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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2020-12-01 来源:易榕旅网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 【公布日期】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9.01.01 •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 【时效性】已被修改 •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有关条款的说明款的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改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和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 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的预算,包括本级供给经费单位的预算。单位预算是指依靠本级预算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事业单位按规定上交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七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工会预算管理职权

第九条 本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的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及本级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单位预算管理单位的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及时、足额上交应缴款项。 3.指导、监督所属报销单位或内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会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2.拨交经费收入;3.事业收入;4.上级补助收入;5.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6.投资收益;7.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会员活动费;2.职工活动费;3.事业支出;4.工会业务费;5.工会行政费;6.专项资金支出;7.补助下级支出;8.其他支出;9.上解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按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对拨交经费收入定期进行分解,并逐级上解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

第十六条 县以上工会行政费预算,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的办公、宿舍、职工活动场所的基本建设,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行政)解决。

县以上工会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部分经费结余弥补少量不足。

专项资金支出(含基建工程、专项设备、专项维修)预算,应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并附专项工程专题报告,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八条 县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用部分经费结余兴办工会企业时,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确定为借款的,要签定借款合同;确定为投资的,要规定上交收益指标。

第二十条 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应当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25%。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总工会每年年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编制预算的要求。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要充分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本级工会与工会机关分开核算的县级以上工会,其机关预算应作为本级预算的附件,报送上一级工会。县级以上工会的单位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基层工会的预算,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基层工会根据这些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编制,提交全国总

工会书记处讨论,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全国总工会主席团批准后执行。

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收到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批复。

省级以下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各省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工会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工会预算草案在批准之前只能列支必要的经常费用,设备战缝、专项工程费用一般不得开支。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各级工会要监督所属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专项工程、大型设备购置和专项修缮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条 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一条 在支出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将行政费流用于事业费,但不得把事业费流用于行政费。行政费和事业费都不能与专项资金支出相互流用。

第六章 工会决算

第三十二条 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各级工会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决算未经批准,称为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按当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报。工程竣工后,应经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编制整个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十五条 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审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六条 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草案,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批复。市(地、州、盟)以下工会决算草案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的决算,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向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并接受其审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擅自决定的重大开支项目,上级工会不予批准,责令其作出检查和调整有关账目,并予以通报。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预算管理原则,造成损失浪费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施行。1982年1月11日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科目及说明(略)

附件(二)县以上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编报要求及表格(略) 附件(三)基层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编报要求及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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