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1.05.30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1.05.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湖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
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卫生部等9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年6月20日前,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49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二)统一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从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中选取,通过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网上采购,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由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规财发〔2011〕7号)规定,以县为单位由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集中支付货款。 在湖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出台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从《湖南省2009年度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和《湖南省2010年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中选取国家基本药物和市州增补药物,通过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采购,按相关规定支付药款。
(三)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今年6月新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此前已采购库存的其他药品,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入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实)一并实
行零差率销售,直到用完为止。
(四)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各自目录的规定,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纳入报销范围,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
(五)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其他性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10元,由患者自负2元,其余8元纳入其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原则上按照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20%-30%安排补助经费。
(六)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
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库存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盘点核实,拟定好基本药物用药和采购计划,按照新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组织进行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告知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组织基层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政策和具体实施等内容的培训。
(三)加强财力保障。各地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把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要认真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的监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外,不得再采购其他药品,不得再从网外采购药品。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确保基本药物及时、足额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基本药物“五个一”的价格监督措施,确保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在贯彻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中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对基本药物的信赖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49个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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