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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竣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和开发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开发项目工程变更、竣工管理控制。 3 职责
3.1 后勤基建科为工程变更主办部门,各相关部门会签,报有关领导审批。
3.2 安全科负责介入工程设计参与验收、参与变更等环节。 4 工程设计变更的定性划分
4.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工程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a) 建筑面积、层数的增加与减少; b) 建筑标准、功能、构造、标高的改变;
c) 由于设计原因,本公司要求或施工单位要求形成工程结构的改变;
d) 基础做法(包括构造、截面、材料)的改变;
e) 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电气、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电讯、电梯、电视等)的位置、线路、数量、构造的改变;
f) 使用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包括种类、规格、型号)的改变;
g) 由于设计原因或施工单位造成的工程事故而形成的变更或相关项目的变更;
h) 其他设计或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变更。 4.2 凡属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工程变更
a) 因设计不完整或差误,按《图纸审查会审意见书》补充的图纸与说明;
b) 因施工质量造成的返工;
c) 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
d) 虽改变施工工艺、方法,但未改变设计。 5 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与要求
5.1 建设规模、外形、外装饰变更的程序与要求:当发生建设规模(包括层数、面积)变更,外形(包括高度、屋面构造、外墙窗面积)变更,外装饰(包括装饰物、花饰、线条、装饰材料、色彩)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a) 当需变更时,由该类变更的主办部门办理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变更内容、变更理由、所需资金额度,经后勤基建科、安全科、财务部审理并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形成公司申请报告;
b) 公司将变更申请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呈批;
c) 变更获准后,本公司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办理设计变更; d) 形成变更图后,公司应分别将变更图纸、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和本公司后勤基建科,安全科、财务部传阅周知,由后勤基建科组织变更实施。
6 功能、设备、建筑物内部墙体变更程序与要求
a) 当发生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煤气设备变更,内墙分割开间、进深、内墙装饰材料变更,应由主办部门编制变更文件,经后勤基建科、安全科、招标办、财务部会审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生效;
b)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通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本公司后勤基建科,由后勤基建科组织变更实施;
c) 由于设计原因而发生的重大结构(方案或形式)变更,应由后勤基建科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再作变更设计,同时通知后勤基建科、工程部、安全科、财务部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组织实施;
d) 一般小规模的构造性变更,不涉及建筑外形、变更总价在五千元以内的,由后勤基建科主办,安全科参与,报公司分管领导后即可组织实施。但应通报财务部、工程部;
e) 对因地基深浅变化和基土强度原因形成的基础做法变更,应由后勤基建科随基础工程验收办理竣工图和工程追加减手续,可不办理
申报手续;
g) 对5.1(a)、(b)条范围的变更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和未获准时,一律不准实施变更;
h) 由于设计不合理或失误形成的设计变更,不能支付变更设计费; i) 所有设计变更均以批准文件或变更为准,口头通知无效; j) 设计变更获准后,财务部按批准规、范围、标准、做法编制调整预算,在工程决算时办理追加减。办理计划调整和实际量;
k) 设计变更文件与图纸应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妥善保管,统一归档;
7 工程竣工的管理
7.1 为进一步严格制度,规范各类工程验收工作,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必须经过验收把关”及“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a) 各类工程的验收必须有正规验收单,相关人员必须经过验收后,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相关单位存档备案,以备责任追究;
b) 系统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前申请相关工程验收部门或相关领导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安全科和相关人员参加并要在竣工验收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c) 后勤基建科在竣工验收中对现场有关材料等交接工作做出妥善处理。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没有达到设计标准或仍需完善,工程验收部门或相关领导要确定修补措施及完工期限,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没有竣工验收单,不予结算;
d)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予结算,每复验一次负激励1000元。整改后经复验合格,方可结算;
e) 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由后勤基建科、安全科复验,复验没有进行整改的每一条问题负激励100元,也可根据整改不符情况加倍罚款,后勤基建科、安全科不复验,后勤基建科相关责任人负激励100元/次,并纳入绩效考核;
f) 所有系统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竣工验收,由后勤基建科组织验
收,后勤基建科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后勤基建科相关责任人负激励100元/次,并纳入绩效考核;
g) 验收人员对所验收项目质量负责,牵头验收部门负主要责任。 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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