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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例

2024-03-11 来源:易榕旅网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1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客运经营”,是指利用客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指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贺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市局负责我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交通客运市场需求,做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开辟及调整的行政决定。

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经营者在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管理经营。

我市客运线路经营推行“一线路一公司”经营模式,管理实行“一线路一管理主体”的体制。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超出城市市区经营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手续,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交通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交通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干预、阻挠、抵制正常的线路开辟及延伸、站点调整和增加运营车辆、调整车型结构等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罚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为抓手,清醒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巩固“政府统一领导,公安、交通部门主抓,安监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健全事故预防综合机制,进一步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系统、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努力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现根据《全省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暨省政府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89号)要求,今年下半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要突出六个重点:一要突出道路交通重点区域的整治。二要突出加快标准化建设步伐,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三要突出重点车辆(工程运输车辆<土方车>校车、私家车、摩托车)的整治,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四要突出隐患路段排查整治,确保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已确定的事故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五要突出驾校的清理整治,力争在2015年底前打造出7家管理规范、制度严密、教学认真、师资队伍雄厚、培训质量良好的精品驾校。六要严把高速公路路口关。通过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分兵把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并比去年明显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重有所下降,严防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恶通事故,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到10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及工作职责,深入研判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剖析当前影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突出问题,主动查找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和对策措施,明确整治目标,细化实施方案,落实措施要求,确保整治工作落实。

(二)组织实施(11月1日至12月25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重点区域、行业(领域)监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分类函告、限时申报阶段和自查整改、自评申报阶段工作,严格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综合机制,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三)考核验收(12月26日至12月31日):市安委会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对我县开展综合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分工

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和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并对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安监部门要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管控,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积极联合司法、教育、新闻主管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车管、驾管、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窗口开展阵地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严把车辆报牌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加强车、驾管业务工作的管理,监督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议上报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客运企业公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严重违法的运输企业和客运车辆名单。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大对有关道路交通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加大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公路建设项目概算,落实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的隐患整治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无牌、无证、报废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加强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规定实施培训,负责汽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严把营运驾驶员准入关。

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土方车)管理,确保施工运输生产安全。要督促城区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城区道路建设项目概算,按照“三同时”要求有效落实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城区道路建设、养护工作,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职责范围内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住建部门要加强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公交汽车安全设施配备。督促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

教育部门要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校区道路、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校车档案信息管理,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监督管理,打击各类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非法、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财政部门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必需的工作经费。

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新闻主管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取得实效,县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整治工作结束后将对整治期间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成效不大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安监局、公安局、交运局、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司法局、广电局、旅游局、卫生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公路分局、农机站、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为成员,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日常事务。综合整治工作由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组负责牵头组织,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整治工作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细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区域的整治,明确整治方向。县政府决定对今年来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比例较大的乡镇及路段进行重点整治;对问题较多、监管较为薄弱的工程运输车辆(土方车)、校车、私家车、摩托车实行重点整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超常规的办法、创新的管理模式,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降下来。

(三)突出主体责任,落实整治任务。客运、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我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要求,狠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不断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考评细则》、函告单、达标时限等文件送达每一家道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务必做到一家不漏;要严格督促客运、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认真做好“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自查整改、自评申报阶段工作。交通运输、交警、安监部门要全面排查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以及驾驶人从业资格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要对2010年以来发生1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道路运输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要坚决采取限期整顿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等处罚措施;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突出重点车辆整治,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全面抓好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行动的谋划和组织实施,集中整治重点车辆(私家车、摩托车、校车、土方车)安全隐患和各类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继续抓好道路客运隐患集中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客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严厉打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区域性统一行动。坚持依法严管,集中力量加强客运班线集中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查超员超速、酒驾醉驾、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教育等部门强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适时组织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校园周边机动车辆乱停放、乱调头、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乱鸣喇叭、人行过街横道不让行人、“黑校车”接送学生、摊点占道经营以及校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校车超员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严查“黑校车”,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防止校车交通事故。特别是要大力开展对农村及山区接送学生的非法校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非法拼装车和“摩的”等集中整治行动,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从严整治二轮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超载、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车、不按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或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二轮摩托车(电动车)擅自加装遮阳蓬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有效扭转摩托车交通事故多发态势。

公安交警、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政文〔〕131号),由住建局牵头,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运载沙、土、石及建设渣土、垃圾的车辆和搅拌工程车辆的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法从严查处报废车辆等不合格车辆上路、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依法查处遗洒、飘散载运物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严查、严管、严惩、严治的方针,着力打击整治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整治期间,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依法应当拘留的一律拘留,应当吊销的一律吊销,应当暂扣证照的一律按最高限暂扣,应当扣留车辆的一律扣留。

(五)突出隐患路段排查整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对省、市两级确定的8处事故隐患路段及其他排查的道路安全隐患,各有关单位务必从关心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关爱生命的角度出发,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财政上要确保资金投入到位,在整改上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务必在年底前保质保量全部整改完毕。对今后排查确定的事故隐患路段,都要分级挂牌督办,并形成机制。要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严格落实道路工程建设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道路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对已通车但尚未配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监控设施的道路,要健全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并尽快明确和实施安全及监控设施的建设计划。。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道路的安全防护,将“安保工程”延伸至农村的县、乡、村公路,加快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等路段安防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普通公路防撞墙等相关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和道路施工路段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和安全监控,发现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养护或管理部门设置标志;要进一步对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进行排查与完善,清理整治不规范的标志标线,推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六)突出驾校的清理整治。交运局要把整治驾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按照我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要求,制定一套严密可行的考核方案,每年严格组织考评,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逐年减少驾校数量,力争在2015年底前打造出7家管理规范、制度严密、教学认真、师资队伍雄厚、培训质量良好的精品驾校。

(七)严把高速公路路口关。对不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要求的车辆要坚决卡在关口外,从本月起,每个路口由高速交警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派人进行联防联动,24小时值守,严把车辆上路关。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要强化路面勤务管理,严查高速公路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实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即时纠正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超速等违法行为。

(八)突出宣传造势,营造整治氛围。。二要在主要道路、主要路口及车站、学校、景区景点、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各单位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利用LED显示屏、公交车车内广播,播放交通信息和法规知识。三要建立健全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与“文明单位”评选挂钩机制以及公务用车、公职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抄告制度,震慑违法行为。四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教育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教育计划;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开辟专题专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机部门要认真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公安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逐步引向深入。

(九)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所监管行业从事道路交通运输客运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聘用、体检、学习、培训、离岗、奖惩、解聘等管理办法。公安交警部门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尤其是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驾驶证的,要严把考试关、落实责任倒查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要建立数据平台、提供便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客货运输企业及机动车、驾驶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健全管理档案,利用手机信息平台,为客货运驾驶人提供临时交通管制、道路通行情况告知、重特大交通事故概况通报等相关信息服务,增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遵章守法意识。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含农机驾驶人)、教练员、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质量的监管,严把机动车教练员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关,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无培训许可证件经营、租赁经营、挂靠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严重违法的客运驾驶人,对存在超员20%以上、超速5O%以上、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直至吊销其驾驶证,并抄告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其从业资格,通报并责令相关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解聘或调整岗位等处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市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市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管理制度》、《市道路运输汽车驾驶适宜性检测和技术考核办法》要求,从源头上把好运输安全生产关,从机制上建立营运驾驶员进入和退出机制,健全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凡新招聘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都应进行驾驶适宜性检测和技术(含应急操作技能)考核,经检测考核合格后企业要再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同时,客运、公交企业要根据汽车驾驶适宜性检测报告提示驾驶人员的注意事项和技术考核的综合评定意见,对驾驶人员操作技能和应变能力差异进行分类,根据驾驶人员的差异分门别类建立档案,按照驾驶人的安全、技术、应变能力差异,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驾驶人员的整体素质。

(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经营资质关,对所有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危货企业、客运场站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停业或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按规定配置安检仪,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检查台帐记录。。坚决做到道路路况不明的、车辆状况不好及已出现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不发班。站场合理设置消防栓和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要设置通用标志及照明设施,安排专人现场调度指挥,疏导营运客车进出站场停车、发车,保障旅客上下车通道安全畅通。公安、交运、安监、质监部门要对客运车辆的定期检查情况、安全技术状况、GPS系统安装使用情况和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凡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交强险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规范全市校车管理模式,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全市学生交通安全,努力实现全市校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清理整顿接送学生的营运校车,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师生、家长自觉抵制非法营运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以及乱停乱放车辆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张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全市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幼儿园)规章制度管理的考核内容。。

(二)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校车的道路交通巡逻管控和上学、放学高峰时段的重点值守,严格加强对过往学生接送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非法营运客车运载学生。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校车及运载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未经审批而非法营业的无证无牌车辆的打击惩治力度,确保我市校车有序运营。

(三)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企业的监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必须按规定配备标准车辆,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校车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辆运送学生、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运载学生;督促从事校车服务的营运车辆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严禁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或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记录不良的客运企业从事学生运载服务。

(四)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学生运载车辆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大对学生运载车辆安全的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要督促整改到位,并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信息,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六)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推进解决校车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七)市物价局:负责对校车进行成本核算,核定收费标准。

(八)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认真研究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学生集中住校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配合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校车标准审定、交通标志、停靠站点及行驶线路的设置和维护工作,落实校车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校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大校车安全宣传教育

1.加强校车法规教育宣传及培训工作。市教育局要经常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做到宣传教育培训有内容、有记载,并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校车单位的业务培训,强化校车运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

2.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家长会、交通安全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规范校车申请入户管理程序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取得校车行政许可后,方可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申办校车入户登记手续。

1.提出校车使用申请。由车辆所有人填写《市校车申请表》、《市校车驾驶员申请表》后到教育部门办理校车申请。车辆所有人不属于学校的,应提供学校租赁该车的相关证明。市教育局对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办学资质、资产评估报告、服务范围辐射区域进行评估,对使用校车的必要性、可行性实行听证会制度(不批准的,由校车管理部门说明理由),然后提交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及时向市教育局反馈,待市教育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2.驾驶人资质审查。车辆所有人应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驾驶人具体情况。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驾驶资格。对租赁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该学校要掌握驾驶人基本情况,并与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纳入源头化管理。车辆所有人持《市校车申请表》、《市校车驾驶员申请表》及办理的校车注册登记资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录入信息、签章、建立档案。

4.确定校车性质。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审查车辆所有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凭证时,应审查《市校车申请表》、《市校车驾驶员申请表》及相关校车许可材料,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确定专用校车或非专用校车以及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或其他校车,并存入本地机动车管理档案。

5.核发校车标牌。经审核符合校车许可条件的,由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已配备校车安全设备,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时一并核发校车标牌。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校车和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让校车和运载学生车辆整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学生乘用车辆的运营和管理工作真正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教育、交通运输、公安、物价、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与监管,确保校车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有序经营,不得随意抬高营运价格。教育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运载学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台帐。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运营者的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校车及运载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超载、无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所有学生乘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确保我市校车和运载学生车辆的有序运营。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市场经济;交通运输;经济管理

1前言

交通运输经济管理事关国民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与先导性行业。最近几年,国家颁布了多项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为交通经济与管理工作提供了准则与法律基础。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运输行业需要依靠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不断完善交通运输市场经济管理体制,能够有效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资源优化以及产业结构升级,对新时期交通运输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一,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市场化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运输网络的扩展。现实对交通运输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借助于市场化经济,能够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提升行业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收益;第二,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整个产业升级转型。交通运输经济将直接影响资源的整合以及产业结构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促进交通运输资源的优化,推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2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交通运输经济进行管理

2.1加强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主要在职责权力确定的前提下,确定职责单位的预算体系,同时利用监督或者是激励等各种分配理论,对法人框架结构进行优化治理。针对于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工作,借助于全面预算管理,能够实现对市场信息的准确把握,提高市场机遇的把握能力。。这样才能够保证资金能够得到及时的回收,资金压力也能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现金流的控制管理,加強对企业现金流以及内部财务结算功能的分析控制,确保资金能够用在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地方,体现应用的集中性。这种方式能够降低基金的财务使用风险,确保交通经济建设管理投资安全性与高效;同时需要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制定出有效控制的成本,列出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使得企业经济效益的规划更加趋于实际性,确保企业目标利润的实现。

2.2对运输收入加大稽查力度

从国家颁布的相关运输管理规定中可以看出,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对售票系统支票系统以及货运系统原始信息进行稽查检查,同时也需要对这些系统安全性以及准确性进行检查。多数交通运输企业已经实现公司化以及现代化制度改革,经营管理模式较之前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可以采用实地稽查或者是内部制度审核,期末会计核算等多种形式,对于运输业务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运输业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督查,借助于督查管理职能来进一步保证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以及高效率性。在收入稽查工作中,避免稽查出现错误,同时查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确保收入的准确完整性。体制改革要提升稽查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改善自身的工作作风,在收入分配制度上也要有针对性改革提升基层单位的管理水平,减少出现多数款或者是少中款的情形,借助于稽查人员的自身业务能力,来避免出隐蔽的违法行为,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降低运输的损失。

2.3需要大力推广各种现代化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工作中,也要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比如说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工作要尝试建立信息化数据库,朝向制度化以及科学化方向发展。积极借助于互联网以及计算机对整个运输情况进行监控,在第一时间能够了解市场的动态变化,这样才能够收集到有关于自身的市场运输信息,实现信息深入的挖掘和整理,、确保交通运输企业制定对策的针对性以及科学化。可以借助于现代计算机技术对所取得的市场信息进行实际建模分析,通过仿真技术,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效率以及优越性。

2.4增强整个交通运输的综合管理力度,加强运输合同管理

道路是整个交通运输管理的核心,对于不同等级的管理部门要针对性进行管理,比如说如果道路属于中央级别,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市场规划建设以及基础设施服务;省一级的道路运输市场主要针对辖区内省级道路市场规划建设以及基础设施进行服务;同理可以推广到市级县级以及乡级的各种运输企业机构。在交通运输经济管理中,要依照法律严格按照相应的运输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这样可以加强运输双方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确保物资能够安全送达,也能够维护整个运输市场的秩序,这对于双方是双赢的。

2.5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

面对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交通运输经济管理要实现跨越式发展,首先要形成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且聘请专业人员对整个企业经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借助于市场预测以及调研,形成企业战略管理方案;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使得部门人员能够各司其职,有效避免在发生问题时管理人员互相推诿扯皮或者是有部分滥用权力的现象,交通运输企业应该注重对人才的培养综合培养其业务素质以及职业道德,对管理知识进行专业化培训,形成规范性以及制度化的管理特点,这样才能够实现交通运输企业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道路安全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主体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现行规定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大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第2款规定了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在条文中作出特别规定。

    对比这两部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立法意图上的细微差别。尽管从这两部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规定中,都可以得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的结论,但不难发现1979年刑法在条文中突出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而1997年刑法所要突出的是交通肇事罪主体的一般性。结合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是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都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而不论是否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机动车的驾驶者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无论是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都不存在任何疑问,也是其他国家刑法的普遍规定。如,俄罗斯刑法典第264条的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工具使用规则罪就只能由驾驶汽车、有轨电车或其他机动运输工具的人员构成犯罪主体。[i]

    对于非机动车的驾驶者、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则一直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损害;而非机动车的驾驶者和行人的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人造成伤亡或特定的财产损害,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应定交通肇事罪,可根据具体情况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伤害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许多交通事故都与非机动车、行人违章有关,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我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

    第一,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是违反交通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而不是交通工具本身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虽然都没有利用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机动车,但其违章行为本身在特定情况下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如,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规定违章通过路口,其他车辆为避让该行人而与其他车辆相撞或自身翻车,造成人员伤亡,显然该行人的违章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

    。由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已扩大为一般主体,交通肇事罪已不再是单纯的业务过失罪,只有在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才是业务犯罪,而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则是普通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变化已使其在过失犯罪中的分类发生了变化。

    二、单位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则单位不能构成该罪。刑法第133条没有在条文中明文规定单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单位显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单位是否具备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可能性和条件呢?

    我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关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考虑主体要件),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第一,单位能成为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主体。机动车的驾驶者、非机动车的驾驶者和行人、乘车人是道路交通违章的常见主体,但根据现有道路交通法律的规定,单位也是道路交通违章的一个重要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该条第3款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道路的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须遵守本规定。这些规定都表明单位是一个重要的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主体。

    第二,单位能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并能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表明,只要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可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这里的“人员”是否仅指自然人还是包括法人等其他组织。我认为根据道路交通法律的有关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司法实践,“人员”应该理解为除自然人之外,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从整个条例的内容看,不但规定了自然人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则,而且也规定了单位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如果仅将条例条4条的人员理解为自然人,那么怎么解释条例对单位交通违章行为的规定。因此,“人员”应包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其第2条所称“人员”的含义应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条中“人员”的含义一致。当然,现有道路交通法律关于交通违章主体和事故主体的规定确实不尽明确和科学,如在人员后加上单位或组织则更显合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由于单位的交通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也经常发生,如,单位未经合法批准在道路上盖房、堆物作业等,妨碍了交通安全,并造成了交通事故,单位自然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单位的交通违章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并不少见。另外,目前有些专业运输单位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以单位决定的形式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超载,结果引发众多的重大交通事故,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危害。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这种情况只能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但实际上犯罪活动执行的是单位意志,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鉴于单位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亦十分重大,将其犯罪化有利于对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打击。

    三、指使、强令违章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

    实践中,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出于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赶时间、玩特权等动机,往往指使、强令其工作人员、雇工超速、超载行驶、疲劳驾驶、强行超车等等,结果引发重大恶性的交通事故。对于这些案件,如果仅仅处罚肇事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惩戒作用,也不利于减少、防止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违章驾驶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对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等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实际上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交通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一部分,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讨论,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的交通违章行为是否必须是事故发生原因的违章行为。

    如,李某于1999年自己买了一辆货车搞运输。2000年10月,李某为逃避公路部门的养路费,就向公安机关将车辆报了停驶,并按规定上交了车辆牌照。实际上,李某并没有真正停止运输业务,而是花了200多元找人做了一副和上交牌照相同的假牌照,并于11月份雇了司机陈某替自己开车,李某告诉陈自己车的一切手续合法。3天后的一个晚上,陈某独自驾车从外地运货回来,在路上为超越前车而驶入逆行,与对面驶来的一中巴车相撞,造成6死10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此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但对于李某能否定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肯定论者认为,李某伪造汽车牌照,并交给陈某驾驶,其行为就是指使陈某违章驾驶,并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否定论者认为,李某的违章行为是伪造车辆牌照,并将伪造牌照的车辆交给陈某驾驶,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李某伪造牌照并指使陈某违章驾驶伪造牌照车辆的行为没有给车辆的安全性能造成影响,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从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陈某违章超车驶入逆行造成的,而对陈某的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李某并没有指使。我认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交通违章行为有的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如超速行驶、安全机件失灵,有的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如无牌照、晴天无刮雨器等。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

    四、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6

一、整顿驾驶员队伍

(一)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监管

1、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联合制定机动车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3年以内(含3年,下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或交换信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每半年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供一次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等材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每半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半年考试总合格率低于60%的驾校和连续两次排序最后一名的驾校进行整顿。

2、市农业局要制定拖拉机驾校考试合格率的通报制度,会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制定拖拉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处罚或记分处理、肇事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驾驶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考试合格率低于60%的拖拉机驾校进行整顿。

3、市交通局、农业局农机管理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要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只收费不培训等问题的驾校进行整顿;对问题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和教练员准教资格。改进驾驶员培训工作,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推广学时制和驾驶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严禁随意随地进行驾驶训练,实际道路驾驶训练须在公安交巡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其他项目的训练须在驾校自有训练场地内进行。

(二)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

1、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农业局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考试员等级管理、考试员考试权限等规定,加强考试监管,规范考试员考试行为,对违反规定或降低考试标准的,应组织整顿,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2、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第71号令规定的车型进行考试,对报考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要增加实际路考内容。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考试系统,计算机考试系统及设施应当进行标定,未达标的不能作为考试合格依据。

3、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每半年将驾龄3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名单进行汇总通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农业局农机部门要组织进行事故责任倒查与整顿。

4、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培训和驾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内事故率超过 10%的,交通、农机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驾管所不得评为二等以上;事故率超过20%的,对驾校停业整顿,驾管所评为等外。

(三)发挥保险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在全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颁布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同时加大对客运车辆乘客人身伤害商业保险额度。

2、保险、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客运经营者、危险品运输经营者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一)公安、交通等部门重点治理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行为

1、各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成立普查组,对一、二级国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的标志、标线设置空缺和合理情况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年内要完善324、104、316国道及省道的限速标志、路口让行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的建设。公安、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普查组,对城市中心建成区道路的指路、限速、让行及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制定完善规划,年内要完成主、次干道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

2、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每辆交通巡逻车装备一台使用功能完备的测速仪。市公安局要规划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在国省道、县道干线公路及其市际交界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超速的公路电子监控设施。县(市)公安机关要将县(市)际道路电子卡口监控设施建设列入规划。

3、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机动车超速、超载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公安、农机部门要加大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拖拉机的查处力度,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传递制度,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二)综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1、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的规定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整治力度,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货场、码头、建设工地等有关单位的责任,制定必要的制约措施,确保源头装载符合要求。落实营业性道路货运车辆日常检验(日趟检)制度。

2、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和处罚,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处罚。

3、市经委、质监局、贸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机动车行业标准,督促我市车辆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产品进行整改。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交通、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检查并分析我市危险品运输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交通部门要监督危险品运输车辆悬挂符合标准的标志。公安部门划定禁止危险品车辆行驶的区域和线路,严格审批剧毒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质监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组织对从事危险品运输的罐车进行罐体容器常压检测,并会同公安部门取缔“大罐小车”现象。安监部门要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福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危急救援预案》。

(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险机制

1、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紧急抢险机制。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交通事故抢险急救网络,尽快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及时救死扶伤。

2、卫生、公安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加强对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的管理,建立紧急抢险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伤员死亡。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一)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课题组,研究制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办法及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2、交通部门应加快道路运输业的组织结构、运力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清理车辆挂集经营。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管,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

1、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协商制定对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办法,组织通报和加强管理。公安部门要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推广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户籍化管理的做法,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对多次交通违法的驾驶员,交通运管部门要责成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3、交通部门要组织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4、经委、贸发、质监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在新生产的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9米的长途客车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以及在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3.5吨以上的挂车上设置反光标识。

四、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把车辆报牌关。质监部门对已报牌的违规产品要监督企业实施召回,并严格依法查处。

(二)经委、贸发、交通、公安、工商、农机、质监等部门要清理整顿机动车辆的非法改装,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擅自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对在用的私自改装的机动车要实行倒查,查找源头,并责成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理。

(三)质监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施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综合治理和资格管理。组织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按《计量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设备定期检验,对违规的检测站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撤销检测资格。检测机构要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实际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二手车的流通管理和报废车辆的整顿。经委、贸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依照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二手车流通、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办法,实行资质管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要依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监管,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尽快建立全市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网络,并与公安交巡警、公路稽征等部门共享资源;积极牵头并密切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

(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组织建立完善报废车辆信息库,对达到报废期的车辆,要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要将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进行销毁,杜绝重新上路。

五、整顿危险路段

(一)公安部门要根据事故分析排查事故多发点段,供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整改路段和整改方案,由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二)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总体安排,制定我市国省县道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解决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问题的方案,努力改变我市农村道路(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的状况。

六、加强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做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各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实施方案,要在7 月15日前报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着手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优先研究制定今后三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工作规划,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重点解决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特别注重抓好国省道交通干线,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步伐。通过实施城市公交优先政策和公路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及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等方式,解决非客运车辆载客问题,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安全出行。

(四)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评价。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价办法,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应适时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的依据。

(六)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在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报告;凡一年内发生3次-次死亡3-5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县(市)区政府在第3起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报告。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家,成立调查组,对发生上述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对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适时组织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力度,落实办公室人员、经费、办公地点,完善日常工作机制,为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宣传、司法、教育、公安等部门、专业运输企业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计划;教育部门要建立大、中、小学交通法律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学课程,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学校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公安部门要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对交通肇事、违法人员的法规教育;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交通运输企业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安监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

(二)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通过播放、展示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教育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公安部门要适时组织对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与表彰。

八、加强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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