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你户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食品经营零售户所经营的食品必须索取供货商的“两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每种食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每半年索取一次);经营的奶粉除按一般食品的要求外,每批次奶粉都要索取质量检测报告。
2、食品经营零售户如进货时索取了“票证通”,则无需索取纸质证照及质量检测报告;分月装订后即可代替进货台账。
食品经营零售户如进货时索取了三联单则不能代替索证索票,分月装订后只能代替进货台帐,需另外再索取供货商的“两证”和每种食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各类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食品批发企业所经营的食品除按要求索取供货商的“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每种食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每半年索取一次)之外,还要如实建立进、销货台账,利用“票证通”系统开票的,可以不再建立书式的进、销货台账,但要确保“票证通”系统的电子台账及时完整;
4、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按照工商部门设计印制的散装食品小标签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粘贴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
6、对于工商部门统一要求下架的食品及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清理登记,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工商机关。
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同时到当地工商机关进行备案。
以上法定责任义务本人已阅(以上法定责任义务已向本人宣读)
食品经营者签名: 承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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