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积极性。私法突出了对权利人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确认,进而促进权利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从而调动相关权利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这样也缓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压力。
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地域性。地理标志指示某2.
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因此地理标志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时空中为特定的群体、个人所创造、传承,是维系地方社会历史记忆、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地方社会特定人群的文化传统,这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地方性文化知识。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
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都具有不确定性。地3.
理标志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是指地理标志使用权人的不确定性。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可见某商品使用某地理标志的条件是“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也即该商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符合该地理标志所指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质量、信誉等标准即可使用该地理标志。显然有权使用地理标志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只要符合使用条件即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通常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人。而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地区人民世世代代共同创造,共同传承的智慧结晶,因此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不可能是某个确定的人。
地理标志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高度4.
的契合性。从地理标志的概念可以看出,地理标志所指示的商品的质量、信誉以及其他特征是由该商品来源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因此地理标志具有明显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非物质文化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特征,对特定的社会环境具有较强的依附性。这种社会环境由当地特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生活在特定地理环境背景下的人们,受所在社会环境的长期熏陶,产生稳定的认知方式,这种认知方式长期影响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当一个具有艺术创造能力的人受到外界事物的刺激,产生艺术创作欲望时,这种固有的认知方式会深深影响他的感知、理解甚至创作艺术的全过程。他们将从外界获取的信息,加入个人的感情和认
作者简介:李金果、余建波,西南大学法学院。
LegalSystemAndSociety2009.4(上)
识,加工、整理,最终借助一些特殊的方式表现出来,形成艺术品。”
可见我们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要注重其宣传、弘扬。因此对于地理标志保护以外的地区或单位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非赢利性质的,具有宣传、传承的场合可以不对其使用相应的地理标志做禁止性规定。
(四)其他部分
地理标志的申请及受理、审核及批准、地理标志产品及服务的标准制定和地理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监督均可参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的规定,并做适当的修改。
六、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力评价(一)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所能及”之处1.
有助于实现所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财产权利的实现,进而调动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2.
有助于提升其所对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3.
有助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文,地理标志管理部门会对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服务)的质量实施严密的监督。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合格的质量就是符合其本真性的质量。因此在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利用过程中必不会丧失其本真性。
(二)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所不能及”之处1.
不能防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窃取”。地理标志的保护,只能禁止他人对该标志的擅自使用和伪造,以及禁止他人在近似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与该地理标志相近的标志。也就是说地理标志的保护直接保护的是该标志本身,然而对他人对地理标志所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包含的表现形式或者技术的盗用,地理标志的保护却显得无能为力。即使有的研究者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化也不能弥补这方面的缺失。
2.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有限性。通过本文第四部分的分析看的出来,地理标志只能参与到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中。这是其保护范围的有限性所在。
基于上述地理标志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的能力与不足,我们认为要想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充分保护,必须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与其他私法保护模式以及公法保护模式的通力合作。例如,对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竞技与杂技要研究著作权参与对其保护;对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传统医药要研究专利、商业秘密参与对其保护。要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临灭绝的、暂时看不到商业利用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恐怕不能缺少公法的参与。
注释:
李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文化竞争力.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5).第27卷第3期.
夏玢.地理环境对黄梅戏影响的初步研究.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6.18(2).10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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