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甲方: 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刘中星(身份证号码: )
马永田(身份证号码: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云南丰瑶有色金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矿权(1、云南省兰坪县阿塔登铁铜铅锌多金属矿详查;2、云南省兰坪县花坪河铜矿地质普查)及选矿厂投资等项目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合作项目名称
1、云南省兰坪县阿塔登铁铜铅锌多金属矿详查;云南省兰坪县花坪河铜矿地质普查及选矿厂投资的系统开发; 2、此证的区域范围坐标见探矿权证; 3、选矿厂(500吨/日)启动及生产;
二、 合作内容:
1、 乙方愿意将与云南丰瑶有色金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探采协议及选矿厂承包投资等合同内容,愿意与甲方公司进行共同合作开发。 2、 通过甲方的多方面实地调查及地质考察,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占有57%的矿山开发及选矿厂生产承包所属股份,乙方拥有43%的股份;
三、 双方约定:
1、甲方全权负责矿山地质勘查、矿物分析及选矿厂生产启动等矿山全部
资金的投入,资金的投入反映在甲方公司驻矿山项目部帐户上集中管理;
2、乙方主要负责当地政治关系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协商等,确保能够
保证甲方公司驻矿山项目部能够顺利的生产进行;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处理进入整个矿山生产成本中;
3、甲方确保投资的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乙方所拥有的43%的股份
为不再投入股份,后续所有的投入资金全部由甲方负责解决; 4、乙方与云南丰瑶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作为此协议
的附件。
四、 组织安排:
根据甲、乙双方的协调处理,矿山的管理组织主要由甲方负责,财务的管理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处理,周边政治、租地(或征地)、修路等相关协调工作主要由乙方负责帮助甲方解决。
五、 利润分配
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规定,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占有的合作股份为不再投资股份,而为利润分配股份,生产整个过程后续投资全权由甲方负责,待甲方全部收回随后的投资资金后,甲乙双方按占有合作的股份进行利润分配。
六、合作期限及期间:
合作的期限根据乙方与云南丰瑶有色金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一旦时间超过时,双方协调拿出有效的方法,原则上希望乙方协调好甲方直接与云南丰瑶有色金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甲、乙双方合作的股份与利润分配方案保持不变。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即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
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各执二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
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法人:
2011年 7月 31 日
乙方:刘中星(身份证号码: )
马永田(身份证号码: ) 2011年 7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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