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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与配套办法

2022-06-16 来源:易榕旅网
应用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与配套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 号),AA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AA应用技术学院实际,特对《AA应用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及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院科发〔2014〕5号)予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学校教师获得的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及学校自行投入科研经费。

1.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教师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2.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教师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3.学校自行投入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校内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内部经费预算下达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项目经费等。

第二条 凡以AA应用技术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金额多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

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科技产业处、二级学院(部)及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1.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向科技产业处通报项目到款;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审计,审查项目决算。

2.科技产业处:及时向项目负责人通报项目到款;核定科研经费类型,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服务收入的核定;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

3.二级学院(部):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4.项目负责人对所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凡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直接费用开支范围按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国家基金类项目开支范围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学生、非事业编制人员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等。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及支出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批复的预算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用于奖励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完成项目做出贡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人员。

2.管理费:是指学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申请、开题、结题、成果鉴定、成果奖励评定,以及财务预决算、检查、审计督查、资料档案保管等发生的科研管理费用支出,以及学术委员会和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在行使学术职权时所发生的工作经费支出。

3.资源占用费: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网络信息建设费、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试验平台建设费,以及消耗水、电、气、暖等资源而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在项目合同约定中有明确约定的,其开支范围按相应合同约定执行,且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其开支范围与纵向科研经费一致。技术开发类项目直接经费不低于进账经费总额的60%,技术咨询与服务类项目直接经费不低于进账经费总额的40%。

(二)间接费用开支范围包括绩效支出、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根据绩效支出比例,分类分档提取(附件1)。

第七条 校内科研经费中的配套经费(自筹项目配套经费除外)开支范围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级各类自筹项目配套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只限于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开支范围与纵向科研经费一致。

(二)间接费用开支范围仅限于绩效支出,其费用根据配套经费分类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附件2)。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或校内科研经费指标下达后,计划财务处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需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通知相关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并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分管科技工作副校长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上账。

第九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无论总额(含校内科研经费)大小,其负责人需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在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内编制经费预算(附件3),如果同一科研项目经费分批次进账,需在首笔经费进账时提供经费总额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主要是支出预算。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政策,在经费开支范围内编制;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相关政策,在经费开支范围内,按合同双方约定编制。科技产业处和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角度为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会议费预算应按国家有关会议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三)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其预算比例纵向科研经费按国家有关文件及立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不得超过进账经费的20%,校内科研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

(四)专家咨询费预算应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其预算比例纵向科研经费按家有关文件及立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不得超过进账经费的10%,校内科研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30%。

(五)除组织学术会议可列支少量招待费外,科研经费严禁列支招待费、礼品费、通信费、茶叶、烟、酒等费用。

(六)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预算按国家有关文件和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科研经费间接费用预算按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经费开支需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和科技产业处审核,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按项目立项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和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子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个项目在研究期限内只能进行一次预算调整,调整时间为项目执行期过半。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资助单位在财务检查、验收时确认。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需签订预算调整合同,报科技产业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与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基本要求。

(一)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及国家、项目立项单位和学校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要坚持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任何科研经费都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性支出,以及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三)科研人员必须结合项目计划,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支出经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虚假发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四)项目经费在开具票据时,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全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项目列支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计财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凡货物单价5万元以及集中采购10万元,维修工程5万元以上、其他工程10万元以上,服务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等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应严格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与手续。

(六)凡属违纪违规使用、报销科研经费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资金结算制度执行,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一)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采购费支出。单笔采购1000元以下的,采购人可通过现金支付;单笔采购10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需经计划财务处

由银行转账支付。

1.单套设备金额1万元以下,由项目组自行采购,采购清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名验收、所在学院(部)科研负责人签名审核,发票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科研负责人审签。凭采购发票及采购清单据实报销。

2.单套设备金额1万元以上5万以下,由项目组自行询价采购,且提供不少于三家公司的报价材料,报所在学院(部)批准后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名验收、所在学院(部)科研负责人签名审核,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负责人审签发票。凭采购发票和供货合同据实报销。

3.单套设备金额5万(含)以上,经项目组申请、所在学院(部)同意,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后,由学校资产处招标采购,供货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名验收、所在学院(部)科研负责人和资产处负责人签名审核,项目负责人、学院(部)负责人和科技产业处负责人审签发票。凭采购发票和供货合同据实报销。

(二)材料费的支出。试验材料费采购凭税务发票及采购清单据实报销。采购清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名验收、所在学院(部)科研负责人签名审核,发票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科研负责人审签。

1.农产品、手工制品等无法提供税务发票的试验材料可使用现金支付购买,但需由供货人出具书面证明、身份证号,并由税务局开具税务发票。

2.采购电子元器件、零件、化学试剂等工业产品试验材料,需由供货方提供税务发票,单笔采购1000元(含)以下的,可通过现金支付;单笔采购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需经计划财务处由银行转账支付。

(三)数据采集、文献检索费、计算、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支出。项目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采集、文献检索费、测试化验和加工的相关费用支出,需由双方提供采集、检索、计算、测试、化验和加工的内容、品名和单价等相关依据,金额1万元(含)以上,需附项目组和受委托方测试加工协议。

1.委托校外有关单位进行的,单笔开支1000元(含)以下的,可通过现金支付;单笔开支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需经计划财务处由银行转账支付。

2.委托校内有关单位进行的,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部)审签后,交计划财务处进行内部结算。

(四)版面、出版、印刷费的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表论文所需的版面费,凭票据实报销;出版学术著作所需的出版费,其相关支出需附出版合同,凭票据实报销;打印、印刷所需的费用,其相关支出需附打印、印刷等清单,凭票据实报销。

(五)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的支出。

1.项目组成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其相关支出需附会议通知,凭票据实报销。

2.项目组外出调研,其相关支出需附调研报告,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

3.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组织学术会议,需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进行经费预算,经所在学院(部)和科技产业处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议过程中需合理控制会议规模及招待费的开支,预算内的相关支出凭票据实报销,超出预算的(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预算)需经所在学院(部)、科技产业处和分管科技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差旅费的支出。

1.科研活动出差,车船费、住宿费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交通费、餐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定额包干的方式结算,结余归己,超支不补。

2.自驾车或租车进行科研活动,路桥费、燃油费、住宿费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餐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定额包干的方式结算,结余归己,超支不补;交通费不再给予补助。

(七)外协费的支出。我校为项目主持单位,有其他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需转拨项目合作经费的,应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经科技产业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

和账号等条款办理拨付手续。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八)动力、能源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部)和部门审签后,交计划财务处进行内部结算。

(九)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和专家咨询支出,需由劳务者本人或咨询专家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1.劳务费支出需提供劳务者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发放金额、银行账号、劳务者签名等信息,原则上需经计划财务处由银行转账支付。

2.专家咨询费支出需填写聘请专家审批表(附件4),所聘专家需经学院(部)推荐、科技产业处审核、分管科技校领导审批,咨询费支出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附件5),报账时需提供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发放金额、专家签名等信息,鼓励经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十)绩效费的支出。绩效费专款专用,遵循公正、激励原则,用于奖励参与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发放给学生、离退休和劳动合同制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不属于“绩效支出”范畴。纵向科研项目总绩效支出为该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加上该项目配套经费中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分为立项绩效、中期绩效和结题绩效,占比分别为30%、40%和30%,立项绩效在项目经费到账且完成开题后发放,中期绩效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发放,结题绩效在项目正常结题后发放。项目负责人参照项目计划,依据成员实际贡献大小列支相应绩效,填写《AA应用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附件6),经所在学院(部)和科技产业处审核、分管科技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终止绩效发放,对已发放的绩效,有权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

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中支出经费后,应及时报账。在预算范围内开支的经费,票据由经手人、验收或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即可报账。根据相关财务规定,科研经费报账,尽量采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科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支出(单个项目内,下同)经费在1万元以内的,由经手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科技产业处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出经费在1万元(含)至3万元的,由经手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所在学院(部)分管科研院(部)长审批、科技产业处负责人审批。

(三)单笔支出经费在3万元(含)至5万元的,由经手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所在学院(部)分管科研院(部)长审批、科技产业处负责人审批、分管科技校领导审批。

(四)单笔支出经费在5万元(含)至10万元的,由经手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所在学院(部)分管科研院(部)长审批、科技产业处负责人审批、分管科技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五)单笔支出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经手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所在学院(部)分管科研院(部)长审批、科技产业处负责人审批、分管科技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或因故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并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

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工作,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表(附件7),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其以我校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及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出,且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或与学校签订科研项目协议。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且应满足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经所在教学院(部)审核和科技产业处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教学院(部)办理;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可与学校签订科研项目后期研究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冻结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有明确规定结项后收回净结余经费的,在通过财务审计后,冻结并按规定返还相应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财务审计中的后续支出除外)。没有相关规定的,可全部作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在结余经费预算审批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管理,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若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对于横向项目结题验收后,合同中明确规定结项后结余经费处理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则在结余经费预算审批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管理,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

因故终止的课题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按相关规定一同上缴。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校内开展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

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中期检查不合格,或不按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项目经费使用(包括配套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请、绩效奖励、成果报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研类项目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由协作单位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 私营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必须将上述固定资产进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凡在横向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为项目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或设备等,项目实施中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规定,填报仪器或设备清单,经委托方确认或验收,不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库。

第八章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如下:

(一)纵向项目按下拨的直接费用多少,根据项目类别按不同标准(附件8)配套,相关配套经费在经费到账年一次性到位。

(二)横向项目不予以配套,其激励政策以绩效支出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以项目立项文件为依据);学校其他规定中涉及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问题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主管部门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AA应用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核算表

绩效费支出比例 ≦10% 技术开发类项目 10-15%(含) 15-20%(含) 20-25%(含) 25-27%(含) ≦10% 10-20%(含) 技术咨询与服务类项目 20-30%(含) 30-40%(含) 40-47%(含) 管理费支出比例 2% 3% 4% 5% 6% 2% 3% 4% 5% 6% 资源占用费支出比例 3% 4% 5% 6% 7% 3% 4% 5% 6% 7% 注:基数为进校经费总额(扣除外拨经费)

附件2: AA应用技术学院配套经费绩效费核算表

配套经费 10万元及以下 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 国家级项目 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超过50万元至80万元的部分 超过80万元的部分 省部级项目 5万元及以下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提取比例 5% 4% 3% 2% 1% 5% 4% 速算加权数(元) 0 1000 4000 9000 17000 0 50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 超过30万元的部分 3% 2% 1% 1500 3500 6500

附件3: AA应用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财务预算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与联系方式 项目批准编号 项目总金额 万元 经费来源 立项经费: 万元,校内经费

万元 预算金额(万元) 科目 立项经费 校内经费 计算依据及说明 比例 图书资料 动力、能源费 科研业务数据采集、文献检索费 版面、出版、印刷费 测试、计算、分析、加 费 工费 调研和学术会议费 差旅费 材料费 仪器设备费 实验室改装、维修费 专家咨询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协作费 劳务费 其他费用(调剂) 合 计 科技产业处 意 见 计划财务处 意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文件及项目实际情况对支出明细做适当调整。

附件4: AA应用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咨询专家聘请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编号 咨询费预算 项目经费 万元,其中校内经费 万元 万元,其中校内经费 万元 项目负责人 姓名 咨询事项 拟聘专家 咨询姓名 职称 研究专长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咨询方式 咨询时间 费 (元) 所在学院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名: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科技产业 联系电话 所在学院 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 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AA应用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纵向科研经费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第1-2天) 相关领域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权威专家 会议咨询 通讯咨询 会议咨询 其他专家 通讯咨询 40-80(人/次) 40-500元(人/次) 500-800(人/天) 标准(第3天后) 300-400(人/天) 标准(第1-2天) 500-5000元(人/天) 标准(第3天后) 300-3000元(人/天) 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科研经费 60-100(人/次) 60-1000元(人/次) 300-500(人/天) 200-300(人/天) 300-3000元(人/天) 200-2000元(人/天)

附件6: AA应用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下拨经费 联系电话 立项时间 配套经费 所在学院 项目来源 项目经费总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项目负责人 项目进度 绩效预算额度 □1、完成开题 □2、完成中期检查 □3、完成结题验收 本次申请发放金额 经办人 签名: 年 月 日 科技产业处意见 处长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万元 万元 所占比例 课题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学院意见 院长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科技工作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组成员绩效发放明细 领款人信息 序号 工号 姓名 所在单位 承担任务 完成情况 应发金额 (元) 银行卡号 1 2 3 4 5 …… 应发金额合计 (元) 附件7: AA应用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项目批准编号 人 与联系方式 万元 立项经费: 万元,学校经费:

万元 支出金额(万元) 支出财务科目 立项经费 仪器设备费 实验室改装、维修费 学校经费 项目总金额 经费来源 支出金额(万元) 支出财务科目 立项经费 科研业务动力、能源费 图书资料 学校经费 费 数据采集、文献检索费 版面、出版、印刷费 测试、计算、分析、加工费 调研和学术会议费 差旅费 专家咨询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协作费 劳务费 管理费 其他费用 材料费 合计支出: 万元 结余经费使用计划: 结余经费: 万元 结余经费科学研究支出预算 经费(万元) 经费(万元) 经费(万元) 财务科目 财务科目 财务科目 科研业务费 专家咨询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劳务费 仪器设备费 其他费用 实验室改装、维修费 科技产业处 意见 协作费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 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8: AA应用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配套经费标准

配套标准 项目类别 (按到账的直接费用) 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1:2 (自科限额100万国 家 单列学科)重大项目,国防重大科研项目等。 级 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艺术学等单列学科)重点项目,国防重大科研项目等。 元,社科限额80万元) 1:1.5 (自科限额80万元,社科限额60万元) 1:1.2 (自科限额50万元,社科限额30万元) 1:1 (自科限额30万元,社科限额20万元) 1:1 (自科限额20万元,社科限额15万元) 1:1.5 (自科限额30万元,社科限额20万元) 1:1.2 (自科限额20万元,社科限额15万元) 1:1 (自科限额15万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青年项目、单列学科项目,科技部、发改委、国际科工委的一般项目、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国家级重大项目子项目(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我校为协作单位,我校教师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有针对该子课题正式下文的立项编号或承担单位科技部门出示的正式公文,并有科研经费拨入我校账户。) 国家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我校为协作单位,我校教师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有针对该子课题正式下文的立项编号或承担单位科技部门出示的正式公文,并有科研经费拨入我校账户。) 省部级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国务院其它部委下达的重大项目,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等。 省 省部级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计划重点项目,省科技厅重点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等。 部 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国务院其它部委下达的重点项目,省科技级 省部级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国务院其它部委下达的一般项目,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元,社科限额10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AA省教育厅重点项目、青年项目等 万元) 市厅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教育厅平台项目、一般项目等,其他厅局单位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1:0.8 (自科限额10万级 元,社科限额5万元) 自科10万元 社科8万元 自科3万元 社科2万元 自科0.5万元 社科0.3万元 国家级自筹项目 其他 省部级自筹项目 市厅级自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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