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标准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四条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专业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抵制有偿家教,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开发研究及成果,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实践教学和专业建设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条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需大专以上学历。城镇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一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第九条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试行)》(浙教师
〔2004〕30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教书育人成绩卓著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出色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
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第十一条教学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二)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科研能力突出
(一)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发表过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 第十三条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和促进学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教学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四)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五)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科研能力强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至少2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
(1)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2)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一)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五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独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条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开发研究及成果,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实践教学和专业建设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条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需大专以上学历。城镇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一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第九条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试行)》(浙教师
〔2004〕30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教书育人成绩卓著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出色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第十一条教学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二)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科研能力突出
(一)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发表过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 第十三条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和促进学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教学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四)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五)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科研能力强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至少2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
(1)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2)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一)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五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独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条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八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一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第九条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试行)》(浙教师
〔2004〕30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
(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教书育人成绩卓著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出色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第十一条教学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二)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科研能力突出
(一)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发表过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 第十三条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和促进学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教学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四)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五)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科研能力强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至少2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
(1)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2)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一)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五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独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条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十二条科研能力突出
(一)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发表过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 第十三条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和促进学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教学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四)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五)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科研能力强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至少2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
(1)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2)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一)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五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独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条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二)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至少2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
(1)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2)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一)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五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独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条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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