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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封闭贷款管理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 号】银发﹝1999﹞261号【发文日期】1999-07-26【实施时间】1999-07-2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其他
注释:自2007年06月2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商财发﹝2007﹞2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封闭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贷款管理,支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封闭贷款管理中需要的外部配套条件,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及时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其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
附件: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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