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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上網選號條件
一.選號者(車主本人或受委託人)必須為電子公路監理網會員,並備妥戶政機關核發有效之自然人憑證IC卡、晶片讀卡機。
二.選號者(車主本人或受委託人)必須具備可在電子公路監理網站(http://www.mvdis.gov.tw)選號轉帳之金融機構帳戶,採用其他匯款或轉帳方式概不受理。
三.選號車主無論是否具備會員資格,均可委託具會員資格者代為選號,申請會員方式如下:
取得自然人憑證後,於電子公路監理網以該憑證直接加入電子公路監理網會員後即可使用本競標系統。【註:自然人憑證請向戶政機關申請】
貳、選號作業規定
一.選號功能使用資格
本選號功能限下二種身分人員使用
(一)車主親自選號:車主本人為電子公路監理網會員。
(二)委託他人代為操作:要選號車主若尚未加入電子公路監理網會員,或無暇親自操作者,可委託具有本網站會員資格之受託人(同事、親友、家人等),代為操作網路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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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行選號時須依系統指示輸入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或外僑居留證號(前二碼為英文字母、後八碼為阿拉伯數字者),非上述身分者則無法使用本系統。
二.車輛資格限制
參與選號之車輛可為尚未領牌照之新車或使用中已領牌照車輛,但具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可參與選號: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禁領牌照者。如:逕行註銷日起一年(或半年)內。
(二)車輛已報廢或牌回未辦或失竊註銷或失竊登記
(三)禁止跨區辦理領牌之車輛。如:公務車、校車、幼童專用車、特種車與尚有動產擔保設定之車輛。
(四)其他依相關法規禁領牌照者。
三.選號查詢
各公路監理機關依其內部相關規定,開放各種不同車種之號牌及可選號數量,於電子公路監理網公開供全國車主選號。
四.選號金額
選號人於系統開放時間內,針對各公路監理機關有開放選號之車種車牌號碼進行查詢或選購,選號金額依交通部規定:自用小型汽車為新臺幣二千元,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為新臺幣二千元;其餘開放選號車種及選號金額依各公路監理機關之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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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號轉帳
會員於查詢選號明細清單後,可點選所要選號車號,然後再點選指定車輛,最後必須立即完成線上金融轉帳,完成轉帳者,此選號作業才視為完成。
六.網路轉帳金額除選號費外,另加系統處理費與金融轉帳手續費;以網路轉帳所繳交之費用,不另掣開收據(以轉帳繳費證明單作為繳費證明)。
七.繳費證明單之列印
完成網路轉帳繳費程序後,應自行列印「車輛號牌網路選號」繳費證明單。然後持繳費證明單及車輛領牌證件資料到選號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
八.若選號後轉帳前,有可歸責網路轉帳系統問題,導致無法完成網路線上轉帳者,系統將予以順延,並以實際完成轉帳時間起算至次一工作日收件時間截止前為領牌期限。
九.選號費退費之禁止
選號號牌費一經網路轉帳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十.選號號牌轉讓之禁止
選號之車牌號碼,只限登記於選號當時所登錄之車主(以選號時登錄之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為準)及車輛(以選號時登錄之車身或引擎號碼為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將該號牌權利轉讓。
參、申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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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效性限制
完成網路轉帳繳費後,即可持車輛領牌證件資料及「車輛號牌網路選號」繳費證明單到此選號之管轄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惟若在次一工作日收件時間截止前,未至指定管轄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者,視同放棄領牌權利,該號牌另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全面換牌規定
號牌經領牌使用後,於交通部通令實施全面換發牌照時,如需自行選號,仍應再依選號規定辦理選號及繳納選號費,如不選號則直接換發順編號碼一般牌照。
三.車牌遺失、損壞或辦理繳、註銷規定
選號號牌如有遺失、損壞或辦理繳、註銷或被逕行註(吊)銷牌照者,於重新申領牌照時,如需自行選號,仍應再依選號規定辦理選號及繳納選號費,如不選號則直接順編牌照。
四.動保限制
在其他監理處、所、站有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之車輛,須先行辦理清償註銷或遷移戶籍(車籍)至選號之公路監理機關轄區,方可選購該監理機關之號牌。
五.領牌機關限制
申領選號號牌時,不得要求將所選取之號牌寄至其他監理處、所、站辦理申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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