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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

2020-01-15 来源:易榕旅网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

为规范我院外请专家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及我院的合法权益,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会诊范围

1.1本院医师不能胜任的高难度手术或操作。 1.2新开展的手术项目以及新引进的诊疗技术。 1.3科室或家属提出要求会诊的疑难危重症。 1.4为解决医疗纠纷患方或者院方提出的会诊请求。 2.会诊程序

2.1拟邀请院外会诊时,应由科主任主持进行科室内讨论,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主管医师(要求为科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向患者或家属说明会诊的目的、能够解决的问题、风险意外以及负担费用等情况,并签署院外会诊同意书存入病历。

2.2由科主任填写院外会诊申请书提交医务科审批。如会诊专家所在医院需要会诊邀请函的,由医务科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会诊邀请。

2.3申请会诊科室需提前与会诊专家联系,详细奉告患者病情。会诊当日或前日必须请会诊专家查看患者并进行有效沟通。

2.4涉及医疗纠纷由医院提出的会诊申请,需经院领导批准后医务科负责联系。

2.5因急诊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申请会诊科室可电话通知医务科,经医务科同意后,申请会诊科室向专家发出电话邀请。会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科室到医务科补交书面材料。

3.基本要求

3.1院外会诊专家会诊期间,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我院的诊疗规定。到达我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手术或操作前应与患方进行术前谈话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或操作未全部结束不得提前离开。会诊结束后,应详细与我院医师及患者家属交代手术过程及注意事项。

3.2院外会诊专家在我院会诊过程中,申请会诊科室相关医护人员要准备好病历资

料,并详细汇报患者病情、准确记录会诊意见,配合做好会诊工作。会诊结束后,主管医师应配合会诊专家将会诊情况、

会诊意见主动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介绍,并在病历中如实记录会诊情况。

3.3原则上要求会诊专家所在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医院,会诊专家应在其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及知名度,并与我院相关科室联系较亲昵。患者及家族自行指定的、在我院无会诊记录的专家原则上不予邀请。

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3.4.1超越科室诊疗科目或者科室医师不具备相应资质的。3.4.2科室的技术力量、设备、办法不能为会诊提供需求的医疗安全保证的。

3.4.3我院明确禁止开展的诊疗项目。 3.4.4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4.5我院拟开展的诊疗项目未经医务科核准的。

3.4.6患者所患疾病病情简单、本科室具有较成熟的技术,完万可以胜任。

3.4.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4.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产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划定进行处理。需求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辅佐处理;

5.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6.医院应当按照有关划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划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7.科室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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