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企业来文办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1.08.02
• 【字 号】哈政办发〔2021〕25 号
• 【施行日期】2021.08.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社会企业来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发〔2021〕25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社会企业来文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日
社会企业来文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企业,是指未与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发文立户关系的企业,包括重点项目建设主体,重点招商对象,以及其他必须由市政府协调解决问题的企业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主体,是指纳入全市重点产业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企业,企业目录由市发改委负责提供。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招商对象,是指省、市政府引进的企业和投资者,重点招商对象目录由市投资服务局负责提供。
本办法所称的必须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是指属于市政府管理权限、依法须由市政府决策或由市政府提请上级决策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办理社会企业来文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企业报送给市政府的文件,应按照“依法依规”“分级负责”“业务归口”的原则办理。
(一)坚持依法依规。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社会企业,应具有合法资质、经营状态正常。社会企业首次报送公文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并作出诉求事项未涉法涉讼的书面承诺。
(二)坚持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解决好企业诉求。对属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报送相关部门解决;对属于各区县(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报送属地区县(市)政府解决。
(三)坚持业务归口。对重点项目建设主体的来文,原则上先由相关事权部门提出办
理意见;对重点招商对象,原则上先由市投资服务局提出办理意见;对社会企业来文诉求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确定一个牵头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第二章 受理方式
第四条 社会企业报送市政府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统一受理,其他处室及个人不得接收、代转。
第五条 社会企业直呈市政府领导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工作处按照领导批示办理。
第六条 社会企业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可以径送或通过 EMS、挂号信方式送至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第七条 原则上,市政府办公厅受理所有社会企业来文,但来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证明合法经营相关材料复印件的;
(二)请市政府协调与其他社会企业事项的;
(三)邀请市领导参加论坛、展会、庆典等活动的;
(四)公文体例格式有较大错误,且不按修改意见进行完善或无法与来文企业联系
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对受理的社会企业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按照“企业反映”分三类进行办理。
(一)代转。来文涉及信访、投诉事项的,按照各单位职能直接代转。
1. 涉及信访问题的,转市信访局;
2. 涉及投诉事项的,转市营商环境局。
(二)转办。来文属于各单位权限范围的事项,按照属地属事原则转各相关单位办理。
1. 涉及事项单一、诉求清晰的;
2. 涉及事项有明确牵头单位的;
3. 涉及事项市政府领导有明确批示的;
4. 属于省内最高机构下一级或分支机构的;
5. 省外企业未在国内 500 强企业目录之内的;
6. 未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
7. 未列入重点招商对象目录的。
(三)拟办。来文属于市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事项,按照业务归口原则拟办。
1. 对重点项目建设主体来文涉及请求事项的,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批,转市政府相关事权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呈相关市政府领导签批。
2. 对重点招商对象来文涉及请求事项的,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批,转市投资服务局提出办理意见后,呈相关市政府领导签批。
3. 对来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确定一个牵头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呈相关市政府领导签批。
第九条 对社会企业来文内容涉及安全隐患、社会稳定及民生重大事项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办理。
第四章 单位承办
第十条 对市政府办公厅代转、转办的来文,承办单位办结后,应同时向来文企业和市政府办公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对市政府领导未明确主办单位的,由拟办意见中排首位的单位牵头承办,其他单位要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对牵头办理单位解决不了,需要市政府决策的,牵头单位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再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办文程序呈相关市领导审定。
第五章 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对社会企业来文,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一)特急件。承办单位须随转随办,当日办结。
(二)急件。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办之日起,承办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平件。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办之日起,承办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确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
经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请示相关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理。一般情况下,特急件、急件、平件的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1、7、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管理和通报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应当对交办、转办的企业来文办理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做到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保密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来文企业的任何信息。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跟踪承办单位对社会企业来文的办理进度,每季通报办理情况。对一年之中受到3次以上通报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对推拖不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因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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