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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1-05-16 来源:易榕旅网
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形成良好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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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6个月。对察看期间有构成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行为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未遂者;

(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者; (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者;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分者。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隐瞒、否认事实,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串通、提供伪证者;

(三)与校外人员勾结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四)再次违纪达到受处分程度者;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进行威胁、侮辱或打击报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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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器械斗殴或策划、组织及参与群体斗殴者; (七)策划、组织及参与群体违纪事件者; (八)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十)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十一)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分者。

第二章 违纪处分及规定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等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有过错,但免于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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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有以下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及伤害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结伙斗殴、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凡打架斗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拒绝或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

(二)威逼、恐吓、诬告、侮辱、诽谤他人或组织者,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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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窝赃、销赃、挪用公款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价值不足6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偷窃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偷窃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5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6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图书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被冒领的财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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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闹事,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酗酒造成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围观、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内容的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持有、注射、吸食、制作、提供、贩卖、运输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制作、传播妨碍社会安定及国家安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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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勤规定,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有夹带行为的;

2.偷看、抄袭考试内容(包括他人答卷)的;

3.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处的; 4.纠缠教师,要求教师为其提供有关考试信息或提高分数的; 5.随身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6.将试卷撕毁或扔出、带出考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互相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交换试卷的; 2.为他人提供答案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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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的;

4.请人代考、代替校内校外人员参加各级各类考试的; 5.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6.盗窃试卷的;

7.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召集相关学院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申辩材料报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提出拟处分意见,附有关材料上报学校。

拟处分决定通知书应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自拟处分决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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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向学校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生学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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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其他类别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江校学〔201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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