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11.1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11.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
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443号,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1》)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山东省标准2021》),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市级标准,确保年内按期出台。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国家标准2021》《山东省标准2021》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
续。各市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具体实施标准的制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出台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逐项细化实施标准,严格界定服务范围。各市在制定本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时,要认真对标对表《国家标准2021》《山东省标准2021》,根据本市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负担水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市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和省级标准落地落实。国家和省级标准已经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执行,对于暂无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在保证国家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各市可因地制宜,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确定本市独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和标准。
三、开展事前论证评估,超标项目及时报备。对于超出国家和省级标准新增的服务事项、服务内容,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履行相应程序,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坚决杜绝脱离实际大包大揽、超出财力可负担水平过度承诺、不可持续的做法。各市出台的具体实施标准中,服务项目、保障水平超出国家和省级标准的,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市级具体实施标准确定后2周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对必要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原则上,政府债务负担水平为红色的市,暂不允许超出国家和省级标准自行决定新增由财政负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或提高现有保障水平。
四、强化资金预算管理,有效落实支出责任。中央、省的财政事权由中央、省财政安排经费。市、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市、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省与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
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市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五、完善民生基础设施,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各市要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组织实施评估督导,切实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国家要求,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市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基本公共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督导。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pdf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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