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私募基金备案管理,按照《中华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供投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等金融产品,实施投资组合管理的基金。
第三条私募基金备案管理承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备案管理活动。
第四条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提交,应当含有以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成立时间及募集资金的类型和规模; (二)基金设立的实操条款及基金管理人的信息、业务; (三)基金设立的实操对象; (四)基金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文件; (五)基金份额及其份额权利; (六)建立和维护基金账户支付程序; (七)基金投资安全维护方案; (八)基金宣传材料。 第六条私募基金备案审核程序: (一)接受备案申请; (二)抽查备案申请材料; (三)审核备案申请材料;
(四)经审核同意的,发放备案证书及相关手续的凭据;
(五)审核未同意的,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表述,并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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