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水平,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监督制约,现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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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中层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人才引进、干部出国(境); 3.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4.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5.本县、本系统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6.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2.财政性投资1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决策的酝酿。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办公室或职能科室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具体工作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主要领导确定列入会议议题。办公室一般应在班子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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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保证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的过程。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位,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进行讨论,班子成员须逐个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对“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三)决策的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四、监督管理
(一)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督促科室严格执行。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的有关会议,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照要求签字的,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科拒绝拨款报销。 (四)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中心事务公开。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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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办事的;
(三)擅自泄露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
(四)弄虚作假,骗取中心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 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个人,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调离岗位。
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领导集体,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给予改组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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