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思路
[中图分类号]C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8―0129―03
法科毕业生传统上主要面向公、检、法、司以及党政机关就业。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司法系统所需的法学专业人才极其有限,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却比较大。因此,法科毕业生就业不应只局限于司法部门,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其人才的知识结构也不能局限于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国内的基本法律,而应该成为既精通法律,又懂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学、管理学、财税金融学等财经学科的教育优势,如何利用这一优势,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是财经院校中法律院系发展的基本问题。本文试图以法学与会计学的学科交叉为视角,探索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思路。
一、“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目前我国培养的会计学、法学专业人才,多数是单一型的,精通会计审计知识而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熟悉法律的又不精通会计审计,不能运用会计审计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为此,必须改革我国目前高校人才培养的单一专业模式,通过两种相对独立的培养模式的融通,培养既精通法律业务,又具备会计审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是“法学+会计学”抑或“会计学+法学”?这看似没有差别,如果采用纯粹的数学思维的话,其实,这里主要是侧重点的问题。复合并不必然是二者均等,那么是侧重法学,还是会计学,抑或是二者基本上齐头并进,投入的时间、精力、资源相当?复合的目的是1+1>2,而不是1+1=2;如果复合得不好,可能会1+1<2,亦即法学、会计学都没有学好,结果是“四不像”。而好不好的评判标准,不可能用尺子来量,只能根据法学、会计学的办学经验,结合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论证。复合不是简单叠加,要收到理想的复合效果,应当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对复合的学科同样重视并不意味着对二者在课时、投入量上平分秋色,即便是双学位也是如此。应当更加重视第一学位学习,在可能的情况下,第二学位的专业课程设置应当尽可能地围绕第一学位专业进行课程设置,即采取“本色+特色”的模式。本色是立足点,没有法学的本色,就不能被称之为“法律系”,否则就名不副实;而特色是生命,没有会计学的特色,财经院校的法律系就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二者的关系上,法学是第一位的。
其次,是应用型抑或学术型法学教育?尽管我们培养的复合型法学人才是偏重实务和应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人才的理论素养、人文素质和其他综合能力的培养。。其实,法律实务本身就充满着复杂的、深厚的理论问题。只要用心去钻研,在教给学生实务知识的同时可以起到提升其理论层次的作用。我们不应忽视学生培养目标的学术性、理论性,否则就成了法律培训学院了,培养出来的学生至多只是“法律工匠”。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的学生,没有前沿的理论指导,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其知识与能力都将失之单薄与狭隘。。因此,过早偏重实务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他们的学术兴趣,降低他们的思辨能力。重应用的复合型人才更需要知识的“广度”,而重学术的法学人才则更看重法学知识的“深度”,没有一定深度和广度必然根基不牢,从对学生的未来成长道路负责的角度看,不应忽略法学教育的学术性。
二、“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
目前各高校采用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有:
(一)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会计学课程的模式。即在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增设会计学课程,完善其知识结构。此种模式的优点是:由于会计学的课程主要是以公共基础课或选修课的形式进入培养方案,因此不会增加学生的学习压力和经济负担。其是法学和会计学知识的结合缺乏系统性,会计学的学科知识只是作为学生拓宽知识面的产物出现,学生对会计学知识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浅尝辄止的层次上,对于培育复合型人才的作用很有限。
(二)双学位、辅修模式。即让法学专业的学生辅修会计学专业,实现法学课程与会计学课程的融合。该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首先,学生有系统掌握两个专业知识的机会;其次,学生通过辅修,通常可以获得两个文凭,可以拓宽学生的就业面。正由于具备上述优势,这种模式推出之初就受到了学生和社会的普遍欢迎。但这种模式也有比较明显的缺陷:首先,两个专业课程的学习,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经济压力,处理不当则容易出现两个专业都学,但两个专业都学不好的情况;其次,由于学习时间有限,至少是辅修专业的部分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无法进行或无法完成,造成教学质量不高。
(三)专门化班模式。即在现有的法学专业内划分“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模块。在这种模式中,跨学科课程的开设扩大了学生的知识覆盖面,为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相互交叉提供了便利;但另一方面,这种模式对师资力量和学生素质均要求比较高,同时要求学生本身具备较好的自学能力和从事研究的理想。
综上所述,上述三种模式均有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为,在“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上,不同高校应结合自身条件和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分类培养机制。具体而言:首先,研究型高校应以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为主,强化精英教育理念,主要采用专门化班模式;其次,教学型高校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强调学以致用,主要采用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会计学课程的模式;最后,教学研究型高校,特别是财经和政法类院校,应注重发挥优势学科的作用,采用以“专门化班为重点,兼采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以拓宽学生就业的适应面。
三、“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根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定课程结构体系和教学保障体系是构建“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
(一)“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
课程体系设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设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的简单叠加,坚持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为先导,法学、会计学知识融合课程为主流,压缩一般性通识课教学内容所占教学课时的比例,增加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的特色课程,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合。为此,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专业特色课程,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
(二)“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改革。在课堂教学方法上,为了改变法学本科课程传统的讲授式授课方法,加强教学的实践性效果,并结合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的需要,应当注重多种形式以及整体效果的优化,强化改革与创新,提倡启发式教学方法,适当采用判例教学法。所谓判例教学法,是指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其目标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主动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
1.选择的案例真实而经典,具有时代性、客观性、生动性,包含的事实、信息量全面、客观。
2.在教学观念上,应当提倡法律批判的精神――不迷信权威,用批判分析的眼光来观察世界。鼓励学生敢于质疑、批判制定法的缺陷、名家观点的偏颇以及主讲教师的观点等,培养其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1.1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落后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无论是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方面,还是在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等方面都是照搬同时期政法院校或者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模式,而且基本不更新。教学模式大多采取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对于全新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根本不采用。其教学方法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在考试方式上,更多的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所以毕业生很难适应当下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1.2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偏低影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根据2011年6月的,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0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为86.7%。而且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3年排名垫底。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主要受制于国家的考试制度、司法机关人事招聘制度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法学教育本身也存在着问题。一方面是上文提到的盲目扩建和扩招,致使就业人数连年增加;另一方面是按照陈旧理念和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知法而不会用法,懂法理而不懂实践,不能适应具体工作,到了单位一切都得从头学起。所以,就业单位对法学专业毕业生也就失去了信心。如果低就业率一直持续,势必影响很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招生,进而危及法学专业的生存。这是约束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又一瓶颈。
2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2.1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目标作为个人、部门或整个组织所期望的成果,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国家通过法学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它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而影响人才培养的关键是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考虑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学校办学实际条件和生源素质等多方面因素。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对法学教育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对于地方院校而言,这一定位的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法学教育能否健康持续发展。我国传统的观念是将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精英教育说”,即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培养面向公检法机关和律师等实务行业、精通法理和法律专门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的人才。这一目标也不失其合理性,但就当下形势而言,法学专业毕业生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途径进入这些法学传统优势行业。因此,此种说法有待商榷。随后,又有人陆续提出了“职业教育说”、“大众教育说”、“综合说”等。
综合考量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首先,由于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各方面的条件与知名大学或专业院校存在明显的差距,受制于教师能力、地域、生源等多方面因素,法学理论传授的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知名大学或者专业院校的水准。所以,很难培养出高层次、高水平的理论型法学人才。其次,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社会的发展不只需要理论型人才,更需要大量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地方院校具有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再次,地方院校法学学生在学术研究能力上有欠缺,对理论学习也不大感兴趣,但他们往往兴趣爱好更广泛,实践能力更强,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特点,适合进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将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以全面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根本目标,走出一条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新路,以此在竞争激烈的教育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健康持续地发展。
2.2实践性教学理念的确立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明确的教学理念对教学活动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格局决定了我国现今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必然注重法学理论系统化的传授。因此,课程设置大多以理论课程为主,职业技能训练课程非常少,而且都是选修课。课堂教学只注重法学理论讲解,以教师讲授为中心。在这种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下,学生多为被动地听课,缺少学习的积极主动性。由于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少,缺少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判断的实践训练,其结果必然使法学毕业生普遍不能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根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重新审视法学教育理念。对于地方院校而言,更应如此。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自身飞跃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综合索质高、工作上手快的实践应用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如工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很高的水平,跟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和学科的应用性强密切相关。法学专业也不例外。我国法学教育受传统大陆法系教学模式的影响,重概念与理论,重教师讲解而轻运用、轻参与,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教学模式上的相互借鉴,我国也开始学习引进英美法系实践教学理念,经过各大法律院校的尝试与学习,基本达成共识:实践性教学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以2000年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为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教育界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己产生高度的认同,使得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特别是近几年,部分高校重视硬件建设,建立了案例教室、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与设施。同时,开始尝试与社会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与法律援助中心。硬件建设为实践性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还有一些重点法律院校对教学内容进行了调整升级,开始编写实践性课程教材,开展双语教学,培养复合型的法律实务人才。
2.3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正确应用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要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理念。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采用讲授式方法。这种方法使得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缺失,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创造思维和个性受到压抑。虽然有些地方院校教师在教学中偶尔也会采用案例分析或者讨论等方法,但是对这些方法的应用只是限于局部或者皮毛而已,或者是授课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爱好掺杂一些新方法,很难满足当下法学教育的总体需求。在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指导下,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必将逐渐取代传统的讲授方法,从而为法学教育的再次繁荣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也将带动中国教育整体理念和方法的飞跃。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教育中对新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引进与探索主要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方法。。我国多所高校目前已引进该教学法,开始实践性教学的有益探索。
但是,对这些方法的深刻领悟和正确应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很多地方院校也设有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但仅停留在表面,对于如何正确有效地使用这些方法开展教学,怎样让这些场所尽可能的发挥作用,还是与国外大学和我国知名法律院校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在实践性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充分学习和掌握这些实践性教学方法,并在地方院校现有的条件下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应用实践教学方法的老师,进而通过以点带面的路径,使得大部分课程和教师能够在教学中正确合理的应用,从而提高法学教育质量,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3实践性教学理念的价值及其与司法考试的契合性分析
3.1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的价值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的确立,对于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它顺应了当下地方院校乃至我国整体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和条件。我国的法学教育以本科为主,本科生年龄小、阅历浅、社会经验缺乏,而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因此,只有树立实践性教学理念和方法,才能更好地让教与学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培养出社会需求的人才;其次,它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法学学科的本质。法学专业学习不但要掌握基本理论,更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以致用。只有通过系统的实践性教学,当学生走向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或者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时,才能够更快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实践性教学又可以推动教学与理论的发展;第三,法学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它需要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人格。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又通过学生对社会的进一步认识,引领其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从而培养出崇尚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必要性
1、专业技能危机的出现
在以科学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行业发展浪潮中,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出现了分化。能够将科学理论转化为职业能力和素养,并能在行业内进行初步革新的、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成为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主流。在传统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精英人才和具有某种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目标。然而科技革命使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受到了挑战。在“史上最难就业季”的形势下,地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艰难程度似乎达到了顶点,但另一方面,企业又很难招聘到合适的人才,就业与招聘的两难凸显了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病。传统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除了与实践割裂的专业知识,并不具备与社会需求对接的专业技能。从我国整体人才市场来看,社会总体人才需求与高校提供的人才规模和素质不衔接,人才结构还不适应行业实践与发展的需求,存在实际的高技能人才短缺。[2]地方高校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严重脱节造成了找工作难、找人才难并存的现象。
2、科技革命下的行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在世界经济进入科技革命时代,产业与行业的更新与发展成为产业与行业立足于世界经济潮流和市场经济的重要指标,传统的行业立足于某一既有技术而不进行革新与创新的时代已经过去,固守成规的行业必将遭受淘汰。行业根据时代的潮流进行自我更新与发展成为行业的生存之本。在互联网+时代,更是要求将行业知识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创造出新的行业面貌和生存与发展方式。百度创始人李彦宏说,互联网和很多产业一旦结合,就产生了奇妙的‘化学反应’,催生了全新的发展理念和模式。[3]利用互联网技术,传统产业获得了进行自我变革和转型升级前所未有的机遇。[4]因此,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将担当起知识经济时代产业和行业的革新使命,成为科学技术革命下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主流。人才需求的变化,使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也需进行综合改革,培养能够推进传统行业进行升级换代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是地方高校在新的经济浪潮下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劳动者的历史使命。
二、树立高校教育的行业标准理念,实现高校社会服务职能
行业标准成为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听起来似乎过于追求教育的实用性,将高等教育完全功利化,放弃高等教育发展某些专业领域的长效发展,追求短期利益。实则不然,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信息与互联网时代,需要大量专业基础扎实、技术实力雄厚、实践能力突出、真正学以致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作为支撑。中国工程院潘云鹤院士认为,应用型人才的本质内涵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是高等教育应用价值的直接载体,是“智慧”转化为“实惠”的关键所在。[5]
1、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产业分工对人才的提出了分类层次,根据人才在科学技能创新与运用中的作用,可将高校培养的人才分为三种类型,发现知识的研究性人才、运用知识的应用型人才和完成具体操作的技能型人才。[6]普通地方高校重点培养的是能够运用知识的应用型人才。这类人才应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其次是能够将专业的一般原理转化为职业能力和素质,最后是能够运用专业理论和职业技能初步推?有幸档母镄掠敕⒄埂R簿褪撬担?除了对专业原理的掌握和运用,该类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行业创新能力,能够初步推动本行业的革新与发展。
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是指将行业对人才所要求的知识、能力、素质的标准应用于人才培养目标的构建和培养过程之中,使地方高等院校培养出来的专业人才具有深厚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将专业原理转化为职业能力和素质,并能综合运用自身知识和能力进行行业领域范围内的创造与革新。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可阐述为将行业的人才需求标准纳入地方高等院校部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制、课程体系设置、教学内容方法改革、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教育教学管理体系之中,将行业标准纳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的人才培养的方法与体系的统称。
2、革新高等教育理念,树立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观
要求高等教育为地方经济和区域发展服务,已经成为地方高等院校改革发展的潮流和共识。实现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并非否定先生提出的“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的大学教育理念,否定高等教育文明传承职能,将高等教育仅仅纳入“有用”的功利化渠道。而是从以人为本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角度出发,使大学教育能够使学生学有所长,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使大学培养出能够服务社会,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其次,人才是文明传承的最终实践者和实现者,也是高深学问的研究主体,培养对社会有用的人,是推动社会发展和“为往圣继绝学”,传承人类文明的根本。行业教育理念,是建立在应用性较强,行业特色明显的专业之上,如法学、会计学、建筑学等。但行业教育理念并非适用与所有专业,像数学、历史等以发现知识为主的人类精神探索领域的学科,应建立与学科发展规律适合的人才培养机制与模式。再次,文明的传承也包含了人类不断提升物质资料生产能力、创造社会文明的能力,因此,行业教育理念不是将大学教育剥离“纯理论”的技术改造,而是以学生的生存技能为本位,培养能够进行业革新与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在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以培养建设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为任务时,高等教育应以务实的态度,站在服务社会的角度,依托行业要求,以培养出具有持续创新创造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己任。
树立行业教育理念,要求地方高校理清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关系,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解放思想,将高等教育以及人才培养的规律和行业标准相结合,将行业对人才在知识、能力、素养方面的要求纳入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体系,以适用行业要求的素质作为检验人才培养质量是否达标的标准。行业教育理念是?Υ?统大学学理教育理念的重大革新。。
三、建立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体系
1、建构开放式的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
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地方高校应解放思想,不再把行业特征明显的专业教育局限于传统的课堂,而应建立开放式的人才培养体系。所谓开放式的人才培养体系,即将于行业紧密结合的国内国际专业认证和专业理论相结合,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例如以法学专业为例,学生毕业后要进入法律行业,必须拥有国家认证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个资格证书不仅是从业的门槛,更是对法律人才的衡量与评价标准,这个标准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实践的深入,会在人才考察、选用上出现变化,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将法律职业资格标准纳入人才培养标准,以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规格,不是对法学学科本身的降低,而是将培养学生基于法学专业知识的法理的运用、法律实务、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变革集于一体,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律卓越人才。
开放式人才培养体系应用于专业教育,即以行业标准为人才培养的规格,将职业素养、职业操守等纳入高等教育体系,综合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职业素养培养于一体,将行业的社会培养和实践纳入教学体系,使学生在毕业时,能够尽量达到行业的入职能力,缩短专业与行业的距离。
2、建立基于能力导向的课程设置体系
以法学专业为例,开设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要的课程是专业模块课程。自从2002年国家将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资格统一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说明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做出了统一标准的界定。因此,基于法律行业的法学教育应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涉及的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五大内容所涉及的课程,均应作为法学专业的理论课程或实践课程进行设置。当然,这些课程的教授和实现方式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渠道进行,如理论教学、实务锻炼、课内外模拟实践等方式,但所设计的标准性内容则不应偏废。这不仅能够提升学生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能力,同时也是构成学生法律基础理论,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律素养的基本要求。
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科目以外,为了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还应开设和法律实务相关的,能够影响学生职业价值取向和职业素养发展的相关课程,如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现代管理学等。当然作为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的一般素养和基本素质的大学通识课和公共基础课自不言说。对会计、医学等行业特征明显的专业,如何开发、挖掘、建立职业素养类课程建设机制,是该行业需要进行长期探索和研究的,高校可建立相应的教学研究团队,进行课程机制的研究与开发。
3、突出知识转化和能力培养的课程开发
。学校应打破传统专业、学科的分类教学与课程设置机制,建立专业、学科间深度交叉与融合,自主开发校内交叉专业课程,促进学生在信息与互联网时代具备自主开拓职业平台、创新个人职业发展的能力。
对此类课程进行研究开发,可在现有的院系专业划分之下,抽调有兴趣,对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有相关计划的教师,建立相应的课程建设团队,并从校内教师管理与课程建设制度中予以支持,形成行业知识与互联网知识向行业发展能力转化的课程研发机制。当然,此类课程的教学也可通过课堂实践、学生科技活动等灵活方式予以实现。
4、加强基于行业标准的课堂教学方法改革
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对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进行改造。在以学科划分为基础的专业学习中,传统的知识灌输式的课堂讲授使学生掌握了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然而这种单一的课堂教学方式越来越显示出不足,例如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足,不利于学生积极主动的思考,不利于学生创新创造思维的培养,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培养学生的主动思考、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成为课堂教学改革刻不容缓的任务。随着地方高校在培养应用型人才上达成的共识,各高校纷纷采取了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例如增加实践教学和开展学生科技创新类活动、师范类学生的翻转课堂等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应用等,但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还远远不够。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法学科;本科教材;教材编写
中图分类号:G4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5-0147-05
目前,在中国的许多高校,本科、双学士、硕士研究生等不同学历的教育阶段都开设了环境法课程,所用的教材也品种繁多。本文所论及的是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的环境法教材。这些教材中,当然不乏名作,编写的内容模块日趋成熟。尽管如此,该学科教材建设工作仍任重道远,有些问题还是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高校环境法学科的现状与环境法教材的名称问题
中国环境法的教学和研究基础薄弱,但近年来又是公认发展迅速的一个法律学科。部分高校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设了环境法课程,配套教材也开始编写,但环境法课程在法学学科中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环境法教材在图书市场上备受冷落。1997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被列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这标志着该学科在法学教育领域独立地位的形成。此后,开设环境法课程的高校数量逐渐增多。2007年3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决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新增两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位居其一。环境法地位的逐年提升是与高校环境法教育教学与理论研究的发展分不开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作为课堂教学依据与理论研究成果积淀的《环境法》教材的勃兴。
目前,环境法教材在名称上还不统一,有的名为“环境法”、“环境法学”、“环境法概论”、“环境保护法教程”,有的称作“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教程”、“环境与资源法学”等(为叙述方便,本文以《环境法》概括之)。这些内容趋同的教材为何名称不一?在教材前言或其他什么地方,很难找到编者给出的理由。不排除这种情形的存在:编写者当初为了杜绝与其他同类教材在形式上的“同质化”,而刻意在名称上“规避”。那么,这些“五花八门”的名称是否需要统一?
有的学者从构建理想的环境法课程体系的良好愿望出发,认为完整的环境法教材体系至少应当包括针对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法诊所、环境法专题研究等课程的教材。毋庸置疑,这是环境法学者共同的愿望。然而,现实与理想仍有距离。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资源保护法教学研究委员会201 1年对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学专业环境资源法教学情况的调查统计,在已经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当中,仍有29%的高校没有开设环境法这门课程。从课程性质来看,开设环境法课程的高校中仅有48.6%的高校将环境法设置为必修课,而剩下的51.4%的高校仅作为选修课。由此看来,环境法课程的重点还不是《环境法》教材的名称问题,在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里把这门课普遍开设起来才是重点。
的确有这样的一种现象:在教育部明确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名称,并将其正式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之后,大多数环境法教材在名称中添加了“资源法”或者类似的表述,甚至一些教材名称中原本没有“资源法”或者类似表述的,但为了适应这一学科建设上的变化,而将原来的教材名称“环境法”或者“环境保护法”修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学科名称,而不是一门课程的名称,一个学科应当由一系列的课程组成,并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当然,环境法教材的名称并非必然要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一学科名称相一致或者相呼应。但是,笔者认为,即便两者相一致或者相呼应也并非不可,毕竟在环境法学科发展的“初级阶段”,理想的环境法课程体系之中的许多课程在大部分高校还难以开设起来,此时,如果一本环境法教材在内容上能够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一学科已经较为成熟的知识板块,结构上也没有“硬伤”,学生手里可以拿到这本教材还是不错的。其实,作为历史悠久的老牌学科如“民商法学”、“刑法学”等,以学科名称来作为教材名称的,不乏其例。。
二、在体例结构上注重环境法教材内容的取舍
打造环境法精品教材,内容是关键。。从“框架结构”上来说,现今《环境法》教材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四分法”,即全书分为“总论、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法”四个板块,有时候第三个板块又有不同的称谓,如“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等;二是“二分法”,即把环境法教材划分为两大块:“总论”与“分论”,有时候把“分论”称为“各论”,尽管有的学者在两个板块之外,前面还加上一个“导论”,本文这里还是将它归于“二分法”之列;三是“章节编排法”,即不把书中的内容“类型化”,不归类,而是按照传统教材的“章”“节”进行编排。在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法教材中,“四分法”的教材有:金瑞林主编的《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的《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周珂著的《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三版)等;“二分法”的教材有:汪劲著的《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吕忠梅著的《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章节编排法”的教材有: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五版),蔡守秋主编的《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王灿发主编的《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等。
上述体例结构孰优孰劣?有人认为,采用“四分法”篇章体例结构为好,它既是环境法研究系统化成果的反映,也一目了然,便于学生对环境法的内容分类把握。有人建议,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环境法教材,不妨采用“绪论”、“总论”、“分论”的体例设计,为此还设计了各部分应该撰写的内容。这些建设性的建议难能可贵,也不无道理,但每种结构也不是尽善尽美,至少还没有一种结构得到学界公认。“四分法”选取四大知识板块的理由是:这四大块内容是在环境法学界业已形成并较为成熟的,以此作为教材的内部结构较为稳定,有利于内容的定型。况且,这也是环境法知识系统化的要求。其缺陷:一是在具体内容的编写中,必须把写入的内容“类型化”,即贴上相应的“标签”以便放入相应的析块里,但环境法学仍是一门“开放式”的法律学科,环境立法与理论研究中不断会有新的内容来补充其中,比如能源法、农村环境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房地产开发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等,都是有待环境法教材吸收的“新鲜血液”。如果囿于“四分法”,就难以替他们在教材里找到相应的“位置”。二是第三个“知识板块”的内容与名称还难以统一,该板块内容包罗万象,主要涉及“生物”的与“非生物”的,“人文”的与“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还可以包括气象、水利、防洪、抗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显然,这些内容由一个名称来统领,难免“名不符实”。
而“二分法”的好处是,教材是从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两个方面来划分环境法内容的,这种体例结构清晰简洁。然而,其缺陷也比较明显:它缺乏对“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或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法”这三块内容的理论提炼,这三块内容各自都有某些“共性的东西”,是不能放在总论之中来“统领全局”的,比如“国际环境法”板块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只对本部分的内容“起作用”。现在,编写者解决此问题的方法还是把“编”降格为“章”,在每章的第一节进行该部分的理论阐述(这样看来,“分论”并不光是阐述具体法律规定的)。此外,在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总是需要肯定一些比较稳定的、成熟的核心内容的,知识的“类型化”(或系统化)对学科的发展很有必要,从这一点上说,“二分法”不如“四分法”的作用明显。
比较“四分法”与“二分法”的优缺点,看来传统的“章节编排法”还是有其独到之处的,今天的环境法尚处于发展之中,“章节编排法”以其“宽阔的胸怀”吸纳“百川”,有利于环境法吸收“新鲜”的知识与理论成果,这是“四分法”不具有的优势,当然,“二分法”的缺点在“章节编排法”身上同样可以找到。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编写《环境法》教材在考虑体例结构问题时,不应拘泥于知识板块的排列组合,至于采用“框架”结构,还是“砖混”结构,完全根据所涉内容的需要,以及编写者个人的态度。。不过,在具体内容的取舍上,笔者认为有几点倒是可以考虑的:其一,可根据读者对象的不同,来考虑编写哪些具体的内容,“量体裁衣”,“看客做菜”。高校开设环境法课程的情况不一样,作为受众的本科生其专业背景也不同,如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环境法教材,与针对工科、医学、农学等非法学专业的相比,在编写时其萃取的内容应该有别。其二,适当吸收一些新的知识内容,以利于环境法学科的发展。比如能源法,这块知识应该在环境法教材中得到体现。环境法当然不需要与别的学科“争地盘”、“抢山头”,在坚持属于自己的核心知识板块的前提下,对于那些学科地位尚无定论、符合环境法基本理念、仍处于“流离状态”、又有环境法学者参与研究的法律制度,环境法教材当然可以合理吸收,至少不能关门拒绝。法律关系不是法学学科划分的唯一标准,一种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不争的事实。其三,对于与其他学科有交叉的知识点,不能轻言放弃。环境法的综合性很大方面在于其与民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的学科交叉性,这些交叉内容在相关学科之处并不必然作为其课堂的讲授内容,如果环境法课程没有介绍,教材也不编写进去,很可能就会成为学生的“知识盲区”。
三、加强环境法学科的教材建设,重视环境法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
长期以来,环境法教材的内容一直不太稳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第一,环境法教材编写“范本”本身的问题。有“法典”的法学学科,其教材大多是以本学科的“法典”来作为撰写“范本”的,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法典”内容对于“分论”部分的稳定性尤其重要。。
第二,环境法学科理论研究本身的原因。一本成熟的教材,需要从该学科的理论体系中大量吸收成熟的养分,环境法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理论积淀远不够厚重,许多法律制度尚缺乏理论上的提炼,这样写在教材上的内容,既缺乏底气,又得不到认同,难免平铺直述,稳定性肯定大受影响。而且,环境法理论研究本身的质量也不是没有问题,目前环境法理论研究的“逐利性”现象较为普遍,避重就轻,做艰苦的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不多。在环境法领域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的背景下,所谓的理论研究许多都是“立法前研究”,即论证立法的必要性。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这种现状,只能导致表面上的繁荣,但实际上能够提供给本科环境法教学的素材不多。环境法教材也只能处于一种低水平重复的状态,对于相关内容进行增加或删减都不可惜,更无伤大雅。
第三,环境法教材内容的“源头”问题。环境法教材的许多内容尤其是“分论”的内容,大多缺乏理论提炼。中国自1979年制定第一部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已经颁布了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更是不计其数,加上各地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等,中国已在环境立法领域形成了一个范围广阔、内容庞大的环境法体系。此外,还有一个数量可观的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法教材当然不会把那么多的法律规定全部装进去,但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与“分论”的内容,肯定要反映环境立法的成果与具体的法律规定。从内容上看,一部环境法教材牵涉二、三十部环境法律法规是家常便饭,这些“林立”的法律规定在教材中表现出来就是:缺乏理论上的提炼与制度升华,造成环境法教材的内容过于庞杂,仿佛是环境法律规定的“大杂烩”,只不过按照一定的模式进行简单的编排而已,这样,不但不易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更易增加其厌烦心理。加之中国环境立法日新月异,任何一部环境法律法规的修订,势必就会造成环境法教材内容的“陈旧”。
如何才能使环境法教材的内容相对稳定呢?有人建议,希望在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高校本科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由高校环境法教学一线的专家和同仁共同努力,制定一个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对这门课程讲授的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以此为基础,当然可以编写出一本相对“权威”的教材,但是,这还是没有解决教材的稳定性问题。笔者认为,要编写一本内容相对稳定的《环境法》教材,必须注重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在内容撰写时,应该摒弃对法律法规进行平铺直述的写作方法,把精力投入到环境法知识点的归纳与总结上来,亦即对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进行全部的梳理与取舍,“过滤”掉环境法的具体规定与细节的东西。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归纳与抽象出一般规定与带“共性”的知识点。在正文的阐述时,不宜出现“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等字眼,至少应“谨慎”使用这种陈述方式。
对环境法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需要教材编写者作出艰苦的工作与付出,然而,有的学者本身对待编写教材的态度也不是无可指责的。。。我们现在叫‘编教材’,一方面是对教材内涵的理解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对于教材写作的不慎重态度。”经过理论提炼与内容升华的教材,肯定是有生命力的。环境法学科的理论成熟就像其他学科一样,应该从一点一滴做起,这是一个漫长积累的过程。
四、编写环境法教材,应处理好“个性”与“共性”的关系
关键词:教学模式;多媒体技术;多媒体教学模式
一、教学模式理论分析及实践应用
随着现代教育学理论的深入发展,教学模式的分类也日益细致。
首先,根据教学主体在参与教学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可以把教学模式分为三种:学生主动型、教师主动型、师生互动型。其中,学生主动型教学模式一直是教育实践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因为在这种模式下,每个学生都能根据各自的需要和能力,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运用各种教学媒体,进行兴趣学习、实践学习、创造性学习和个别学习。甚至有的理论认为所谓“主体性学习模式”就仅指此模式。但是,绝对的学生主动型模式很难规模性地开展,原因有三:①应用这种模式,需要学生都具备很强的学习欲望和学习能力,而实际情况则是学生的学习素养参差不齐,难以保证教学目标顺利完成;②应用此模式,必须有完善的教学辅件作保证,否则难以有效组织教学,这就需要教育成本的高投入和高效率运转;但是,资金短缺、教学硬件不能配套、教学机构功能紊乱是当前各个学校的通病。③灵活开放的教育体制,是开展该模式的外在环境保证,而目前以学历为标准、以集中教学为常规组织形式的应试教育体制极大地限制了它的规模性开展。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是现阶段普遍采取的一种形式,其最大的优点是能顺应目前的教育体制,经济有效地组织教学,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但是,这种教学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忽略了教学活动中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忽略了教学对象个体性的差异,容易产生僵硬呆板的学习气氛,影响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师生互动型教学模式正好能够弥补前两种教学模式的缺点,并且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因此值得推广。
其次,教学模式也可以根据教学方法的不同分为多种类型。因材施教的个别教学和统一集中的集体教学,就是一种以组织教学方式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也可以以实施教学的具体方式分为教师讲授型、学生讨论型、问答解疑型、实践型等多种。各种教学方法没有优劣之分,关键在于如何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选择一种或多种教学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这一点已经是教育界的共识,也是教育制度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另外,教学媒体也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这一表现在现代教育中更加突出。传统教育媒体常常被狭义地认定为课本、讲义、黑板、粉笔。随着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教育媒体的种类也不断地扩大。如实践教学环境本身也是一种教学媒体。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媒体技术的发展,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多媒体教学。;②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可以方便地采取互动型、开放式教学模式;③网络技术的应用,可以突破地理位置和教学资源配置的限制。因此,研究开发和应用多媒体技术教学模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法学学科的教学特点和与其相适应的教学模式
法学是一门社会性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所以,必须在教学中突出其学科特点。
1.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占有同样的比重。。因此,法学理论知识就成为主要教学内容之一。。实践中对此最常采用的教学模式就是以教师为主导的课堂讲授型。经证明,该模式确实有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其消极后果也不可避免,如:被动地接受学习,容易使教师的学术观点对学生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教学过程较为枯燥等等。法律是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所以理论必须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对此,采用以学生为主导的实践型教育模式是一种最为有效的途径。然而在目前的教学体制下,实践型教学阶段往往和其他教学阶段在时间上隔裂,而且,由于教育经费的紧缺和司法机构的设置限制,使其难以保证应有的教学效果。
2.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模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使理论与实践能够更加紧密地结合,并且增强对理论知识的具体认识,在教学活动中逐渐锻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案例讲解、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的内容,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案例教学中,如何选择恰当的案例,如何准确地表述案例发生的背景是关键所在。通常这一工作常常是由教师根据自己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能力来完成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在现实社会中,具体的案例往往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审理的机构不同、主裁人员的法学素养不同,其裁决结果也会不同。如何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采取最合理的法律操作、对不同裁决结果进行最恰当的法学价值判断,才是案例教学的目标。这就需要在教学中做到师生能够相互交流,各自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对基于自己的观点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足够的认识。要做到这一点,在目前的教学条件下确实有很大的困难。
3.教学资源缺乏是目前困扰法学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除非在综合性大学,通常专科院校的法学师资力量都比较薄弱。如何合理配置教学资源,结合相关专业特点,保证教学质量,就成为基础性法学教学的关键所在。即便在法学专业院校中,师资力量也差距较大,学术流派各有所重,信息渠道各不相同。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各院校、各学科画地为牢,各自为政,造成了教学资源相对紧缺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加强学术交流,特别是加强校际同专业学术交流,对促进学术发展、保证教学效果有很大的作用。同时,跨专业的横向学术合作,教学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的纵向合作,都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尽管目前这样的交流合作也逐渐多了起来,但基于交流形式和合作基础的限制,还远不能与现实需要相适应。
三、多媒体教学技术是解决目前法学教学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
从前面对多媒体教学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优点正好弥补了目前法学教育中出现的各种冲突和不足。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其承载传输的信息形式是多种类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和形象性;。因此,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地形象地模拟、创造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完成教学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搜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现在,多媒体教学模式已经向智能化、全球化、多样化等方向发展。特别是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CAI)的开发和应用在迅速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法学教学 CAI 在实际开发和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显著的问题:①大量的课件表现为讲授式课件,是对传统课堂教学的一种直接照搬,尽管可能实现教学资源配置,但是没有表现出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式、交互性和现实模拟性等优势特征;②课件的开发也往往是各自为政,缺乏合作,质量良莠不齐;③多媒体教学模式的开展,缺少相配套的基础硬件的保证,如校园网络建设滞后、计算机配置数量与教学需要不符等。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搭建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
一、开放教育特点概述
开放教育是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一种现代化教育。它首先认同知识的价值,依靠网络,把远在天涯的教育机构拉近至眼前,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技术,将知识转化为数字的形式,为知识时代所渴求的适应性人才,提供培训机会。其主要特点就是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的支持下,学员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充分发挥多种教学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教学资源,保留教师面授的精华,进行自主化和个性化的学习。在这里倡导终身学习和自主学习的理念,即学习者可以利用一切空余时间进行学习,自主掌握学习进度,逐步积累各学科所需的学分,开放教育这种学习模式规避了缺课,不受时空的限制,学员自身具有很大的主动性。
。虽然大多数成人都有明确的学习目标,有的为了提级、升职必须获得某个层次的学历教育文凭,这类学员是为文凭而学,存在混文凭的学习态度,学习主动性不够;有的基于社会的激烈竞争,为了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或者为了适应新的职业或岗位要求,必须掌握某个专业的知识技能,这类学员由于饱尝缺乏知识的痛苦,学习的主动性很强;有的为了充实自己的生活或出于兴趣爱好而修读某些课程,这类学员是为兴趣爱好而学,学习的主动性较强;还有的是家长看到了社会竞争的激烈,要求子女来学的,这类学员自身的学习主动性不够,是抱着交友的态度来学习的。
我们知道,开放教育的学员大多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生活经验和社会经验,这些丰富的经验正是学习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最好的基础。开放教育重视学员在以往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中形成的工作经验和知识积累,希望学员们能借助于这些有益的经验和知识,在新的专业课程资源的学习中,进行理解消化,提高升华,达到构建完善更高层次的知识体系和能力素养的目标,开放教育教师的作用就是依靠自身的知识和能力,采用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技术手段,帮助学员达到这一目标。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概述
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笔者认为,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理念应当是针对学员实际情况,强化学员的实践能力,重点训练学员的法律思维,加强学员的法治观念,培养学员的职业道德。我们地市一级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重点应放在培养公司、企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上,这样我们才能与普通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展开错位竞争。
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它是解决实践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所以,其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占有同样的比重,而采用以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为主导的实践教育模式是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最有效的途径,是符合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理念和培养目标的。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教学模式就是每个学生都能根椐各自的需要和能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各种教学媒体,进行兴趣学习、实践学习、创造性学习和个别学习,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我国法学教育最开始采用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优点是能够系统完整系统地传授知识点,缺点是学生不能在课堂上提出法律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高校开始注重案例教学,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但这还是以教师为主型的案例教学,一般而言,教师为了使法学理论与实践能够更加紧密地结合,通常都会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案例讲解、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的内容。
开放教育模式下的案例教学应当是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的案例教学,该教学方法应当主张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始终作为一个引导者,主要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采取最合理的法律操作、对不同裁决结果进行最充分的法学价值判断,做到师生平等相互交流,充分地表达各自的观点,并对基于自己的观点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足够的认识,这样就便于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将教育的主要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
三、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笔者通过多年教学实践,认为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操作方法应该由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交流讨论阶段;第三阶段:总结评析阶段。下面具体谈谈这三个阶段的具体做法:
(一)准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准备情况,即教师的准备情况和学生的准备情况。
1、助学辅导员(管理教师)搭建学员交流平台
。
2、课程辅导教师精选教学案例
法学课程辅导教师应该在开学之初,根据其辅导的该门法学课程的教学计划和要求,通过社会实践、上网搜寻资料,收集四至五个有时事性,并切合该门法学课程教学的典型案例,同时提出相关的思考问题,推荐相关参考文献;然后由法学课程责任教师牵头初步把关,送给分管的领导逐级审查确定;每门课程从中挑选三个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分发给学员,布置作业;选好案例材料后,由科室统一打印,讨论前一个月分发给学员。
3、法学学员熟悉案情,写好案例讨论发言稿,准备讨论
在这个阶段,每个学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熟悉案例;通过上网学习、搜集相关材料,走访相关单位,请教有关的专家学者,按照自己对法学案例的理解,进行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解答教师在案例中提出的思考题;作好案例讨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写好案例讨论发言稿。
(二)交流讨论阶段;
。第二步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主持,各个小组的学员代表逐个上讲台发言,台下有不同观点的学员也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各个小组可以各执己见,只要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在这个阶段,教师不发言参与讨论,只是作为课堂的主持引导者,为学员创造一个自由讨论的氛围而已。
(三)总结评析阶段;
在法学案例讨论结束后,课程辅导教师要对案件进行点评和总结。首先应对学员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同时也要指出不足之处,如案例讨论的热烈程度,讨论稿的集中程度,案例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然后,要求每个学员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课程辅导教师批阅,作为该课程的平时成绩。在这里,课程辅导教师只有加强自身的平时学习,培养自己过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综合素养,才能使自己的课堂案例点评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四、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由于法律是用来解决现实中的社会问题的,所以理论必须与社会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开放教育学员都是成人,大多有着较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对于各种社会问题,他们根据自己的原有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有各自不同的分析和判断。而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仅凭教师个人的知识和经验,要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服务人才是很困难的。
第一,大大提高了教学效果。与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方法,最大地实现了开放教育的人才培养目的和教学理念,将教育的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使得学员的学习由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教师引导、学生主动的学习过程,这最大限度地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可以把枯燥的法律条文变为生动典型的现实案例,活跃课堂气氛,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的关键就在于将注重“教学”的环境转变为培养“学习”的环境,将教学的时间和空间拉近了,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将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认真思考。这样有助于增强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达到开放教育的人才培养目的。
第二,达到了能力培养的目的。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统一。。这是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型学习最有效的方式,各讨论小组在准备时,共同研究、共同探讨,交流自己的想法,提高了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让学生感到自己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大大调动了学生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同时,学员在准备参加讨论中学会了如何去搜集资料,研究和整理资料,对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有极大的帮助。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因而能够达到开放教育能力培养的目的。
第三,转变了教师身份,促进了师生关系,达到了引导学生热爱学习、自主学习的“良师”目的。由于在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过程中,由学生唱主角,师生双方地位完全平等,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促进者。法学案例讨论的过程是教师引导学员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师生合作双赢的过程,它突出强调对前人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法学学员在今后的实践中 “踩着巨人的肩膀前进”。由于采用这种师生地位平等的民主式方法教学,客观上也促进了师生关系的融洽,因为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同时,也逼迫教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教学水平,实现双赢。
五、实施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的条件
前面谈到了法学教学中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的种种优点,那为什么实际上我们较少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呢?原因是采用这种教学方法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下面就具体谈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学员条件:首先,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学员参加,一般以20至40人为宜,人数多了影响讨论的进度,难以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人数太少又难以组成讨论小组;其次,学员自身必须进行讨论前的充分准备,如果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案例讨论,只听不说,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这就从客观上排除了那些混文凭的学员或者学习目的不清晰的学员,同时要求来参加讨论的学员有较充裕的学习时间,从各地市级开放教育现在的人员构成实际情况来看,难以满足条件。
2、教师条件:采用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模式,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教师必须通晓本专业、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教师要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达到应有的效果。再次,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和应变能力,事先如果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无法充分地体现出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达到锻炼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的教学目的。
3、精选案例条件:采取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关键在于精选案例,案例选得好,案例教学法就成功了一半。精选案例应注意:第一,要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第二,要选择特别典型的案例,通过讨论,要能达到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的目的。第三,要提出有层次性的思考问题,对案例思考问题的设置,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要求来确定,要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难度。
4、教学计划条件:由于法学是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一门学科,但现行教学计划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时间规定得较少,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案例讨论和法律操作训练,应当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这样才有利于教师搭建学习平台、学生主动型案例教学法的开展,有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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