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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复习题

2022-09-05 来源:易榕旅网
劳动法知识复习题

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

(2)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所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3)劳动权利义务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决定了在缔结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时,要求当事人的意志不得违背国家意志,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劳动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均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或履行结果都与他们发生着紧密联系。(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有的劳动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在于实现价值;有的劳动则是间接地帮助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量;有的劳动成果将来才能看到。

3. 劳动合同的作用。(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劳

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就负有保证实现劳动权利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劳动者也必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义务。(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的目的,在于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就成为用人单位的重要任务。(3)劳动合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依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则是劳动争调解,钏仲裁及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4.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属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一般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主体不同。在主体上,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即法人与其他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劳动者。(2)主体法律地位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无论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即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使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双方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用人单位的领导之下,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特征。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3)内容不同。劳务合同所追求的目标是物化的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而劳动合同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但一般不是劳动合同之根本目标,其根本目标应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行为,即劳动者在一定劳动条件下的具体劳动过程。(4)劳动风险承担不同。在生资料的使用归属上,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由自己来提供,而且承担生产资料与劳务活动相结合中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使用的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者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5)酬金计算和反映的性质不同。劳务合同的酬金计算以市场价格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次数由双方约定,反映了商品交换性质;劳动合同的报酬计算以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6)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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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是:(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亦称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它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劳动合同,首先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有效条件,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确立的基本基本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阅、履行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6.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事人因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的客观状态。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

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须符合下列条件:(1)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2)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必须合法;(3)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7. 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

则签订的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8.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8条和第35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下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强迫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9.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对于无效民事合同的处理,一般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

国库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的劳动行为和所得的物质待遇不可能采取返还办法处理,并 且应当对劳动者依法予以保护。所以,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 施,主要包括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

10.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

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 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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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 以订 立口头协议。(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小时工资标准。(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等等。

12. 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 同约定的全部义务。(2)合法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 中,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报告。

13. 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款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依不同标准具有不同分类。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律还是约定,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也可称为协议解除,单方解除也可称为法定解除。

14. 适用即时辞退的情况有哪些?

即时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6. 预告辞退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辞退:(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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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允许即时辞职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1)款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8.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出现,从而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法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或依约定的条件自行消灭,狭义的终止不包括合同的解除;广义的终止则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的法律效力)。

19. 集体谈判是指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者是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同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集体谈判的内容包括:(1)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限制;(2)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或者他们的组织同一个或者多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20. 集体协商的概念: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1.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检查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2.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是以劳动者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3)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缔结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时,要求当事的意志不得违背国家意志,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办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形成集体合同关系。(4)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包括因签订而生的争议(即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

23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依次为:确定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制定草案;职工讨论,通过草案;签字上报,审查备案;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2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而且,它们又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说,二者的关系是密切 的。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有:(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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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被用人单位雇佣的自然人。(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是涉及所有劳动者 的一般劳动条件、集体协商的程序等;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它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具体化。(3)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签订的直接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4)形式不同。在我国,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例外。而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适用范围不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只对企业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6)效力层次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7)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先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要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争议,其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5.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6.协商代表应履行哪些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7.世界各国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1)列举式。即在集体合同立法中详细列举了其必要条款,如法国、美国等。(2)排除式。即在立法中对集体合同的内容作排除性规定,除此之处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如波兰。(3)自由式。即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立法不做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如德国、日本、俄罗斯等。

28.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9.依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为:(1)双方协商一致。(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4)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出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原因有:合同期限届满。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具体期限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一般应认为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集体凳同即行终止。(2)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规定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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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地位。 性质:(1)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2)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3)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 地位:(1)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工会在我国是唯一合法的、联合广大职工并代表国有利益的群众组织。(2)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3)工会的永续性。中国工会不是暂设性组织,而是永久性连续性的组织。

32.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能:维权职能,参与职能,组织职能、教育职能。

33.我国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参与立法、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参加劳动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制定、建立与政府的工作联系制度。(2)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企事业单位停工、怠工事件的协调处理、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对用人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用工权的监督、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监督、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状况的监督。(4)提供法律帮助。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发生劳动争议职工的法律支持与帮助。(5)建立四有职工队伍。(6)协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经济,做好劳模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34.工作时间的概念与特征。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具有以下特征:

(1)它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即工作时间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劳动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时。(2)它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3)它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35.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意义。(1)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2)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3)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4)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36.工资的概念和特征:工资也称薪金,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特征:工资是劳动者以劳动行为支出而获得的对价。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工资的产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是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约定。(3)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式是法定的。(4)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劳动义务履行而支付的劳动报酬,体现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38.基本工资的主要特点是:(1)常规性。(2)固定性。(3)主干性。(4)基准性。 (5)等级性。

39.最低工资的概念及特点: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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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有以下法律特征:(1)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2)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3)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

40.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劳动法》促进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与按劳分配原则相辅相成,并行不悖。最低工资的功能还在于引导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不得违反以上规定或约定而给予劳动者支付最低标准。

41.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及特点: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1)工资集体协商是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劳动者一方工资水平的方式。(2)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监督。(3)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集体协议,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42.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权利义务 协商代表具有以下权利:(1)协商代表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2)协商代表参加协商的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3)协商代表享有分平对待权,不得歧视,即用人单位不得在工资、福利、任用上给予差别对待,不得以此变更或解除与协商代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具有以下义务:(1)履行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2)保守企业商业秘密。(3)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从事集体协商活动或为集体协商提供以上辅助性行为,以此实现违法的目的。(4)协商代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43.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提出;协商的准备与材料提供;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工资集体协议成立。

44.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特征:(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2)劳动者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这一特征决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本方针。

45.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2)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3)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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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条件。(4)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劳动。(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权利:(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46.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拒绝权。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撤离现场。(4)监督权。劳动者对企业及其管理者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由于生产经营场所不可避免地存在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直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将会或者可能会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

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劳动者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同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4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8.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

49.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基准制度。

50.劳动卫生基准制度,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52.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意义:(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53.社会保险的概念和作用: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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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即社会保险的功能,具体体现在:(1)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3)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4)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54.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性质: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社会保险法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主要强调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

55.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 覆盖范围:(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56.社会保险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宗旨主要体现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社会保险法始终,对立法、司法、执法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根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原则。(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57.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收取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58.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59.对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社会保险法》作了哪些规定? (1)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2)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3)规定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60.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具有如下特点:(1)强制性。(2)补偿性。(3)广泛性。(4)社会性。

61.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概念。 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通常把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物质帮助称为“医疗保险”。

62.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特点

(1)这两种保险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2)与上述第一点特征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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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具有一种补充保险的特点。(3)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的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不限于单位职工,不限于城市居民。

62.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3.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

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2)补偿损失,维持生活。(3)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4)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64.工伤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5.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66.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7.失业保险的概念:失业保险,我国过去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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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各国一般采取5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1)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2)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3)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4)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5)全部由雇主负担。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

6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7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1.生育保险的概念与意义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1)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3)有助于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

72.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73.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属性:(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规则直接为法律规定,含有许多强制性规定,如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劳动行政处罚等。(2)行政性。行政性是指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使主体是劳动行政主管理门。通过其行政行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专门性。专门性是指劳动行政监察机构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专门的机构、人员、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专门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74.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相比较,具有以下区别: (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不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使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有行政性、专门性、唯一性等特点;而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主体不是针对劳动执法而专门设立,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2)职权范围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权范围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察的内容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依法享有处罚权;而其他劳动监督检查不具有综合性,一般只享有监督权,如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等。(3)法律效力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劳动监督,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检查权力。表明了国家对劳动关系运行过程的监管;而其他劳动监督检查的要限有的虽来自法律的授权,但基本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

75.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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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75.劳动法律责任的概念: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76.劳动法律责任要素主要包括:(1)法律责任主体是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基工作人员、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2)法律责任根据是法律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3)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实内容的不利性。(4)法律责任形式表现为法律责任综合性特征,即综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既能体现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对性,又能使各种法律责任形式有机统一。

77.劳动法律责任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78.劳动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

79.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80.劳动争议的分类

(1)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2)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划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81.集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集体劳动争议是关于劳动合同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关于集体合同的争议。(2)集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为基于各自独立请求权利的个人。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争议的一方是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3)集体合同争议涉及的是劳动者群体即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在利益构成上具有不可分性;而集体劳动争议虽然也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共同理由,但其各自的权利构成是独立的,具有可分性。(4)集体劳动争议只对争议人发生影响,对其他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集体合同争议解决的后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影响,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8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阅、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8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主要为: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调解原则、三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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