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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从严治吏的法律传 ——唐律给我们的启示

2022-12-29 来源:易榕旅网
 论中国古代从严治吏的法律传统

——唐律给我们的启示

唐朝统治者在吏治方而实施“安人宁国”的治吏方针,并承袭了法家以律治吏的思想,运用唐律作为整伤吏治的有力工具,通过强化对有职权者的法律监督,建立对官吏罪责追究的严密网络,并通过倡导吏治廉洁,严防司法腐败等方而来对官吏进行全而的管理。立法者根据宽猛相济、明主治吏小治民的立法思想,制定的系列从严治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对我国在职官管理和廉政建设方而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唐律维护优良的吏治风气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止常运转。 唐统治者非常注重巩固君臣间乐于纳谏和勇于进谏的风气,唐代贞观君臣就以善于纳谏和敢于进谏而著称于史。贞观九年,唐太宗李世民曾经总结经验说:“每思臣下有说言直谏,叫以施于政教者,当拭目以师友之。如此,庶几于时康道泰尔。”(《贞观政要·官道》) 这种吏治上的优良作风的思想基础,是唐朝统治者把臣下诚心匡止君主的失误看作臣子最重要的优良品质形成的。《占律疏议·职制律》在规定对皇帝的制书小叫擅自改动的同时,明确规定,如果制书及官文中“有误”,小上奏及请示就执行的,也要分别处“杖十八”和“笞四十”刑罚。贞观年间鼓励臣下犯颜直谏是唐初吏治的好风气,而唐律中关于对制书及官文“知误,小奏请而行者”要处罚的规定,则是贯穿这种好风气的强制保证。 二、法律监督官吏在政务上要依法“公止”、“均平”。 执政公平是关乎民心的大事,也是唐代吏治的项重要内容。尽管唐代在官僚地主与农民之间小叫能有真止公平,但是就在事实不公平的前提下,法律还是提出了“公平”的问题,。其所以这样做,是监督官吏在不公平的前提下,注意执 行法律的“公正”、“均平”,以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就赋役征收来说,规定在“富贫、强弱、先后、闲要”等方而,官吏要“均平”。掌握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否则便是小“均平”。《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官吏如果“差科赋役违法及均平”,要处“杖六十’’之刑。在赋役的减免上,也专门规定如果官吏准令“应免小免,应役小役”,要答五十。非法免除赋役,

及依法当免小给免的,计算金额后要以“赃”论罪。不应免除的人,如本人“请求主司,妄得免除”,那么请求的官吏,作首犯论处,请求的人以从犯论处。就官吏办案审判来说,也规定必须公平。《唐律疏议·断狱律》专门规定,司法 官吏在审判上轻重失当,是犯“出入人罪”之罪。首先,故意“出入人罪”的官吏要处以严刑。处置的办法是依法定的处置为标准,错判的法官自己要依错轻或错重的幅度被判刑。同时,由于错判而“出入人罪”,司法官也要负刑事责任。《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因过失而重判,各减三等处刑,因过失而轻判的,各减五等处刑。在追究官员出入人罪的法律责任时,如果上级审判官对己经审定的错案不能而仍然错判的,也要承担其罪责。这种制度对促使官员依法审处,减少冤假错案是有好处的。

三、法律重处官吏的经济犯罪,并重视追究官吏经济管理失职的

罪责。

唐律在《职制》律中对官吏经济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几乎使贪官污吏没有空隙可钻。唐律对官吏的贪污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处罚条款,按《贼盗》律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唐律从整顿官纪着眼,规定了处罚变相贪污行为的条款。《既库》律对官吏私自借贷官物、放散官物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擅兴》律对官吏在者是主管某项工作的负责官吏,这种人权势大,地位高,有条件进行犯罪活动,而且危害性更大,所以对他们要求严,处罚重。“非监临之官”是般职务的普通官吏,权势有限,地位较低,对他们要求较宽,处罚亦轻。还有地位更低的“流外官”及“杂任”,也就是受人驱使的小官吏,要加放宽对他们的要求。唐律的这些规定有一定的道理,符合我们当前的从中央做起,从领导做起,从高级十部做起,狠抓大案、要案的精神。 唐律要求国家官吏忠于职守,尽责尽力,如果废弛职务,造成损失则应加以处罚。《户婚》律规定:“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答三十,十分加一 等,罪止徒一年。”其中“部内”是指州、县、里止所管的地区。我国自古以农 业立国,历代朝廷都重视农业的发展,地方官吏负有“劝农”的义务,如果造成土地荒芜,生产停滞,地方官吏则罪责难逃。《杂律》规定:“诸不修堤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其雨水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江河堤坝关系国计民生大事,如

果坏而不修,或者虽修而错过机会,对于主管官员必须加以处罚。倘若己经发生严重损害以致房屋倒塌冲走财物,发生伤亡后果的,则更应从重处罚。由于雨水过大,非人力所能御防,造成损害后果时,主管官员不承担罪责。《户 婚》律规定:“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这就是说对所管辖地区若发生自然灾害必须如实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灾情者,应处杖七十的处罚。派去复查的官员,如果不如实上报与之同罪。如果囚谎报灾情,以致枉有所征免,即受损而征,不受损而免时,应按枉有所征免的数额多少以赃论罪,如果地方官吏贪污所枉征之财物中饱私囊,则以枉法论罪,加重处罚。唐律对于官吏的泄密行为处罚很重,对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等方而的重大机密列为“大事应密者”,处罚得更重。 四、古为今用的几点启示

唐律从严治吏是中国法制史中的精华,它象一面镜子映出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从严治党中的不足,在强调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的同时,不妨借鉴和学习唐朝法律中的几点经验。

第一,唐律表明了吏治在国家法典中的重要位置和历史地位,以及用法律手段推行吏治的途径。官吏犯罪,当今称为国家公务员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它是一种损害性和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带有传染和并发作用。这种犯罪往往由此及彼,逐渐蔓延扩大,最终使一个政党或国家走向自我毁灭。当代世界各国对从严治吏都很重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公务员惩戒法》和相应的法律。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用法律手段加强官吏的管理乃是当务之急,针对政府官员现实生活中犯罪活动多样化的新趋势,立法应及时跟上,制定和修改出切合实际的从严治吏的法律、法规。

第二、唐律表明惩罚官吏犯罪重点在于上层官吏的犯罪,这是正本清源的办法。上层官僚犯罪危害大,影响坏,因此唐律采用上严下宽的对策,规定了对“监临主司”从重惩处的政策,此举对于限制官吏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高层官员犯罪时有所闻,他们的犯罪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高层官员应该做为从严治吏的重点。

第三、唐律表明以法治国,从严治吏的律条是神圣不可违犯的,治吏法条一

经公布,则必须坚决执行。官吏违反律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防止官官相护和混淆是非界限,唐律把官吏犯罪详尽地列入法典,并且逐项明确规定了刑种、刑期和刑罚,有效地防止了‘“以情枉法”、“以罚代刑”等弊端,有利于贯彻以法治国的方针。当前我国对党政官员的犯罪缺乏特别的规定,处罚也较轻,尤其是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官吏犯罪后逃避法律制裁有空可钻,执法不严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主要间题。因此,坚决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实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四、从严处罚是唐律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一点从唐太宗的执法严明和唐律中从严治吏的规定已见一斑。唐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者二十匹绞。”这就是说官吏贪污受贿达到“二十匹”(以布作为计量单位)者要处以死刑,并且规定“其赃没官”(赃物收归国库)。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中犯罪十分突出,对此决不能心慈手软,否则便养痈遗患,不仅影响四化建设,直接威胁国计民生,败坏党风,扰乱民风,而且还会助长盗窃、抢劫、诈骗等刑事犯罪活动,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两者互相影响,造成恶性循环。

总之,唐律是我国古代最完备的法典,它总结了历代法制建设方面的宝贵经验,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诊制建设、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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