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审发第1124004号文 2006年11月24日
尊敬的各省市县医药卫生主管部门领导
厚生劳动省医药品食品卫生管理局管理科科长 签发
有关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等指导原则的一系列制订与修订事宜
在药品申报时、对于所应交付的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要求,曾在1997年12月22日医药审发第487号文“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2000年2月14日医药审发第64号文“含量规格不同的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2000年2月14日医药审发第67号文“口服固体制剂更改处方后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2001年5月31日医药审发第786号文“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等一系列指导原则的修订事宜(即增补版)”及2003年7月7日药食审发第0707001号文“局部皮肤用药的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文件中公布出来。此次对以上各指导原则再次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1、2、3和4。其中所附事项,请各相关单位敬请留意并遵照执行。
序
1.此次变更的指导原则
(1) 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2) 含量规格不同的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3) 口服固体制剂更改处方后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4) 局部皮肤用药的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2.以上各指导原则的执行时间
自2006年11月24日起执行。但原指导原则仍可并行使用至200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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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目 录
第1章 序言 第2章 专业用语 第3章 试验部分
A. 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 I. 参比制剂与仿制制剂 II. 生物等效性试验 1.试验方法 1)试验计划 2)试验例数 3)受试者 4)给药条件 a. 给药量 b. 给药方法 ① 单次给药 ② 多次给药 5)测定 a. 体液采集 b. 采集次数与时间 c. 检测组分 d.分析方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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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停止给药时间 2.评价方法
1)等效性评价指标 2)生物学同等性判定范围 3)统计学分析 4)同等性判定 III. 药力学试验 IV. 临床试验 V. 溶出度试验 1.试验次数 2.试验时间 3.试验条件 1)酸性药物制剂
2)中性或碱性药物制剂、包衣制剂 3)难溶性药物制剂 4)肠溶制剂 4.溶出曲线相似性判定 VI. 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记录事项 1.试样 2.试验结果 1)目的与宗旨 2)溶出度试验结果 3)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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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力学试验结果 5)临床试验结果 B. 口服缓(控)释制剂 I. 参比制剂与仿制制剂 II. 生物等效性试验 1.试验方法 2. 评价方法
1)生物等效性评价参数、生物等效性判定范围以及统计学分析 2)等效性判定 III. 药力学试验及临床试验 IV. 溶出度试验 1.试验次数 2.试验时间 3.试验条件
4.溶出曲线相似性及同等性的判定 V. 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记录事项 C. 非口服制剂
I. 参比制剂与仿制制剂 II. 生物等效性试验 III. 药力学试验及临床试验
IV. 溶出度替代试验及物理化学常数测定 V. 生物学同等性试验结果记录事项 D. 可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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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表 简写参数一览表
图1 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逻辑树 图2 溶出曲线相似性判定逻辑树
图3 口服缓(控)释制剂溶出曲线同等性判定逻辑树 日文排版与我国不同、首行缩进1个字体,故本译文沿用了此格式。5
【说明】
第1章 序 言
本指导原则为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以下简称“BE试验”)实施办法细则。BE试验的目的是证明仿制制剂具有与原研制剂相同的临床治疗效果,其常常采用对两制剂生物利用度(以下简称“BA试验”)的比较测定来实践。如BA试验难以进行,原则上可采用临床试验、通过比较临床上的主要治疗指标来评价。另外,对于口服固体制剂,由于体外溶出度试验对于BE试验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极为重要的辅助指示作用,故本原则中专门收载了溶出度试验研究内容。
第2章 专业用语
本原则中所使用到的部分专业用语含义如下:
生物利用度(BA):未变化态的药物或者药物活性代谢产物进入到体循环的速度与数量 生物学同等性制剂:生物利用度相同的制剂。 治疗效果相同的制剂:顾名思义、不做翻译。
原研制剂:作为创新药批准的制剂或者准备作为创新药申请的制剂。
仿制制剂:与原研制剂的主成分、含量和剂型均相同、且在用法用量上也一致的制剂。
第3章 试验部分
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
I 参比制剂【注解1】与试验制剂(即分别对应于“原研制剂”与“仿制制剂”)
原则上取原研制剂3批,在下列溶出介质①或②中、按照本文第3章,A. V. 项下的溶出度条件进行试验(但仅做桨板法、50转条件,测定6个单位的样品即可),选取溶出曲线中
【注解2】间那条的批号样品作为参比制剂样品(亦称“标准批号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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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质量标准或试验方法中已有溶出度检验项目的,则选取该溶出介质。
② 在第3章,A. V. 项下的溶出度试验介质中,只要有1个批号样品平均溶出率达85%
以上,则选取溶出速率最慢的溶出介质;如对于任何1个批号样品,在所有溶出介质中平均溶出率均未达85%时,则选取溶出速率最快的那个介质。
对于采用上述溶出度试验未能很合适地遴选出标准批号样品的情况,可根据该制剂特点,适当地放宽溶出度试验参数或采用替代的物理化学试验,再根据试验结果选取具有中间特性的批号作为标准批号。对于呈溶液状态给药的制剂,由于无需做溶出度试验,选取适当的批号作为标准批号即可。
试验用仿制制剂样品最好是在今后工业化生产规模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但由于通常较难以实现,故采用不少于今后工业化最大生产规模的1/10亦可。对于主成分呈溶液状态给药的制剂,生产规模完全可小于此规定。同时,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样品的制剂工艺必须和今后工业化生产规模的工艺相一致,这样才能保证两者具有相同的生物利用度。
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的含量或效价应尽可能采用百分含量来表达,且两者的差异应在5%以内。
II.生物等效性试验
【注解3】 1.试验方法(略)
1)试验计划(略) 2)受试者例数
对于BE试验同等性的判定、需要一定数量的试验例数。由于试验例数不足、导致同等性无法判定的场合,可以遵循本试验原则进行一次“追加试验(add-on subject study)”。“追加试验”的例数为本试验的一半(即10例)。本试验一般为20名受试者(10名一组),如进行“追加试验”则可得到30名受试者试验数据。当BE试验结论不依赖置信区间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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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便可依据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生物利用度的差值以及体外溶出度比对试验结果进行BE试验的判定了。 3)受试者【注解4】
原则上选取健康成年志愿者。
当该药物的适应人群为某一特定人群时(如某一年龄层或某一性别),在第3章,A. V. 项下的溶出度比对试验中,两制剂间的溶出行为只要有一个条件存在显著性差别*a,就应选取该药物的适应人群作为BE试验的受试者【注解5】。
当该药物的适应症针对广泛人群时,如在第3章,A. V. 项下的溶出度试验结果中、两制剂间的溶出曲线在pH6.8溶出介质条件下(对于碱性药物、则是pH3.0~6.8)存在显著性差别(又称“特异性差别”)*b,即应选取胃酸缺乏者作为BE试验的受试者。但对于肠溶制剂,则无必要选取胃酸缺乏者作为BE试验的受试者。
[注] a类显著性差别的含义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于速释制剂、两者(制剂)间有一者平均溶出率达80%的时间点、对于另一者平均溶出率尚未达到50%的情况。但当两制剂均存在有溶出滞后现象,其延迟时间点(即药物溶出达5%的时间点)的均值差在10分钟以内、且两者在延迟时间点之后的15分钟内平均溶出率均能达85%以上时,仍认为两者间的溶出特性没有显著性差别。
另外,当一者的平均溶出率在15分钟时已达85%以上,而另一者的平均溶出率对于前者平均溶出率为85%的时间点、尚在60%以下时,则认为有显著性差异。
第二种情况:两者的平均溶出率在规定时间内均未达80%,且在结束时间点两者的平均溶出率差在60%以上的情况。但如两者在规定时间内均达不到20%时,由于无法进行适宜的比较,即可看作两者间无显著性差别。
b类显著性差别的含义:在pH6.8溶出介质条件下两制剂间存在显著性差别(对于碱性药物则是pH3.0~6.8)、而在其他溶出介质条件下均未有显著性差别;此时又称“特异性差别”。但当其他溶出介质条件下亦有显著性差别、甚至差别更甚时,就不能称之为“特异性差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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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药效强烈和副作用明显的药物,则应尽可能地避免选用健康人群,而选用该药物适应症人群作为BE试验的受试者。对于半衰期长的药物,由于其在体内清除率会因受试者
【注解6】 的不同而差异较大,故应选取清除率快的受试者进行试验。
试验前后和试验中,应时刻注意受试者的健康状态,并将每个人的观察结果记录在案。
4)给药条件(略) 5)测定
a. 体液采集:原则上采集血液,不过有时也会采集尿液。
b. 采集次数与时间:当将血液作为体液采集对象时,对于Cmax、AUC等评价指标,需要一定数量的采集数据:即将给药前1个点、达峰时1个点、Cmax附近2个点,清除过程中3个点,合并至少7个点的采集。血样的采集、原则上当AUCt达到AUC∞的80%以上时进行(相当于经历了tmax的3倍以上时间)。对于未变化物质或者活性代谢产物的半衰期非常长的药物,应至少进行72小时的血样采集。 当将尿液作为体液采集对象时,遵循血样采集原则。 6)停止给药时间(略)
2.评价方法(略)
III.药力学试验
本试验采用人体药理学指标来证明同等性。当血液中和尿液中的主药成分或者活性代谢产物难以定量测定时,以及BA的测定无法作为评价治疗效果的指标时,即可采用该试验来验证。对于药力学试验,应尽可能地采用具有时间推移性的药理学参数指标。对于制酸剂和助消化酶剂,亦可采用适宜的体外评价指标。
对于本试验结果的同等性评价方法,考虑到各自药品的特性分别予以了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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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临床试验
本试验采用临床疗效的某些指标来证明治疗效果上的同等性。当BE试验和药力学试验实施均困难或对于实际情况均不适应时,即可采用临床试验予以验证。
对于本试验结果的同等性评价方法,考虑到各自药品的特性分别予以了拟订。
V.溶出度试验
本试验的分析测定方法均应经过方法学验证。
1.样品数量
对于1个溶出度试验条件,各制剂均应采用至少12个单位样品。
2.试验时间
pH1.2溶出介质2小时;其他各pH值溶出介质6小时。但当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时,试验则可结束【注解7】。
3.试验条件 按照以下进行: 装置:桨板法【注解8】
溶出介质体积:原则上900ml【注解9】。 试验温度:37±0.5℃
溶出介质的配制:pH1.2和6.8介质参照日本药典第15版附录“溶出度试验法”。对于其他pH值介质,可采用McIlvaine缓冲液(用0.05mol/L磷酸氢二钠溶液和0.025mol/L枸橼酸溶液进行勾对配制)。如在以上任何一个溶出介质中,参比制剂在6小时内的平均溶出率均达不到85%,而在其他pH值介质中可达到,则可换用其他pH值介质【注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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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酸性药物制剂 转速(rpm)
50
溶出介质pH值 ① 1.2
② 5.5~6.5 a) ③ 6.8~7.5 a) ④ 水
①、②、③介质中的某一个a)
100
a) 选择依据: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可达85%以上的介质中【注解11】,选取溶出速率最慢的介质。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均达不到85%时,则选取溶出速率最快的介质。
2)中性或碱性药物、包衣制剂
转速(rpm)
50
溶出介质pH值 ① 1.2
② 3.0~5.0 a) ③ 6.8 ④ 水
①、②、③介质中的某一个a)
100
a) 选择依据:于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可达85%以上的溶出介质中【注解12】,选取溶出速率最慢的介质。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均达不到85%时,则选取溶出速率最快的介质。
3)难溶性药物制剂
所谓难溶性药物制剂,是指在每分钟50转、溶出介质中不加表面活性剂的条件下,在上述1)和2)中所罗列的任何一个溶出介质中,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均达不到85%的制剂。
转速(rpm)
50
溶出介质pH值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100
表面活性剂 不添加 不添加 不添加 不添加 添加吐温-80 a) 添加吐温-80 添加吐温-80 添加吐温-8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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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0 6.8 水 1.2 4.0 6.8
⑤、⑥、⑦中的某一个b)
a) 吐温-80的浓度应从0.01%、0.1%、0.5%和1.0%(w/v)依次递增。增加时、只要在⑤、⑥和⑦任何一个介质中,参比制剂在规定的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则设定该介质中的吐温-80浓度作为溶出度试验用最低浓度。而如果递增至最高浓度时,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均仍达不到85%,则设定溶出速率最快介质中的吐温-80浓度作为溶出度试验用浓度。 b) 选取依据:在参比制剂于规定的时间内平均溶出率可达85%以上的溶出介质中,选取溶出速率最慢的介质。如果参比制剂在规定的时间内平均溶出率均未达85%时,则选取溶出速率最快的介质。
c) 同50转方法设定。
4)肠溶制剂
转速(rpm)
50
溶出介质pH值 ① 1.2 ② 6.0 ③ 6.8 ②
100
对于难溶性药物肠溶制剂,需增加每分钟50转、在上述②和③介质中或每分钟100转、在上述②介质中添加表面活性剂吐温-80的研究。其中,吐温-80浓度的设定依据参照上述3)项下进行。
【注解13】
4.溶出曲线相似性的判定
溶出曲线相似性的判定即是将试验制剂的平均溶出率与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率进行比较研究。当参比制剂的溶出有滞后现象时,应采用延迟时间对溶出曲线予以校正(详见附件2)。下列①~③的评判标准,适用于延迟时间后的溶出曲线评价。另,如采用f2因子进行评价时,溶出曲线的取样时间点详见附件-1(2)。
对于所有溶出度试验,只要满足于下列任何一个评判标准,都被认为溶出曲线是相似的。但至少在其中的一个溶出介质中,参比制剂在规定的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且当参比制剂的溶出有滞后现象时,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的平均延迟时间差应在10分钟以内。 但需注意的是:通过本试验证明溶出曲线相似并不意味着两者就生物等效【注解14】。
① 参比制剂在15分钟以内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时 试验制剂在15分钟以内平均溶出率
也达85%以上;或是15分钟时,仿制制剂与参比制剂(以下简称“两者”)平均溶出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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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在±15%范围内【注解15】。
② 参比制剂在15~30分钟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时 对应于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分别为
【注解16】60%和85%两个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5%范围内;或f2因子大于42。
③ 参比制剂在30分钟内平均溶出率未达85%时 但只要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仍可判定
溶出曲线相似。
a. 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率在规定时间内达85%以上时,对应于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分别为40%和85%两个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5%范围内;或f2因子大于42。
b. 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在规定时间内达50%以上但未达85%时,对应于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平均溶出率1/2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2%范围内;或f2因子大于46。
c. 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50%时,对应于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平均溶出率1/2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9%范围内;或f2因子大于53。 【注解17】
IV. 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记录事项 1.试样
1)试验制剂的商品名、批号以及该批号的生产规模【注解18】等;参比制剂的商品名及批号。 2)剂型种类【注解19】。 3)主成分名称。 4)含量规格。
5)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的含量或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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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物的溶解度、即在各溶出介质(包括水)中的溶解度【注解20】。
【注解21】7)对于难溶性药物制剂,其原料药的粒度分布或者比表面积的测定方法与测定结果。
8)具有多晶型的药物、其晶型种类与各晶型的溶解性【注解22】。
【注解23】 9)其他事项(如pKa值、物理化学常数、在各溶出介质中的溶液稳定性等信息)
2.试验结果 1)目的与宗旨 2)溶出度试验结果
a. 试验参数一览表:装置、转速、溶出介质的种类与体积。 b. 测定法:测定过程的详细描述;分析方法的验证概述。 c. 溶出度比对试验验证概述。 d. 测定结果
① 选取参比制剂标准批号的试验结果
表:各试验条件下每个制剂的溶出率、各批号溶出速率的均值与标准差。 图:各试验条件下各批号溶出曲线汇总图。 ② 溶出介质筛选试验结果 ③ 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比较结果
表:各试验条件下每个制剂的溶出率,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的均值和标准差。 图:各试验条件下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溶出曲线汇总图。 3)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略) 4)药力学试验结果 遵照生物等效性试验 5)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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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生物等效性试验
【注解24】
B.口服缓(控)释制剂
I.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即分别对应于“原研制剂”与“仿制制剂”)
原则上取原研制剂3批,在下列溶出介质①或②中,按照本文第3章,B.IV.项下的溶出度条件进行试验(但仅做桨板法、50转条件,测定6个单位的样品即可),选取溶出曲线中
【注解2】间那条的批号样品作为参比制剂样品(亦称“标准批号样品”)。
① 质量标准或试验方法中已拟订溶出度检验项目的,则选取该溶出介质。
② 在第3章,B. IV 项下的溶出度试验介质中,只要有1个批号样品平均溶出率达85%
以上,则选取溶出速率最慢的溶出介质;如对于任何1个批号样品,在所有溶出介质中平均溶出率均未达85%时,则选取溶出速率最快的那个介质。
对于采用上述溶出度试验未能很合适地遴选出标准批号样品的情况,可根据该制剂特点,适当地放宽溶出度试验参数或采用替代的物理化学试验,再根据试验结果选取具有中间特性的批号作为标准批号。
仿制制剂的试验样品,应在大小、形状、密度、释放机理等特性上与原研制剂没有明显区别【注解25】。对于试验制剂生产规模、含量或效价的规定,则与“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项下相同。
试验制剂的溶出行为必须与参比制剂一致。其一致性的判定遵循第3章,B. IV. 4. 项下的规定。
II.生物等效性试验(略)
III.药力学试验与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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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BE试验实施困难的时候,可采用药力学试验或临床试验来评价同等性。试验的进行遵循“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项下。
IV.溶出度试验 1.样品数量
对于1个溶出度条件,各制剂均应至少采用12个单位样品。
2.试验时间
pH1.2溶出介质2小时;其他各pH值介质24小时。但是,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率达到85%以上时,试验则可结束【注解7】。
3.试验条件 按照以下进行。
装置:桨板法、转篮法,甚至是崩解试验装置均可,但要详细说明选择理由。 溶出介质的体积、温度以及配制法均同“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项下。
装 置 桨板法
转速(rpm)
50
溶出介质 ① 1.2
② 3.0~5.0 a) ③ 6.8~7.5 a) ④ 水
转篮法 崩解试验
100 200 100 200 30 b) 30 b)
③ ③ ③ ③ ③ ③ ③
不加挡板 加挡板
添加1.0%(w/v)吐温-80
其他
a) 选择依据:于参比制剂在24小时内平均溶出率可达85%以上的溶出介质中【注解11,12】,选取溶
出速率最慢的介质。参比制剂在24小时内平均溶出率均达不到85%时,则选取溶出速率最快的介质。
b) 指一分钟上下往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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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溶出曲线相似性与同等性的判定
对于所有溶出度试验,只要满足下列1)中任何一个评判标准,即可判定两者的溶出曲线具有“相似性”;但至少在其中的一个溶出介质中,参比制剂在规定的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0%以上。
对于所有溶出度试验,只要满足下列2)中的任何一个评判标准,即可判定两者的溶出曲线具有“同等性”。
另,如采用f2因子进行评价时,溶出曲线的取样时间点详见附件-1(2)。
但需注意的是:通过本试验证明溶出曲线“相似”或是“同等”,并不意味着两者就生物等效【注
解14】。
1)相似性
a. 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0%以上时,对应于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分别为30%、50%和80%三个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5%范围内;或f2因子大于42。
b. 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50%以上但未达到80%时,对应于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2%范围内;或是f2因子大于46。
c. 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不到50%时,对应于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9%范围内;或是f2因子大于53。 2)同等性
a. 参比制剂在规定的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0%以上时,对应于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分别为30%、50%和80%三个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0%范围内;或是f2因子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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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b. 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50%以上但未达到80%时,对应于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8%范围内;或是f2因子大于55。
c. 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不到50%时,对应于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6%范围内;或是f2因子大于61。 【注解26】
V. 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记录事项
应有仿制制剂的比重、大小、形状和释放机理与原研制剂均没有显著性差异的表述。其他事项均同“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项下。
C.非口服制剂
关于局部皮肤用药制剂,参照2003年7月7日药食审发第0707001号文“局部皮肤用药的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文件。其他非口服制剂,参照以下执行。
I.参比制剂与仿制制剂
取原研制剂3批,根据该剂型特点,采用某溶出度替代试验或通过物理化学常数的测定,选取具有中间特性的批号作为标准批号。
仿制制剂的生产规模、主药含量或效价,均遵循口服制剂标准。
II.生物等效性试验
遵循“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项下规定。但对于生物等效性的判定,就不能采用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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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度试验或物理化学常数的测定来进行推导与预评估了。
III.药力学试验及临床试验
遵照口服制剂进行。对于药力学试验,应尽可能地选用具有时间推移性的药理学指标。作为局部(如皮肤等)用药制剂,例如止血剂、杀菌剂·消毒剂、创伤治愈剂等,为验证其功效,证明药物通过皮肤角质层(或真皮层)的评价是十分必要的;此时则可选用适当的动物试验来进行。外用杀菌制剂,则可采用适当的体外试验来进行。
IV.溶出度替代试验及物理化学常数测定
针对参比制剂和仿制制剂的比较,可根据制剂特性,采用其他试验或物理化学试验来替代溶出度试验。
V. 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记录事项
遵循“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项下规定。
D.可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制剂
临床使用时,为水溶液的静脉注射用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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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f2因子计算公式与溶出度试验取样时间点的选择【注解27】
(1) f2因子计算公式:
f50log21
100n2(TiRi)i1n 其中,Ti和Ri分别为各取样时间点仿制制剂与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率,n为取样时间点的个数。
(2) 溶出度试验取样时间点的选择
① 参比制剂在15~30分钟内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时
比较15、30和45分钟三个时间点。
② 参比制剂在30分钟后、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时(缓控释制剂
80%以上)
以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达85%(缓控释制剂为80%)的时间点为Ta,比较Ta/4、2Ta/4、3Ta/4和Ta四个时间点的两者平均溶出率。
③ 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不到85%时(缓控释制剂达不到80%)
以参比制剂在规定结束时间点平均溶出率的85%的时间点作为Ta,比较Ta/4、2Ta/4、3Ta/4和Ta四个时间点【注解28】。
附件2 当溶出有滞后现象时、应采用延迟时间对溶出曲线予以校正后再行比
较【注解29】
当药物溶出有滞后现象时,通常将溶出率达标示量的5%时所需的时间称为“延迟时间”。延迟时间可根据各自的溶出数据、采用内差法求得。
当参比制剂的溶出有滞后现象时,应分别对参比制剂与仿制制剂的每条溶出曲线,扣除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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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时间后求得各自的平均溶出曲线,再进行溶出曲线相似性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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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逻辑树
(a) 口服固体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参比制剂 3批样品溶出度测定 仿制制剂 今后工业化生产规模或其1/10生产规模 1)碱性药物时为pH3.0~6.8。 2)肠溶制剂时、按“No”进行。
3)当BE试验最好勿用健康人作为受试者时,请选
用该药物的适应症人群作为受试者。
4)对于半衰期长的药物,请选用清除率快的受试
者进行试验。
筛选出标准批号样品 仿制制剂试验样品 溶出度比对试验 该药物的适应症是针 对某一特定人群吗? Yes 两制剂间平均溶出率有特异2)性差别的溶出条件存在吗? No Yes No 在pH6.8溶出介质中,两制剂间的平均溶出率存在2)特异性差别吗? 1)Yes 选取胃酸缺乏者作为生物 3,4)等效性试验受试者 选取该药物的适应人群作 3,4)为生物等效性试验受试者 No 选取健康成年人作为生物等效性试验受试者3,4) 图1 (c) 图1 (c)
图1 (c) 22
图1 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逻辑树
(b) 缓控释制剂生物等效性试验
仿制制剂与参比制剂的大小、形状、比重 以及释放机理存在显著性差异吗? Yes 采用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外 的手段证明,如临床试验 No 参比制剂 仿制制剂样品 3批样品溶出度测定 今后工业化生产规模或其1/10生产规模 筛选出标准批号样品 仿制制剂试验样品 溶出度比对试验 两制剂间的溶出 行为相似吗 Yes 选取健康成年人作为生物等效性试验受试者 No
图1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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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逻辑树
(c) 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判定(略)
此处不作翻译、请详见”注解3”项下的参考文献[1] 中国药典二部 2005年版 附录XIX B 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24
图2 溶出曲线相似性判定逻辑树 (a) 口服固体制剂与肠溶制剂 溶出度比对试验 1)对于所有溶出度试验条件,满足于任何一个评判标准均可。但至少有一个溶出条件,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 参比制剂存在溶 出滞后现象吗? Yes 两制剂间的平均滞后延迟时 间差在10分钟以内吗? Yes No No No 溶出曲线需要校正吗? Yes 对溶出曲线进行校正 对应于最终时间 点和参比制剂在 最终时间点平均 溶出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9%以内;或f2因子大于53。 No 仿制制剂在15分钟以内平均溶出率也达85%以上、或15分钟时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在15%以内。 No 对应于最终时间点和参 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 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2%以内;或f2因子大于46。 No Yes 不相似 不相似 相似1) 参比制剂的平均 溶出率在15分钟 以内达85%以上 No 参比制剂在15~ 30分钟内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 Yes No 在规定时间内参 比制剂的平均溶 出率达85%以上 Yes No 在规定时间内参 比制剂平均溶出率 在50%~85%间 Yes No Yes 在参比制剂平均溶 出率为60%和 85%两个时间点, 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5%以内;或f2因子大于42。 No 在参比制剂平均溶 出率为40%和 85%两个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5%以内;或f2因子大于42。 Yes No Yes 相似1) 不相似 Yes 相似1) Yes 相似1) 不相似 相似1) 不相似 25
图2 溶出曲线相似性判定逻辑树
1)对于所有溶出度试验条件,满 (b) 口服缓控释制剂
足任何一个评判标准均可。
溶出度比对试验 在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参 No 在规定时间内、参 No 点的平均溶出率为比制剂的平均溶出 比制剂的平均溶出 1/2时所对应的时间率达80%以上 率在50%~80%. 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9%以内;或f2因子大于53。 Yes Yes 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 在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 在30%、50%和80% 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三个时间点,两者平均 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No 溶出率的差均在15% 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以内;或f2因子大于在12%以内;或f2因子大42。 于46。 Yes No No Yes Yes 不相似 不相似 不相似 相似1) 相似1) 相似1) 26
图3 口服缓控释制剂溶出曲线同等性判定逻辑树
1)对于所有溶出度试验条件,满足任何一个评判标准均可。但至少有一个条件,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0%以上。
溶出度比对试验 在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的在规定时间内、参 No 在规定时间内、参 No 平均溶出率为1/2时比制剂的平均溶出 比制剂的平均溶出 所对应的时间点,两率达80%以上 率在50%~80%. 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6%以内;或f2因子大于61。 Yes Yes 在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在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 为30%、50%和80%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三个时间点,两者平均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No 溶出率的差均在10%以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内;或f2因子大于50。 在8%以内;或f2因子大于55。 Yes No No Yes Yes 不同等 不同等 不同等 同等1) 同等1) 同等1) 27
【注解部分(笔者加入)】
[说明] 注解中的4号、13号和15号不是故意缺少,是排版时不知为何丢失,还请读者谅解!
【注解1】
参比制剂对于溶出度比对试验和BE试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日本参比制剂目录收载于《日本医療用医薬品品質情報集》中(详见注解23)。
【注解2】
此处的“中间那条”表述较为模糊。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可理解为:参比制剂的三批样品最终溶出率均可达90%以上,然后观察在溶出率约70%处、取中间那条曲线的样品批号作为“标准批号”。
【注解3】
本原则中的BA试验实施细节和BE试验的判定标准、与我国已颁布的【参考文献1】几近一致。笔者翻译此《原则》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介绍日本如何重视体外溶出度试验和其对BE试验的揭示辅助作用来强调体外溶出度试验的重要性。故有关BA/BE试验的内容未作翻译、还请读者谅解!
参考文献[1] 中国药典二部 2005年版 附录XIX B 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注解4】
在“受试者的选择上”、日本并非均选取健康成年男性,而是根据溶出度比对试验结果有选择性地遴选受试者(附图1-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逻辑树中亦有简略表述)。
【注解5】
例如:1mg规格的非那雄胺片由于主要是用于中老年男性脱发症,故其适应症应属某一特定年龄层人群。此时,如果仿制制剂的溶出行为只要有一个条件与参比制剂存在显著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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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按照规定就应选取中老年男性作为BE试验的受试者。由于现实情况极难满足这一要求,故仿制厂商还是尽量将体外溶出曲线做得与参比制剂一致,以可采用年轻健康男性作为BE试验的受试者。这样,就大大突出了溶出度比对试验的重要性、强调了其对于制剂工艺深入研发以及对于BE试验受试者选择的指导用意。
【注解6】
半衰期长的药物”如地塞米松磷酸钠、硫酸阿托品、盐酸溴已环铵等,研究者在BE试验进行前应注意查询该药物的特性。
“体内清除率”通常女性低于男性,且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故作为“清除率快的受试者”应尽可能地选取年轻健康男性。
【注解7】
这里,笔者需补充说明的是:连续两点溶出率达85%以上、且彼此溶出量的差值在5%以内,则可结束。至于取样时间点,请详见注解24项下。
【注解8】
日本仅规定了采用桨板法(转速从50转起点)、而没有转篮法,原因为目前绝大多数药物均是用于中老年患者;对于这些人群、桨板法/50转的强度与这部分人群体内消化器官的蠕动较为接近;且在此机械强度下,如果制剂的溶出特性较好,那在年轻人群体内自然已是勿庸置疑。同时,低转速对于评价制剂工艺的优劣,以及不同来源的同一制剂产品间质量差异的评价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十分良好的建设性意义!
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对于溶出度试验参数的拟订,愈发倾向采用不大于50转的转速,而宁愿添加表面活性剂并不断增大其浓度(一般不允许超过1%~3%)的出发点相一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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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详见《疑难解答》中的问题-52)。当然,这对制剂工艺的开发与深入便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更严格的要求,也促进了制剂工艺的不断提升!
另外,由于通常认为桨板法/50转的机械强度相当于转篮法/100转,故对于某些胶囊制剂,为克服其易于漂浮液面导致溶出测定数据难以把握的缺陷时,可采用将胶囊置于沉降篮内或采用转篮法/100转的作法。
还有,由于溶出杯半球形底部中心存在搅拌“死区”,当发现某些样品在该区域内、外、边缘处的溶出会有明显差别时,也可采用将样品装入沉降篮内、或是改为转篮法/100转、或采用锥形底溶出杯(即所谓的peak杯、见图4)的作法。
图4 普通溶出杯 锥形底溶出杯
还请进一步参阅《疑难解答》问题-51。 【注解9】
此处日本统一采用900ml的出发点为:900ml与体内消化道的体液最为接近,故上至1000ml、下至500ml的选择有“节外生枝”之感,索性一并采用900ml。
由此,笔者联想到我国药典溶出度测定第三法(以下简称“小杯法”):小杯法产生背景源于八十年代初、我国刚刚引进溶出度试验时,由于HPLC仪尚未十分普及,对于一些规格较小的制剂,在采用大杯法900~500ml溶出介质时(不可能再少于500ml),溶出后溶液浓度在测定紫外时由于吸收度值较低,即便是采用了5cm的长吸收池(由于当时许多仪器尚不具备更换测定池部件,故采用长吸收池的应用亦是极少;通常仍是采用1cm吸收池),仍无法满足吸收度不应小于0.2的最低要求。鉴于此原因,遂专门设计了小杯法,采用小体积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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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其设计的出发点源于第二法,将第二法装置按照一定比例缩小而成,故小杯法下的转速相当桨板法下的该转速。
但小杯法对于某些溶解度小的药物、存在无法满足“溶出度试验漏槽条件”的要求,是其“先天不足”所在;鉴于以上原因、小杯法至今未被其他各国药典所收载,其装置亦仅限于我国厂商的自行生产。
随着HPLC仪在我国的不断普及、采用大杯法900~1000ml溶出介质,即便是规格再小的制剂,将进样量加大至100μl后,峰面积响应值便可完全满足HPLC测定的各项方法学认证要求;笔者在工作中曾接触到众多这样的品种。
同时,此处笔者还想提及:一些较早时期的质量标准【参考文献2,3】中还曾出现过,当溶出液无法满足紫外测定要求时、采用荧光分光光度计测定。对于该作法、笔者也不甚提倡。因为一者荧光仪目前普及的程度远不及HPLC仪;二者荧光测定的准确性亦较难把我、其误差也远大于HPLC仪,故笔者建议如仿制此类产品时,应遵循国家新药审评中心提出的“仿产品不是仿标准”之宗旨、改用“HPLC法、加大进样量”的方式对原质量标准予以科学、客观的修订。
参考文献[2] 地高辛片质量标准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第182页 参考文献[3] 甲磺酸双氢麦角毒碱片质量标准 新药转正标准第五册第86页
【注解10】
(1) pH = 1.2溶液【参考文献4】:取氯化钠2.0g,加水适量使溶解,加盐酸7ml,再加水稀释至1000ml,即得。
(2) pH = 6.8磷酸盐缓冲液【参考文献4】:取磷酸二氢钾1.7g和无水磷酸氢二钠1.775g,加水适量使溶解后,定容至1000ml,即得。其中的离子浓度(亦称“离子强度”)较我国药典附录中记载的约低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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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日本药典第15改正
【注解11】
对于pH值5.5~6.5,可分别进行5.5、6.0和6.5三个介质的研究;对于6.8~7.5,实际情况可将7.5放宽至7.8,做6.8、7.3和7.8三个介质研究;同时,还要根据该药物的pKa值来设定溶出介质的pH值。通常研究的溶出介质pH值应至少有一点包含于pKa±1.0的范围内、当然越多越好!
【注解12】
对于pH值3.0~5.0,可分别进行3.0、4.0和5.0三个介质研究。如三者的溶出行为差异甚是显著、即pH值-溶解度曲线在此范围较为陡峭时,可再进一步细化至3.5和4.5,随后再在5个介质中进行选择。并请进一步参阅《疑难解答》问题-45。
【注解13】
以上溶出度试验研究的具体实施步骤,实际上为我们如何剖析参比制剂、如何利用溶出度试验 —— 这一固体制剂外在表观核心评价方法来抽丝剥茧地体现出参比制剂内在品质、并做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率,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思路与值得借鉴的参考!
【注解14】
《原则》中此处特地强调“溶出曲线的相似并不意味着生物等效”,其宗旨为:BE试验前进行溶出度比对试验,可极大地促进BE试验的成功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BE试验的结果,且对于BE试验受试者的选用具有指导意义,这正是日本在此指导原则中引入溶出度试验、并予以详尽规定,极为重视体外溶出度试验的目的与宗旨所在!但这并不能说明体外溶出度试验可以取代BE试验,还是需进行BE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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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通过体外溶出度试验验证可豁免BE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品种,则另当别论! 【注解15】
对于如此之快速的溶出,则没有必要进行溶出曲线的比较,直接采用单点溶出量比较即可。
【注解16】
《原则》中拟定了两个评价标准 —— 直接比较法(方法1)和f2因子法(方法2);且
只要满足于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可!其出发点为:方法1的优点是取曲线上一些重要、关键的溶出量点位(如普通制剂溶出量为40%、60%和85%;缓控释制剂溶出量为30%、50%和80%)来进行判断;但却会由于制剂溶出速度的特性,导致其中某一个点位的数据略微超出规定范围就会得到“非同等性”的错误判断。基于该考虑,才推出了f2因子的弥补方法。
方法2的优点是综合全面地考虑了溶出行为间的差异,但其结果存在有依赖比较时间点个数的缺陷。例如,明明溶出曲线的差异已较大,却会由于增加比较时间点数,导致f2因子变大、从而做出“溶出曲线同等”的错误判定。故本原则中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特别明确了方法2的比较时间点。但即便如此,仅采用方法2进行判定亦是有局限性的,因为根据溶出曲线的不同情形,采用重要、关键的溶出点位直接进行判定亦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就拟定了两种评价标准。
注:此说明摘自另两指导原则《“含量规格不同的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和“固体制剂处方变更后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疑难解答》中的问题-45。该两《原则》将在此原则之后推出。
【注解17】
此指导原则中缺少了对个体数据离散度的规定。笔者建议采用我国颁布的《已上市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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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的规定:第1个取样时间点的变异系数应不得过20%,从第2个取样时间点至最后1个时间点的变异系数应不得过10%。
【注解18】
众所周知:固体制剂的工艺放大、即生产规模对于药品的内在品质和生物利用度有着显著性影响(《疑难解答》中的问题-5亦有涉及。)。笔者这里想强调的是——为充分贯彻这一核心理念、日本规定:上市后的产品在进行市场抽查检验时,即作为国家技术支撑部门的药检所予以检测时,需测定溶出曲线是否与公布的一致。对于申报、则采用抽查的方式予以核对。因为申报、BE试验等均是前期行为,患者真正使用到的都是上市后的产品。
所以,这一规定犹如“紧箍咒”一般、对制剂厂家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生产出均一恒定的产品,以及有关药品质量的一系列环节均可达到“一针见血”般的监督功效;成为真正抓住药品质量核心所在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和审评等诸多方面的体现,并从根本上予以了技术层面的解决;同时、也极大地避免了BE试验结果的“主观性”!因此,笔者认为:
在严格的溶出度试验条件下、在多pH值溶出介质中,仿制制剂产品的溶出曲线应与原研制剂尽可能地一致。
用于溶出度比对试验研究和BE试验的仿制制剂产品,其生产规模均应在一定数量以上。 将对溶出曲线的评价贯穿于药品的所有环节:各种情形下的变更验证、生产规模的放大验证、市场质量监督等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方面。
把握住以上三点要求,作为国家层面、便可“四两拨千金”、“牵一发而动全身”般地通过抓住这一固体制剂核心评价指标来撬动制药企业对制剂工艺的深入研发、并可极大地促进整体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客观地讲:日本这一作法虽说不上“尽善尽美、完美无缺”,但可很大程度上解决固体制剂的核心技术问题,还是值得我国斟酌、借鉴与效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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