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在进⾏产业转型,减少过剩产能,因此,很多的国有企业也⾯临被兼并或者破产清算的情况。那么,国有企业在进⾏破产清算时的程序是怎样的呢?需要的相关资料⼜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
国有公司清算程序⼀、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
企业⾃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债务⼈)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1)请求事项。请⽰法院宣告债务⼈破产还债;
(2)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说明;(3)债务⼈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4)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录;(5)申请⼈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期。相关材料包括:(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和债务⼈名单、住所、开户银⾏、债权债务发⽣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争议等事项;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申请⼈企业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份证明;(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审查,并在7⽇内决定是否⽴案受理。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1、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定资格;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可在10⽇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要求债权⼈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次债权⼈会议。以后的债权⼈会议在⼈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要求时召开。
⼆、破产宣告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业⾃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企业宣告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且是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当事⼈是不能提出上诉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防⽌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1.⾃破产宣告之⽇起⼗五⽇内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的材料。留守⼈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代表⼈、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业银⾏账户,并将资⾦余额划⼊指定账户(⼀般为清算组账户);
国有企业现在也已经不是⾦饭碗,在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且⽆⼒偿还赵-武的情况下也会申请破产清算,它在进⾏破产清算的时候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后由有关部门接管企业并处理善后事宜。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不妨登陆我们店铺的⽹站进⾏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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