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哲学496页——完
对其和好之快慰。然而,这一和解是抽象的;自性、主体同时是这一精神的降临这样的方面,——由于这一方面,发展的世俗本原在于其中,上帝之国,社团,从而与世俗本原相关联。为了使和解成为实在的,必须使其(和解)被意识,存在,被造就于这一发展邀一总体中。在精神者中,存在这一世俗本原的因素。
具体者、精神者是世俗本原之真,主体作为神之恩赐的对象,作为与上帝和解者”,据其嗣后展示于社目的规定,具有无限的价值。据这一规定,主体被视为精神对自身说来的无限的确定性.被视为精神的永恒性。
由此可见,这一自在无限的主体,——其对无限性的功用,乃是其自由.一呈现为自由的个体,与世俗的本原,与现实相关联,乃是作为在已存在的、自在和解的、完全稳定的、无限的主观性。这是实体的环节,主体的这一规定应成为基础,因为主体与世俗本原相关联。主体的理智也(Verrnunftigkeit)、自由在于:主体是解脱者;由于宗教,他获得此解脱,据其宗教的规定.他实质上是自由的。必须着重指出:这一和解发生于世俗者本身、世俗者领域。
a)和解的第一种形态是直接的;正因为如此,和解尚未以真的形态完成。这一和解如此呈现:始而社团、和解的存在、精神者,与自在上帝之和好,乃是自一切世俗者之抽象(AhIfra k1),精神者本身弃绝一切世俗者,对世界以及自身持消极态度;其原因在于:世界存在于其中的主体,倾向自然,倾向社会生活,艺术和科学。
自性、欲望的具体内涵,对宗教本原说来,不能被证实,因为它是自然的;而隐修者的抽象本身包含:心灵未具体展示,作为某种未发展者而存在的,亦即:精神性、和解性、
生命,为了和解,应当依然是未发展的。集注于自身的。而精神在于:发展,区分自身,直至世俗本原。
b)这一和解的第二种形态的特征在于:世俗者与宗教者依然是相互外在的,然而,应当纳人关系。这样一来,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可以只是外在的,而且,当其一凌驾于另一之上,和解不复存在;宗教的本原应居于主导地位,和解的本原一教会,应凌驾于非和解的世俗本原之上。
①所谓“和解”亦即“和好”
这是与非和解的、世俗的本原之结合;世俗的本原本身依然是鄙陋的,宗教的本原驾于其上.犹如凌驾于诸如此类鄙陋者之上;然而,居于主导地位的本原,将这一世俗的本原接纳干自身;由于这一主导地位,一切志趣、欲望,一切构成世俗本原之非精神内涵者。亦呈现于教会,因为世俗者在自身是非和解的。
就此说来,主导地位凭借非精神者被设定;在非精神者中,本原是外在者。人在其行为中同时又外在于自身;这实则为非自由的关系。被视为本质者的一切;一切意向,与家庭、活动以及国家生活的关系,均将分裂纳入,本原则是其人之非在己存在。
在所有这些形态中,其人处于仆人的地位;所有这些形态具有微末者、非圣化者的意义;既然他在于这些形态中。他本质上便是某有限者、分裂者;于是,他的这一存在是无意义的,而有意义的为他者。
这一与世俗者.与其人自身心灵的和解,如此付诸实现:它恰恰成为和解的对立者。和解本身这一分离的进一步实现,亦即是:呈现为教会的衰颓,呈现为精神者在自身的绝
对矛盾,
e)第三规定在于:这一矛盾在伦理中解决,自由的准则贯串于世俗本原;既然世俗者与概念、理性、真(真理)、永恒的真理相适应而形成.它便是成为具体者的自由、理性的意志。
在国家的体制中,神圣者进入现实,并以自身贯串之;于是,世俗者成为自在自为被证实者,因为其基础为神圣的意志、法和自由的律法。神圣者赖以在现实范围实在化之真的和解,见诸国家之伦理的和法的生活——这是世俗的本原之真正的从属(sUba’[~tlon)。
伦理的规制是神圣的、虔诚的规制,并非在神圣者与伦理者相对立的意义上说来;如譬,不婚似为虔诚的,与婚配、家庭之爱相对立;甘愿贫苦与合法的发家致富相对立;同样,唯命是从被视为虔诚,而伦理范畴者则是:自由中的顺从,自由的、理性的意志,主体服从于伦理者。宗教与现实,与世俗本原的和解,完成并存在于伦理中。
c)第二环节在于:理想的方面在此为自身而呈现。在精神与自身的这一和解性中,内在者知自身为在于自身者;这一对自身为在于自身者之知,也正是思;这一思是和解性、在己存在、与己和好的存在,一然而是在完全非发展的、与自身之抽象的和好中。这样一来,则产生这样一种无限的要求,即使宗教的内涵亦为思所证实;这一要求不能不予以满足。
思是普遍者,普遍者的活动实则与具体者以及外在者相对立。这是宗教中所获致的理性的自由;它现今知自身是为自身而存在者。如今,这一自由针对单纯的、无精神的外在性,针对俯首听命,因为俯首听命与和解、解脱的概念相对立。这样一来,则出现思维,
它摧毁外在性,——无论它在于何种形态.——并与其相对立。
这是否定的和形式的活动,其具体的形态称为启蒙;就此说来,思维针对外在者,在于和解之精神的自由得以确立。这一思维,犹如它始初所呈现,呈现为抽象的普遍者,实则针对具体者,因而亦针对神(上帝)的理念。针对:上帝是三位一体者,并非僵化的抽象,而与自身相关联,在于自身,复返自身。抽象的思维与其同一律,同教会的这一内涵针锋相对,因为这一具体的内涵与同一的法则相矛盾。具体者中存在诸规定、诸差别;既然抽象的思维宴则针对外在性。便亦针对名副其实的差别;神(上帝)与人的关系、两者的统一、神的恩赐以及人的自由——所有这些,均为相对立的规定之联系。然而,对知性、这一抽象的思说来的圭臬,乃是抽象的同一;可见,这一思维致力于在自身消弭神中的全部具体者、一切规定、全部内涵;这样—来,作为最后的结果,反思最终只是具有同一本身的对象性,——于是,神(上帝)如今正是最高的本质,是无规定的、虚空的,因为任何规定使之成为具体的;神(上帝)对认识说来是彼岸者.因为认识是关于某种具体内涵的知。反思的这一完成,成为基督教教会的对立者;这样一来,神(上帝)中的全部具体者归于消泯,一这大体表现为:神(上帝)不可被认识,因为认识上帝意味着据其诸规定予以识别,而他依然是纯粹的抽象。在这一形式的(论断)中,诚然,存在自由、内在者、宗教本身的本原,而它首先被抽象地认识。
所谓他者,规定借助于此、凭依其抽象性进入这一普遍性,乃是包容于主体之自然的志趣和动机中者。据这一观点,人性本善。然而,既然这一纯粹的主观性是理念性,纯粹的自由,那末,即使它执著于善的规定,善本身应同样依然是某种抽象。
善的规定在此实则足主体的随意(Willhr)、偶然性(zufalligk);这样一来,这是这样的主观性之高度.摈弃真理和真理的发展的自由之高度,——此真理居于自身,并知对其具有意义者无非是其规定,它居于即是善于恶者之上。
这一内在地居于自身,可能是虚妄,又可能是极大的虚荣,一旦与沉静的。崇高的、虔诚的意向相结合。这便是人们称之为虔诚的情感生活者;所谓虔诚主义便囿于此,一一它不承认任何客观真理,执著于反对教义,反对宗教的内涵;诚然,它尚保持中介、与基督的某种关联,而这一关系应留存于感觉、内在的知觉中。就此说来,每人有其上帝、基督等;每人在其中具有个体宗教、世界观等之局部,确实存在于人中;而在宗教中,通过社团中的生藩|窀被摧毁,对真正虔诚的人不再具有任何意义·而遭到摈弃。
这样一来,在神(上帝)的虚空的本质的彼岸,存在着自为自由的、成为独立着的有限性,——它在自身绝对有意义,犹如·譬如说,个体的德行。进—步的结果为:上帝的客观性不仅被否定,成为彼岸者,而且其他一切客观的、对自身具有意义的规定、作为法、伦理等被设定者,则自身趋于消泯。既然主体处于其无限性的最高点,善、义等则只是包含于其中,它使所有这一切成为为其主观的规定.——这只是其思。此善之付诸实现,属自然的随意、偶然性、欲望等。这一主体确信:客观性在于其中,并无独立的存在,对其说来只有同一律;这一主体是抽象的,它可以填充以任何内容,它可具有为人的心灵所接受的任何内容。这样一来,主观性则是随意以及对其绝对权力的意识,乃是对其产生客观性、善并赋予善以内容之意识。
这一观点的另一发展在于:对主体摒弃自身而化为的统一体说来,它(主体)并非为自身而呈现,对其说来并未保持个别性,而无非是规定自身,以沉入神圣的统一体。由此可见,主体既不具有特殊的,又不具有某种客观的目的,——除对独一的神之崇拜。这一形态即是宗教;在其中,存在与即是独一者的本质之肯定的关系,主体在此则弃绝自身。这一宗教所具有的客观内容.同犹太教毫无二致,而人的关系在此则要广阔:人在此不再有任何殊性,这里缺乏犹太人对其民族对设定这一与独一者的关系之作用的信仰,这里不存在限制,——人与这一独一者相关联,乃是作为纯粹的、抽象的自我意识。这是穆罕默德的教的规定。在其中,基督教有其对立者。因为该教与基督教有着共同的范围。犹如犹
太教,它是精神的宗教,然而,只是在抽象的、知的精神中,此神为自我意识而呈现,并与基督教之神处于同一水平,既然他本身未保留任何个别的属性。畏惧神者,则为神所中意;其人之具有价值,无非是由于他设定其真理于对此即是独一者、本质的知中。在此,不承认信者之间以及他们与神之间有任何隔阂。面对神,主体之地位和等级的规定性被扬弃:主体是高贵者抑或奴仆,则具有次要的意义。
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对立在于:在基督本身.精神性具体发展,并被意识为三位一体,亦即被意识为精神(灵);其人的经历、他与独一者的关系,则是始于自然意志的具体的历史[经历],——它并非它所应是者;这一自然意志的扬弃以及凭借其本身[即灵]之生成,乃是通过它在其这一本质中的否定。伊斯兰教徒藐视并摈弃一切具体者,其神为绝对的独一者;对此独一者说来,人未为自身保留任何目的、任何分立性、任何独特性。诚然,现存的人在其志趣、需要中是分立的;而后者[需要]尤为漫无节制、无所制约,——它们不经受反思,同时并存在完全的对立——抛弃一切,对任何目的漠然置之, 这是绝对的宿命论、漠视尘世、任何实践目的之无关紧要。然而,既然其人亦是实践的,有所作为的,目的则只能是在世人中唤起尊崇独一者的意愿;因此.伊斯兰教实质上是极度虔诚的。
我们在上面所考察的反思,与伊斯兰教处于同一级次,既然它(反思)确定:神无任何内容,他并非具体的。就此说来,并不存在神之以肉体显现、基督之上升为圣子、世界的有限性被照耀以及自我意识臻于神之无限的自我意识。就此说来,基督教只是学说,而基督则呈现为上帝的使者、神圣的导师,亦即犹如苏格拉底这样的导师,——只不过是超越苏格拉底者,因为基督无罪。然而,这只不过是一半。基督或者只是人,或者是“人子”。于是,神圣的历史则荡然无存,对基督之所述犹如《古兰经》中对其所述。这一级次与伊斯兰教的差别只是在于:伊斯兰教的见解浸沉于无限制性的“以太”中,它作为无限的独立性,弃绝一切特殊者、一切享乐、地位、知,弃绝任何徒劳。而知性的启蒙运动的观点(对其说来,神是彼岸者,同主体无任何肯定的关系),则认定其人抽象自为;这样一来,他承
认肯定的普遍者,无非是由于此普遍者在于他中,而将其包容于自身无非是抽象地,因而承袭其充实无非是由于偶然性和随意性。
但是,必须承认:和解甚至存在于这一最后的形态中,这一最后的表现I又是信仰的实在化。既然全部内涵、全部真理消泯于这一个别的、在自身对自身有无限的知的主观性中,主观自由的本原在其中则被意识。在社团中被称为内在者的,如今在自身获得发展;它如今不仅是内在者、良心,而且是自身区分、区别自身的主观性,呈现为具体的,呈现为其在自身知普遍者为其自身所产生者之客观性;选一主观性,乃是自为存在的、在自身决定自身的主观观性,因而卫呈现为主观的一极在自身臻于理念之完成。~ila]时,缺陷在于:这一主观性只是形式的,并无任何真的客观性;这是形式的构成之最后的高度.自身未包含必然性。欲达到理念之真的完满,客观性应获得解脱,客观性之总体性应在于其中。由此可见,这~客观性之果为:一切消溶于主体,不具有客观性、稳固的规定性、神之发展。现代形式的构成之这一最后的高度,同时又是最高程度之鄙陋,因为它从构成中所承袭的无非是形式。
到此为止,我们考察了社团发展中的对立的两极:其一为无自由,精神在绝对自由领域之俯首听命;另一为抽象的主观性,无内容之主观的自由。
c)最后,尚应对主观性如何从自身抽绎内容进行考察;然而,依据必然性,主观性知晓并承认内容为必然者和客观者、自在自为存在者。这是哲学的观点;依据此观点,内容纳入概念,并由于思获得再现和证实。
这一思并不只是依据同一律之抽象和规定;这一思本身实质上是具体的,因而是领悟;它在于:概念将自身规定于其总体性、理念。这是自为存在的自由理性;它发展并证实真理的内涵于知中,承认并认识真理。纯粹主观的观点、任何内涵的消失、知性的启蒙运动,
以及虔信主义,不承认任何内涵,因而不承认任何真理。然而,概念造就真理,一这是主观的自由,同时又承认这一内涵为非被造者,为自在自为存在的真理。只有过一客观的观点,可在所谓构成之既定的阶段,凭借思表述精神之见证.一它包含于现代上乘的教义中.
同时,这一观点又是对宗教.特别是对基督教、真的宗教之证实:它依据其必然性。依据其理性认识内涵,并认识这一内涵的发展中的诸形态。这些形态为我们所见,诸如:上帝之显现,其为感性的、精神的意识之显现性,——这一意识臻于普遍性,臻于思;我们看到精神(灵)的这一充分发展证实内涵并认识显现的诸形态、规定性,思从而亦认识这些形态的界限。启蒙运动只知否定、界限、这样的规定性,对内涵的态度因而是完全不公允的。形式、规定性——不仅是有限性、界限;而作为形式之总体的形式,乃是概念;这些形式足必然的、本质的。
既然反思进入宗教、思,反思则对宗教中的表象以及具体的内涵持敌对立场。思如此肇始,已不能停顿,它实现自身,使精神、天字和有识之灵空目虚;这样一来,宗教的内涵则在概念中获救。就此说来,它应获得其证实应将自身领悟为具体者和自由者,保留差别不仅作为被设定者,而且作为被自由释放者,并从而承认内涵为客观的。
哲学应当判明与前两阶段的联系、关系。宗教、虔诚的需要,可在概念中寻得栖身之地,犹如在知觉、感觉中,并囿于这些栖身之地,而拒绝真理,拒绝认识内涵;于是,神圣的教会不再是共同体.而分解为原子。其身有两于:共同体在于学说中,每一个体有其自身的感觉、自身的知觉和自身的世界观。这一形式与精神不相适应;精神欲知其如何。这样一来,哲学具有两对立面。一方面,它似乎是教会的对立面;而与构成,与反思之共同者,对它说来在于:它在概念中求索,并未停顿于表象的形式,而是力图在思中有所领悟。并立足于此,亦将表象的形式视为必然的。然而,概念是至高的,它同样包罗种种形态,并给予应有的估价。哲学的第二对立面为:启蒙运动,对内涵的漠然置之、评断、对
真理的厌弃。哲学的目的为认识真理、认识神,因为他是绝对的真理;对任何他者无须如此专心致志,犹如对神认识、对神阐述。哲学实质上将神视为具体的,视为精神的、实在的普遍性;这一普遍性并不狭隘忌刻,而是昭示自身。光已昭示自身。谁若是说神不可认识,并进而说他狭隘忌刻,谁就没有对神进行认真的思考,尽管他喋喋不休地讲了许多。启蒙运动。这一知性的徒劳,乃是哲学之最顽强的敌对者。当哲学在基督教中发现理性,当哲学指出:宗教中提供精神、真理的见证,启蒙运动大为不满。在即是神学的哲学中,一切在于:揭示宗教的理性。
在哲学中,宗教从思的意识方面获得证实。直接的虔信对此并无所求,它将真理祝为权威,并由于这一真理而感到满足、和解。
在信仰中,存在真的内涵,而它尚缺乏思的形式。尽管我们以前所探考的一切形态一感觉、表象,可具有真的内涵,而它们本身并非那种必然使内涵成为真者之真的形式。思是绝对的审判者;在他面前,内涵应为自身辩护和作证。
人们指责哲学未将自身置于宗教之上,这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只具有这一,并非任何其他内涵,而它赋之以思的形式;这样一来,它只是将自身置于宗教形式之上,而与宗教具有相同的内涵。
作为感觉的个体等之主体的形态,与作为个别者的主体相关联;而这样的感觉,并未被哲学摈斥。问题无非是在于:感觉的内容是否真,它是否可在思中证实其真。哲学所思在于:如此的主体有所感觉,并使主体对其感觉有满足之感。这样一来,感觉则不为哲学所否弃,它[哲学]只是赋之以真的内容。
然而,既然思开始将自身置于同具体者相对立的地位,思的过程应经历这一对立,当
未获致和解。这样的和解便是哲学;既然它是神学,它便反映神与自身和自然的和解(调和),并揭示:自然、异在存在自在是神圣的,有限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本身臻于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则在世界历史的过程中企及和解。
这一借助于概念的宗教认识,按其本性说来并非普遍的;他再度无非是社团内的认识;这样一来,在圣灵的王国则形成三个阶段。即状态:第一——直接的、单纯的宗教和信仰之状态;第二 知性状态,所谓文明、反思和启蒙运动的状态;最后,第三状态,即哲学阶段。
然而,倘若我们在对社团的产生和存在进行考察之后,看到:在其实在化中,其精神的现实遭受内在的分裂,那末,它的这一实在化似乎同时又是其终结。而这里是否可以说死亡呢?须知,上帝之国永恒确立,圣灵本身则永在于其社团,地狱之门无法战胜教会。
由止可见.谈论死亡则意味着以不协调告终。
然而,怎么办呢?这一不协调存在于现实中。在罗马帝国时期,普遍的统一在宗教中不复存在,神圣者遭亵渎,普遍的政治生活继而陷人绝境,对它的任伺信仰丧失殆尽;理性则遁人私法的避难所·自在自为存在者解体特别是安乐成为目的.如今,当道德的见解、本身的意见和信念无客观的真理亦具有意义,而对私法的渴望和享受成为当前的要求, 及至“时候满足”以及凭借概念之证实成为需要,——这时,在直接的意识中.在现实中已无内在者与外在者的统一,无论何者均来在信仰中得到证实。就此说来,无论是客观指令(Befehls)的严峻,无论是外在的势力,无论是国家政权,已不再发生效用;衰败已到不可挽救的地步。倘若已不再向贫者宣讲福音,倘若精英已丧失殆尽.一切城堡淹灭无闻,那末,其不机敏的理性只能在表象中领悟真理之民众,已不能满足其内在世界的意向。这样的民众最接近无限的痛苦;然而,既然对爱和无任何痛苦的快慰之爱是被扭曲的,民众
便感到自己被其师长们遗弃;其实,后者凭借反思,并在有限性,主观性及其深蕴中,从而在空幻中寻求满足,而民众的实体的核心在此不能为自己寻得满足。
这一不协调,哲学的认识为我们加以摈除;这些讲演的目的在于:使理性与宗教和解。在其形态的多样性中认识后者[宗教]为必然的,并在启示宗教中重新获得真理和理念。
然而,逸一和解本身只不过是局部的,它并无外在的普遍性;在这一方面,哲学是独存的圣所,其事奉人员形成单独的祭司阶层,——这一阶层不能掌握世界,应维护对真理的把握。短暂的、经验的现时在其分裂中可寻得什么出路呢,它会采取什么形态呢,——应听其自然,这已不是哲学之直接的实际课题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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