调整。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对于非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要按本指引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并调整非信贷资产类别。非信贷资产管理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和补充与非信贷资产有关的信息及资料,并及时提出调整形态的建议。
(三)定期分析。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台账,每季度对分类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
(四)科学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化解情况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向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十、资产减值准备提取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等文件要求,提足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分年计提计划,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
十一、其他说明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填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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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分类汇总表”时,其非信贷资产数据应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数据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仍实行信用社和县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县,其调出调剂资金、存放联社款项和入股联社资金中应剔除县辖内信用社与信用社之间或信用社与县联社之间的调剂资金、信用社向县联社的存放联社款项和入股联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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