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转型;变迁;权利本位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进入快速转型期。社会经历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政治变革、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迫切要求法治建设作出回应,即通过分析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悖离及其根源来重构新时期法治建设
一、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的悖离
中国的改革一直以政府推动市场、政策推动法律为主角,目标是寻求短预期性和效率公平的关系。虽然保证了改革在一条平缓、灵活、追求立竿见影、机会主义和以社会稳定为前提的道路上发展,但也阻碍了“依法治国”和普遍性的游戏规则的施行。新旧体制的转换和更替必然发生一种“传统”与“现代”两种体制并存和交织的二元社会结构,法治与人治的深层次矛盾变得更加明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是通过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实现的。充分发挥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形成一个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与引导下的各省市区竞争发展,从而推动全国大发展的格局。两条路径反映了两种动因,一个是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一个是经济实体的利益驱动。
首先,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深层次的是利益的调整。新的利益主体和新的利益结构期盼法律规则合理、可行,执法公正、权威。然而,法治建设的话语权又往往倾向于对既得利益的认同和保障,加之,法治变迁中,既有的法律制度与价值观念难免被怀疑、否定或被严重破坏,而新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念又尚未被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尚不具有引导、调节和约束的力量,从而出现私权遭侵、公权扩张、价值混乱、法律冲突、人治大于法治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个人的利益得到尊重与张扬,允许和鼓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同时市民社会的本质天然的要求民主和权利保障,排斥政治国家的限制与约束。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但法治建设的特点决定了法律与市场的不同步性,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错位,导致法律内在价值对市场经济的保障效用降低。市场出现道德下滑、恶性竞争、急功近利等弊端。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并不等于结构的内在紧张已经消除,更不等于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已经大功告成。完善法律体系既指立法作业依然重要,也意味着法制改革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另外,法治制度化的重点转移到法律实施方面,首先是要求政府自身严格守法,并且防止政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裁量权。运用法律规则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日,便是深层次法制改革启动之时。大量的法律不断产生,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进行修改,架构与建构的互动亟待普法建设的同步,送法下乡、普法入户成为时下最受欢迎的建设措施。
最后,社会转型经历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深刻变动,而意识形态的转型较之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乃是更为根本、更为艰难的部分。它支配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人治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落后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义务本位,无视自身权利的传统观念。
二、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
西方社会走的是一条由弱势政府到有限政府的道路,实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干预,实行社会防卫主义,限制私权,放弃私权神圣的观念,在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强调政府的作用。法律体系的建构是在一个自然发生学意义上的进路中实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经历了自由经济状态下的主体意志自治到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主体相对意志自由的过程。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从中央高度集权的大一统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开始建构,这就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模式。
同时,从计划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社会政策走向、社会规范与制度都以市场化为轴心转变。市场社会的特征日益表现为社会竞争机制逐步替代少数人决定机制,审批型政府逐步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本质上要求由政策之治迈向民主之治、法治之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利益本位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并使法治成为社会转型期改革的战略抉择。
中国迄今为止的法治进程是沿着政府主导型的进路展开,自上而下地通过政府自我约束自己的权力,是一个直接导致权力资源再分配的进程,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具体表现为多样化制度设计的并存和互动,以及规范结构的柔性化、随机化。这种建构模式在转型时期能迅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但也客观上造成法律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法律体系呈现平面化、缺乏明显的效力等级,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紊乱。
三、法治重构的建议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社会认同
中图分类号:D911.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7-0180-01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的社会结构也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无到有的正在生长为人们非常陌生的市民社会。中国的市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资源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领域”。市民社会理论就像法治一样是一种舶来品。
二、市民社会的运作机理
市民社会理论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是一种建立在历史经验基础上的理论的总结,而对与中国来说,则只能是一种理论的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机理实际上是对人们生活方式提出的一种动态的设想,这样的市民社会话语结构有利于中国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重构,符合中国现代化改革的目标。
动力基础: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或私有产权、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为基础,个人与财产的结合使个人能够真正的独立自主。交流方式: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经济生活最适当的模式。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中广泛的分工与合作及其和谐稳定的发展全靠完整的契约制度。治理原则:社会是由有着生命独特规定性的个人组成,个人有自己选择的自由,因此市民社会奉行自由和自治原则,这是市民社会的核心特征之一。观念形式:市民社会还包括其独特的价值和原则。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假定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2、多元主义。多元主义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化,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3、市民认同。“市民认同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行为模式”。它是“对构成市民社会的那些制度或机构的一种珍视或依归。是对整个社会――包括社会的所有阶层与部分――依归的态度。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我们所追求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这种关系意味着不可能是国家强迫市民社会建立起纯粹意义上的国家秩序即“外生秩序”,“市民社会是社会独立的生存模式”,能够首先从内部建立起适应自身的理性规则即“内生秩序”。这种为市民社会的内在结构要素和文化要素所决定的“内生秩序”可以产生法治的功能。
(一)私有产权制度使平等与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平等与自由是法治的基本的价值取向。而市民社会的私有产权制度正是平等与自由的根本物质保障。因为,私有产权制度使社会成员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的处置自己的财产。因此要求商品能够自由流通,并且这种流通要由市场来进行支配。
(二)契约化的交往方式实现了从传统的宗法伦理型社会向近现代契约化法理型社会的转化。契约化使市民社会在横向上与政治社会(国家)、在纵向上与传统身份社会区别开来。从横向上看,政治国家通过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协调各种政治关系,并以带强制性的权威或法律确认政治角色,规范政治行为。市民社会则以契约的方式规约经济活动和社会成员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对其义务的履行和承诺的实现,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有序化及理性化。从纵向上看,传统的身份社会主要是依靠身份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在社会中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获得了与此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甚至行为能力。
(三)市民社会的自治可以形成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市民社会是一种人与人之间通过自愿性的契约联合而构成的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结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里,人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而国家只是“一种必要的恶”,有了它是危险的,没有它又是不行的。
(一)全面强化法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当前发展黄金期和矛盾多发期交织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引领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必须全面强化法治,依靠法治转变执政方式,同时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公民在社会活动中依法行事的自觉自律性,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公正合理地解决新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全面强化法治是不断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现实迫切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党的十提出要在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使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有了更多地要求和期待。因此,解决好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和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全社会成员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发展和生活环境,必须全面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得到实现,才能使社会各方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使社会真正有序运行和实现稳定和谐,才能使人民大众真正生活的更有尊严、更加舒心,对未来更有信心,从而真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全面强化法治建设的途径和对策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要在法规层面上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责任,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要强化政府执行公务方面的法规制度,行政机构出台的政令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既要使政府真正成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协调社会关系、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刑事犯罪、依法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法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依法公平合理分配并使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第二要大力完善法律法规执行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监督制度。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各类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及相关程序,通过切实严格有效的执法实际行动,在全社会确立起法律的权威,使一切社会行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预期,才能阻止公权力的异变和堕落,才能增强公民自觉自律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减少违法违规和犯罪现象,才能切实改变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紊乱状况,才能遏制各类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和食品的泛滥,才能切实纠正少部分人反复上访、越级上访、上访、无理取闹、不达目的纠缠不休的乱象和以各种形式威胁、要挟领导解决问题的现象,才能真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引导社会诚信意识的不断发展和提高。第三要大力完善法院公开审判制度、独立审判制度,特别要着重完善法院审案中的人民监督制度。
关键词:法家 新法家 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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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127-01
一、新法家对法家思想的批判性继承与创造性转化
新法家认识到法家作为一个政治学派,有它自己一套治理社会的学说,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它的法治主张还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其重法治,主张用法治理国家、主张法的公平性等,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强调法律的作用
法家思想的核心在于追求“法治”,以法治国。法是治国之本,只有严厉的法律才能立国,并维持君主的统治。但是,君主并不能随意制定、执行法律。“凡治天下,必因民情”,指出必须遵循自然和社会关系的规律,考察客观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是非曲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
“法而治”,“法与时移”。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以法为本,制定出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法,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同时还要适应时展,及时制定、修改、废除法律法规,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有法可依”。
法要“布之与众”,争取需做到“家喻户晓”。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在今天看来就是要进行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懂法、守法、护法,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
“上法不上贤”,严格依法办事。法家坚决反对在 “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一视同仁,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这一思想发展到今天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以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二)、赏罚分明
“信赏必罚”“厚赏重罚”。指根据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必罚,实际的赏罚一定要和法定的赏罚一致,不论亲疏贵贱,一视同仁。在此基础上,商鞅更侧重于“重刑”,即以刑罚手段去免除刑罚,起到惩戒作用。确立这一思想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对被处罚者带来很大的伤害。
二、辩证地看待新法家的思想
新法家对中国传统法家思想进行了继承与发展,用现代流行话语概括古代先秦思想。新法家根据法治主义对传统法家思想重新梳理,重新解读,努力使其具有现论形态和现代化的表达方式。新法家的法治主义追求富国强民的目标,这是符合中国的现代需求的。不过,过于强调法治,也给法家带来很大的局限性,这也是我们今天进行法制建设必须要引以为戒的。
(一)过分强调法治,而忽视了人在社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否定人类社会的道德
法律固然重要,但它是由人来制订并由人来实施的。作为法治基础和后盾的是民主,没有民主绝对没有法治。若想法律发挥作用,就应提高人民的思想素质和加强执政者的道德修养。只有始终保持警醒,中国法治才能尽快走上正途。
(二)法家法律思想中重视奖赏之法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它启示我们,奖赏与刑罚一样,既是法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重视的只是刑罚之法,而奖赏之法几乎一片空白。因此,加强对奖赏之法的研究,构筑起法律的现代意义上的另一“半边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点应当放在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现在我们要建立的是真正意义上的 “依法治国”,我们已经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比较合理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扭转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剩下的突出问题是如何保证法律的实施。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法律的实施加以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吸收传统文化精华的同时,必须坚决而顽强地警惕和抵制传统文化中那些造成“名义上建设法治,实质上导致人治”的一切不良因素。中国将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尽快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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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1986年开始,连续实施了5个五年普法规划,现在正是第六个5年普法规划(2011~2015)的实施阶段。近30年的普法教育,使公众对法律的内容和作用有了广泛的了解,但是这种了解是远远不够的,要想真正实现法治,公众在了解法律内容和相关知识基础上对法治理念的信仰更为重要。大众传媒具有构建、引导社会意识的功能,作为媒体从业者的记者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记者本身的法治思维更是发挥着直接的影响作用。
记者因职业的关系比一般公众更早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以宣传法律知识与培养社会的法治意识为己任。。随着各政法院校法制新闻专业的毕业生逐渐进入新闻媒体,参与到法治新闻的采访制作环节,法治新闻在法律知识和规范的传播方面越来越准确,作为社会法治意识基础的法律知识普及的工作已基本进入良性传播的阶段。关于法律的常识和基本规范的认识是形成法治思维的基础,这部分工作也是构建社会法治意识的前提。对此,无论是记者还是公众,在意识上都是自觉和统一的。
但是公众法治理念的形成远比通过普法教育让其了解法律规范要困难得多,这不是某一个个体的认识水平的表现,而是一种社会意识的形成。社会意识是相对于社会存在的社会精神生活的总的概括,是由各种不同的情感、思想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构成的复杂的系统整体。社会意识是一个集合的概念,社会的法治意识是一个社会的公民总体关于法治的认识水平的体现。一种社会共识的形成是一个文化心理的塑造过程。这种文化心理的塑造有各种渠道,学校教育、人际交流、大众传播等都可以对其产生影响。大众传播对社会意识的影响也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的,可以是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也可以是新闻传播。。
1、传统道德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法, 法律的广泛实施要以道德予以支撑。首先, 中国传统道德要求人们修身自律,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借以修身为本 , , 通过自己严格要求自己, 以提高自身的素养。这样的高尚品格使得人们都更加注重自身素养的建设, 不愿意轻易与他人发生争议。其次, 《易经 万象》中指出,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 。这种优良的品质表现为应该以博大的胸怀来容纳别人。人们都学会了宽容与包涵, 极大地降低了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再者, 中国自古以来的各文人志士都一直倡导一种 义的境界, 范仲淹主张 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 , 林则徐铭志 苟利国家生死以, 其因祸福避趋之 , 在考虑个人利益时, 都坚持从国家和整体的利益出发, 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最后, 我们所认识的法治最早产生于西方, 是受到西方 陌生人社会 的影响的法治, 然而, 中国是典型的 熟人社会 , , 倡导以和为贵, 其中, 中国传统社会中 无讼 的价值观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这样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也避免了双方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 传统儒家法文化中倡导 礼法合治这种思想强调将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统一起来, 采取教化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因此, 法律应该重视传统道德的力量, 良好的道德教育是法律普遍遵守与广泛实施的有力保障。
2、传统道德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消极作用
中国的传统道德博大精深, 但是随着历史发展的脚步, 传统道德中还是出现对法治社会建设产生消极作用的部分。中国传统道德以 仁 作为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 主张人要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然而法律强调的是一种规则, 一种不可违背性。在西方那样的 陌生人社会 , , 人们总是习惯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例如超市偶然卖出一瓶过期的牛奶, 超市便会因受到控告而赔付两倍甚至更多的罚款, 并且对消费者致以道歉。然而在当下中国, 若有人在超市买到一瓶过期的牛奶, 多数人的反应都是自认倒霉, 很少有人想过要到超市讨个说法, 更不要说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与当下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律操作程序复杂有关, 法律途径既费时又费事。再者, 根据儒家思想教导, 以和为贵应该被放在首要的位置, 我们不应该为了这点小事与别人发生不愉快, 应该保持宽容之心。另一方面, 在传统利摧麦中, 法律长期以来民刑不分, 法律惩罚手段和方式极其残酷,
因此, 人们都慑于法律的威慑力, 认为只有严重违背袒摧菱道德的行为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样就造成人们遇到民事纠纷时很少采取法律途径, 法治意识普遍薄弱。
3、在当下, 法律应该成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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