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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2021-06-25 来源:易榕旅网
商业文化·财金视点 2007年7月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廖石磊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成都,610074)

摘 要: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等问题,因此,进一步改革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已成当务之急。本文从税制模式到具体的征收对象、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结构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革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问题 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7)07—0054—02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特性。它直接减少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并且具有超额累进税率特性,对个人收入调节独具优势,因此在缩小收入差距,兼顾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优势突出。在我国现代经济中,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经济领域和个人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从税制模式到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税率结构以及征收管理等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点,急需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所谓分类税制,就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将收入分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不同扣除税率和征收方式。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遵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在这种模式下,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税制模式虽然既可控制税源,又可降低稽征成本,但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却要纳税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而且社会配套条件的进一步完善,征管水平能力的不断提高,我们国家这种税制模式弱点,就显得越来越突出。

(二)税率结构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的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按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税率模式设计较为复杂繁琐,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环境分析,这种复杂的税率设计带来了以下问题:1,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不少纳税人难以接受,反而许多纳税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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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降低边际税率档次的目的,而想方设法隐瞒其各项所得,不仅使过高的边际税率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还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两者税负不同,造成课税不公,难以起到调节高收入,缩小个人收入悬殊的作用。3,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而我国在这项所得中却设计了9个档次,偏离了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4,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计算难度大,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三)费用扣除方式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因而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在费用扣除制度方面,导致了收入来源多的个人,反而扣除数额大,扣除次数多,违背了量能纳税的原则。2,扣除制度考虑因素不够充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像自费教育、自费医疗、房屋购置等这类支出在纳税人支出结构中比重日益增加,但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虑。3,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甚远,且纳税人是否已婚、家庭的合计收入、家庭人口状况、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以住房、教育、医疗等项目支出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这样虽然简单易行,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的公平原则。

(四)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严重

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但是税收流失问题则更为突出。主要原因如下:1、居民纳税意识淡薄。我国居民普遍对税收了解很肤浅,还未形成对税收的完整观念,也就更难形成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意识。2,个人所得透明度低,难以控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渠道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而我国国民经济分配的格局也明显变化,居民个体间的收入差距已明显拉开,其中很多已经进入高收入群体。由于我国现金管理不严,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又没有很好落实,也没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导致这部分人的收入难于控管的状况,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此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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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以及纳税人利用各种减免优惠规定,钻政策空子,骗取优惠减免,也是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重要原因。

(五)税务征管乏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信息不对称,纳税申报不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目前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收入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社保相结合。而征管部门能够获得来自第三方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来源基本依赖与扣缴人和纳税人,所以一旦扣缴人和纳税人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联合,就可以较为容易的利用虚假信息的传递进行偷逃税行为。2,缺乏先进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全面的税收信息化网络,使得征管信息传递不准,且时效性较差。难以有效的将信息在税收部门各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进行传递。同时,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进行税收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因此造成了纳税人征收过程中容易隐瞒各项收入,而税务部门难以统计汇总的情况。3,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并且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主决定权过大,因而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有鉴于以上这些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中国个人所得税以后的改革中,应该首先确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第一,分别确定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并对其具体化,现实化。第二,加强对税收中性原则的理解。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尽量减少对资源配置或经营行为选择的扭曲作用,更好的为中国当前经济高速、稳定、和谐的发展提供保障。第三,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相对来说,会更直接的与民众实际利益相联系,进而引起更多的关注,且还有许多改革配套条件不甚完备,所以,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分布实施,循序渐进。

(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鉴于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存在的缺陷,兼顾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发展趋势及我国国情,并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应在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工作中,建议采取分步实施的改革方案,先在原有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对有些项目进行综合征收,然后逐步扩大综合征收项目的范围,最后过渡到完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具体而言,就是今后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对经常所得以综合征收为主,偶然所得以分项征收为辅的混合征收制度。也就是先将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列入综合项目征税;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继续保持分类征税。

(二)调整现行税率结构,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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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适当调整,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具体就是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使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避免对同性质所得产生税率上的税收歧视。这点不仅顺应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也可以用相对较低的税率,逐步鼓励社会各阶层依法交纳税款,只有在全社会建立和形成这种依法纳税的氛围和诚信制度,才能够为我国今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更为良好的基础。否则,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将会面临更多的阻力和困难。

(三)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简化个人所得税的条例,所有收入统一纳入税基

随着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来源渠道的多样化,现行税法存在的应税所得项目口径不一致情况更加凸显,具体来说主要是应将主要是将资本所得和附加福利所得纳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来。首先是资本性所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不断发育和扩大,使得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其次是附加福利所得。据国家统计局估计,我国个人收入中如供劳务人员使用的汽车、休息场所以及为其支付的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附加福利所得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样才能把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也就进一步规范了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适当扩大税基。

(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改善税收征管环境

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征管水平是重要前提。因此,一方面要尽量简化个人所得税征纳机制,尽量做到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已有征管措施,加强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机制。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大力推进居民固定账号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等,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管理

要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就应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各级税务机关应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在自行申报、建立档案、代扣代缴、专项检查、等各个环节中,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质量。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外经济往来及人员交往正在大量增加,税务机关应主动利用与协定缔约国情报交换的有利条件,核查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监督其在国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以维护我国合法的税收权益。

(六)鼓励发展并规范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税务代理是以中介的立场,按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被代理人的应纳税所得,既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又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减少其税款的缴纳;同时也能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因此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受到征纳双方的欢迎,能够发挥沟通信息和协调双方关系的作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对税务中介机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规范,使税务中介机构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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