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定西市岷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颜华(身份证号码:512924197507101235)
匡全明 (身份证号码:512902196310110573)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定西市岷县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其资源的优势,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岷县的知名度,提升岷县整体城市形象及品位,甲方重点招商引进乙方在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修建四星级酒店,打造岷县标志性建筑,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投资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出让位于定西市岷县西城区2010-10宗地块,土地使用面积177.38亩。其中50亩地块用途性质为商业服务用地,主要用于四星级酒店及商业服务设施,出让年限40年,四至:东至公园西路、南至机场路、西临拟建住宅小区、北至岷州西路。127.38亩用途为城镇住宅混合用地,出让年限70年四至:东临拟建酒店用地及雷达站、南至张南路、西临拟建道路、北至岷州西路,中间拟规划建设32米道路一条。
2.177.38亩出让土地中的50亩地块用于建设四星级酒店(住宿餐饮用地,以下同),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酒店和商住同时进行,尽量创造条件让酒店先期建设,乙方必须确保取得开工许可证后三年内将酒店建成完工并投入使用,酒店及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不低于两万平方米,接待能力达到260~300人入住,乙方保证开业后三年内取得四星级酒店资格。
3.乙方在开发酒店建设外的大约127.38亩商住用地时,要按照建筑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实施,即:建筑密度≤35%;容积率<3;绿地率≥30%。两块地统一布局,协调设计。甲方负责完成该177.38亩土地的三通一平。甲方负责乙方本项目的水、电、供热、通讯、电视闭路、市政排污等主要管道预留接口到本项目地块红线内相应位置,四星级酒店项目的水、电、供热、通讯、电视闭路、市政排污等接口符合酒店要求(电必须达到酒店用电负荷,电源为双回路电源)。
4.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国家土地政策进行开发建设,酒店用地和商住用地捆绑使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岷县县城总体规划。
5.乙方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将用于四
星级酒店建设的50亩土地的出让金的85%,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返还给乙方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其余约127.38亩商用土地如果土地通过招、拍、挂高于20万元/亩,甲方将超出20万元/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的70%返还给乙方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6.乙方在签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二个月内向甲方交纳全部成交总价款的30%,在缴清分宗地块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土使用权证,甲方并在乙方缴清分宗地块价款后,二个月内将以上补助款全额拨付给乙方。乙方应将其余土地款在成交确认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7.甲方在乙方项目建设中,实行特事特办,按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减免酒店投资建设部分中岷县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有关规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工程前期手续。为确保四星级酒店的建设时间,甲方确保西城区配套设施及周边环境同步进行,减少乙方的投资风险。
8.甲方须提供宽松的投资、置业环境,优先优惠解决异地置业业主的入城户口、子女入学等问题。甲方指定县招商局、商务局、城
乡建设局为该项目衔接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9.甲方全方位支持乙方开发本项目,在乙方完成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协助乙方尽快办理本项目的产权手续,积极联系鼓励岷县内的企业及商会购买本商住楼和商务办公楼。
10.乙方依法取得岷县西城区2010-10宗地块后,本协议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违约方承担未违约方的经济及民事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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