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人 (1) 用人单位
(2) 在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以上均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 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 申报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
3、 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死亡人员的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
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4、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材料
5、 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或者事故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
应写明事故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就诊医院等)
6、 两个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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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和相关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住所地户口薄或居住地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四、 流程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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