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法人是企业的最高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负全责,要牢 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 企业法人要自觉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相关部委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进口和出口工作。
3. 保证公司内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和走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 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的生产专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 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招待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6. 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落实解决方案。
7. 审定安全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目标,签发制度,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8. 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净化安全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净化安全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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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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