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题目:土管专业野外认识实习
学 院:_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_ 专 业:_ 土地资源管理_ 班 级:___ 11级 __ _ 学 号:_ 11081003 __ 学生姓名:__ 范** ___
2013年 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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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土地分类体系及划分依据
1、 土地分类的概念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他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理提供根据。根据土地的特性及人们对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2、 我国土地分类体系及划分依据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订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制定并公布了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试行),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一是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可以根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根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根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二是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根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三是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根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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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将土地作了更进一步的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将全国土地分为8大类、46小类。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1989年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其含义,城镇地籍调查及村庄地籍调查应用的就是城镇土地分类体系,在城镇土地分类体系中,将全国的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10个一级类土地是: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其他用地。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规划分类的区别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根据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将全国土地分为8大类、46小类。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
2、土地利用的规划分类
试行的《土地分类》采用了三级分类体系。(1)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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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他水域共同构成了未利用地。(3)三级地类设71个。这些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具体可分为5种:1)耕地;2)园地;3)林地;4)牧草地;5)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具体的可以分为8种:1)商服用地;2)工矿仓储用地;3)公用设施用地;4)公共建筑用地;5)住宅用地;6)交通运输用地;7)水利设施用地;8)特殊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两种:1)未利用地;2)其他土地。
三、对我国土地规划分类的认识与思考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积极探索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出来。我国土地面积广阔,但土地形势严峻,正确认识了解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特征,更好地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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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强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根据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加快土地市场化建设步伐,建立土地权属有条件的市场流通机制;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供求平衡实行宏观调控;确立法律在土地管理中的权威地位,在土地立法、司法和监督等环节上加大改革力度,早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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